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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电动车上牌条件是什么?深圳电动车载人规定(深圳电子驾照怎么申请?深圳换驾驶证需要什么资料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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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电动车上牌条件是什么?深圳电动车载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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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8日后,在深圳新购买的电动二轮车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方可实施备案,对新购买的电动摩托车一律不得实施备案。

注:电动摩托车整车编码首位字母为“L”。注意:电动车备案试点期间,深圳超标电动车也可备案。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最高车速25公里/小时、最大电动机额定功率400瓦、整车质量不超过55公斤、车体宽度不宽于0.45米、前后轮中心距不超过1.25米、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蓄电池标称电压不高于48伏等,是标准中规定的电动自行车重要指标。

超标电动车将不能上牌:

2020年6月15日起,宝安区和光明区超标的电动二轮车将不再予以发放黄色过渡标识的车辆仍可继续使用,过渡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不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违反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一系列的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已获得CCC认证。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法律分析: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附载儿童的,应当确保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

法律依据:《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6号 / 2021.04.28公布 / 2021.08.01施行 第二十六条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并携带行驶证;(二)不得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三)不得饮酒驾驶;(四)不得逆向行驶;(五)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六)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七)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八)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九)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十)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十一)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十二)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十三)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附载儿童的,应当确保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十四)法律、法规关于交通安全的其他规定。



根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市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具体登记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目前,深圳交警正在履行《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实施办法(试行)》重大行政决策流程,同时登记系统、登记点、限行路段等配套政策、设施正在紧锣密鼓地结合《管理规定》和《登记办法》进行完善。

在正式实施登记前,深圳交警将不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过渡期标识”进行查处。

深圳市司法局发布了《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3年。其规定,未戴头盔驾驶或乘坐电动自行车罚200元,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扣车且罚款5000元,禁止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



深圳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行驶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定区域、路段、时段,对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但是,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专用标志的车辆除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专用标志。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深圳电动车上牌2022条件:

1、生产的电动车需要符合新国标《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标准;

2、对于符合新国标标准的电动车,深圳市的居民持深圳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即可办理电动车备案,发放可以长期使用的白色标识;

3、对于超标的电动车将不再发放黄色过渡期标识,直接将超标车辆淘汰。

驾驶电动车上路行驶需要满足的条件有以下四点:

①驾驶电动车上路行驶必须佩戴头盔;

②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km/h,总质量不得超过55kg,额定功率不超过44W;

③电动车必须要带有脚踏板;

④如果以上要求都不符合,则证明电动车是属于超标车;如果速度和功率超过了以上所说数值,就被认定为电动摩托车,它属于机动车管理的范畴,在深圳不允许上路。



???????深圳电动自行车上牌条件:

2020年4月8日后,在深圳新购买的电动二轮车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方可实施备案,对新购买的电动摩托车一律不得实施备案。注:电动摩托车整车编码首位字母为“L”。

注意:电动车备案试点期间,深圳超标电动车也可备案。

按照目前备案试点工作要求,实行“一人一证一车一标识”的管理制度,一个人只能备案一辆电动二轮车。

对于符合新国标标准的车辆,需要准备身份证或居住证在微信小程序“易骑行”上传个人照片和身份证照片,然后上传电动车信息包含机动车合格证、税票及其全车编号的相片(车子编号一般可在电动式二轮车的手把与前胎联接的窗框柱处、车前上下有防伪标志的地区、机动车合格证或税票上查寻)。

完成线上和线下学习,经过社区相关工作人员审核确认后,相关工作人员将会提供配送和上门服务,安装电动二轮车信息化标识。

深圳交警将以宝安、光明为起点全面推动原特区外其他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备案试点工作,计划从下周开始联合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启动龙华区、龙岗区、坪山区及大鹏新区的备案试点工作???。

扩展资料

2018年5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委17日对外发布《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

规定电动自行车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千米/小时、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千克、电机功率不超过400瓦、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伏。

试点期间,所有电动自行车均可备案,根据是否符合新国标标准发放不同颜色备案标识。

且备案标识内置 RFID电子标识芯片能够实现“一人一车一牌”捆绑,无需专人维护,更不怕有人“套牌”。同时,提高了交警精准查缉效率,进一步规范了电动车交通秩序。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电动二轮车交通事故,强化电动二轮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龙岗区定于2020年11月正式启动电动二轮车备案工作。其中,龙岗、平湖、坂田三个街道将作为先行试点,于2020年11月15日起开展电动二轮车备案工作,其余街道于12月1日启动电动二轮车备案登记推广工作。

关于电动二轮车备案有其他疑问的市民朋友可以前往所在社区备案点咨询。

??参考资料:?人民网-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发布???

参考资料:?网上深圳交警-扩散!龙岗启动电二轮备案上牌……个街道率先试点???




根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市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具体登记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目前,深圳交警正在履行《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实施办法(试行)》重大行政决策流程,同时登记系统、登记点、限行路段等配套政策、设施正在紧锣密鼓地结合《管理规定》和《登记办法》进行完善。

预计将在9月中上旬,正式开展登记上牌工作,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温馨提醒:在正式实施登记前,深圳交警将不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过渡期标识”进行查处。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如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行驶、停放、充电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备案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集中充电场所的监督管理。  市规划国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经贸信息、城管、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规范要求:  (一)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二)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  (三)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四)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五)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六)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第六条【禁止拼装改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改装、加装行为。  第七条【禁产禁售禁驶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禁止生产、销售、驾驶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备案管理】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上路行驶。市公安交管部门对予以备案的电动自行车核发载有车辆和驾驶人员信息的二维码作为备案凭证。  特定行业的电动自行车备案后须安装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车辆身份识别芯片。  第九条【统一管理】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将电动自行车的备案和对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的实时监管纳入统一管理平台。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划区管理】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及公共交通覆盖率,划定电动自行车通行的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  (一)禁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率较高、交通拥挤的区域,此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但经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除外;  (二)限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较高、交通比较拥挤的区域,此区域内部分道路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但经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除外;  (三)准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率相对较低、交通状况相对较好的道路及区域,经备案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该区域范围内行驶。  第十一条【划区程序】市公安交管部门划定电动自行车的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时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具体范围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后实施。  第十二条【划区调整】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覆盖率及交通状况的变化情况对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进行适时调整,调整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特定行业范围】本规定第十条所称的特定行业是指以下与民生密切相关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  (一)邮政、快递、报刊投递;  (二)公共设施抢修;  (三)外卖及瓶装燃气、桶装饮用水、鲜奶运送等;  (四)其他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  本市特定行业具体范围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交管、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总量控制】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对禁行区、限行区的公共交通覆盖率和交通状况、特定行业发展情况等进行评估和测算,确定禁行区、限行区内允许行驶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总量。  第十五条【行业分配】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管、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和特定行业发展情况合理确定各特定行业车辆备案数量。  第十六条【企业分配】特定行业协会应当综合考虑企业的备案需求、经营规模、诚信档案记录等因素,在行业内合理分配各企业电动自行车备案数量。  特定行业协会分配车辆备案数量时应当遵循公平、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制定具体分配办法并报市公安交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特定行业申请备案程序】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由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备案。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提交车辆备案材料,行业协会审验合格后,通过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市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合格后予以备案,并核发身份识别芯片和备案凭证。  特定行业协会应当在经审核合格后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身上安装车辆身份识别芯片,将其纳入本行业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监管,并与市公安交管部门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联网。  第十八条【特定行业申请备案材料】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备案,由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交验车辆,提交备案材料。行业协会应当查验车辆,审核并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使用单位营业执照;  (二)车辆驾驶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属深圳户籍的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属非深圳户籍的应当提供居住证。如无居住证,应当由企业开具在职证明;  (三)购车发票或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四)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五)车辆参数和车辆照片;  (六)投保凭证。  每辆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最多可以备案两名驾驶人。实际驾驶人与备案驾驶人应当一致。  第十九条【特定行业变更备案】获得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行业协会申请变更备案:  (一)车辆使用单位变更名称及住所的;  (二)变更行驶区域的;  (三)变更车辆驾驶人的;  (四)变更企业账户的。  第二十条【特定行业注销备案】特定行业备案电动自行车需要注销的,由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申请。行业协会审核后,通过备案系统上传相关资料。市公安交管部门网上审核确认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禁止擅自出租出借转让】特定行业企业或者驾驶人员不得将电动自行车用于备案事项以外的用途,不得擅自向其他企业或者人员出租、出借、转让已备案的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二条【统一标识】规模较大的特定行业应当在本行业电动自行车上使用颜色、式样统一并区别于其他行业的专用标识。  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使用本企业专用标识和编号,并将其粘贴或喷涂在车身明显的位置。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制定。  第二十三条【非特定行业申请备案和变更备案】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经备案后可以在准行区通行。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申请备案时,应当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经审核合格的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予以备案并核发备案凭证。  已备案的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车辆驾驶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到原办理备案的单位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第二十四条【遵守交通规则】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遵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二十五条【电动自行车道路通行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逆向行驶;  (二)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  (五)搭载人数不得超过一人,乘坐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  (六)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30厘米;  (七)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八)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  (九)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十)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停放安全】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禁止在机动车道或者消防通道内停放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七条【充电安全】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在室内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夜间充电的,应当有专人看管。禁止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  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楼院,可以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应当有专人看管,并对充电设备实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八条【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指导帮助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宣传教育】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制定有关电动自行车安全行驶的行为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市公安交管部门、教育部门、街道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驾驶知识和通行规则的宣传教育,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鼓励街道、社区等单位对电动车驾驶人组织开展驾驶技术和通行规则培训。  第三十条【安全管理制度和培训】行业协会和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及驾驶人的管理,制定本行业或本企业电动自行车及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对其管理的电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规则予以惩处的制度,对有多次严重交通违法、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特定行业驾驶人进行分级停驶管理和下岗培训并通报全行业。  企业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行业协会和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培训,提高驾驶人交通安全法制观念和交通素质,对全部驾驶人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第三十一条【鼓励投保】鼓励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电动自行车投保相关责任保险。  第三十二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事故责任。实际驾驶人与备案驾驶人不一致的,由实际驾驶人承担事故责任。备案驾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电动自行车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拼装、改装、加装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驾驶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扣留车辆,处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驾驶未经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扣留车辆,处两千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四】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并列入企业诚信档案记录。  非特定行业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法律责任五】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擅自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备案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以一千元罚款,并列入企业诚信档案记录。  非特定行业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未依法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法律责任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统一标识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扣留车辆,处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法律责任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至第八项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对驾驶人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九)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条【法律责任八】相关行业协会、企业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惩处制度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责令改正,纳入企业诚信档案记录。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上岗前培训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两千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特定行业电动三轮车的管理】除特定行业电动三轮车经备案后可在本市划定的准行区内行驶外,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  本市特定行业电动三轮车的管理活动参照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外地人在深圳买电动车需要符合取得增量指标的条件,才能参加摇号申请增量指标。

一、外地人在深圳买电动车取得增量指标的条件:

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1、居住地在本市,包括下列情形:

①本市户籍人员。

②持本市有效的居住证,且已最近连续2年以上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③驻深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④近两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地区居民、华侨。

⑤在本市办理签注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台湾地区居民或外国人。

2、持有有效的准驾车型为C或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

3、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

下列情形不视为名下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

①名下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被盗抢,按本细则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已失去就此车申请其他指标资格的。

②名下有本市登记的机动车,2017年12月31日之前被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登记管理系统标注状态为“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

4、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5、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的行为。

二、外地人在深圳买电动车需要提供的材料:

1、为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签注或居留许可和本市连续居住满2年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有效居住登记证明。

2、个人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表(内地居民、驻深现役军人和个体工商户)。

3、有效的驾驶证和身份证。


深圳电子驾照怎么申请?深圳换驾驶证需要什么资料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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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第一步:下载交管12345App完成注册。
第二步:点击“驾驶证”,选择驾驶证电子版。
第三步:
情形一:系统直接调取驾驶人的身份证相片,生成电子驾驶证(如下图所示)。提交申请后,后台自动审核,再次点击“驾驶证电子版”即可查看电子驾驶证。
情形二:系统无法检测到有效证件照,则需要驾驶人进行手动上传。可选择【相册选择】或【拍照】2种照片上传方式。上传成功后,经后台审核通过即可生成电子驾驶证。如照片不符合“证件照上传须知”,将审核不通过。
电子驾照的作用是:
1、在驾驶人自愿的前提下,“电子驾照”可为缴纳违法罚款提供委托银行自动划转的服务,可避免驾驶人缴款往返奔波、排队等候等问题,节省驾驶人缴纳罚款时间;
2、驾驶人可自愿选择“电子驾照”系统通过手机短信息、因特网、电话等现有的通讯方式,提供适时交通管理信息服务;
3、可为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消费优惠服务;
4、系统平台实现多功能综合性管理。除查处交通违法、处理事故外,执勤民警可通过系统平台调取机动车信息资料,迅速了解路面行驶的机动车是否套牌、盗抢、走私车、被电子警察拍照未处等信息。同时,系统平台也具有执法监督的功能。每纠正一起违法、处理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驾驶人,系统平台均作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深圳换驾驶证需要资料具体如下:
1、体检报告,体检数据6个月内有效;
2、提供6个月内拍摄的3张一寸白底免冠相片;
3、委托代办的,须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深圳换驾驶证需要流程具体如下:
1、受理,申请人通过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即时对材料进行审查;
3、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4、结果,办理结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证件有效期六年,十年,长期;
5、送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法律分析:1.深圳市户口,需备一寸白底彩色免冠非制服近照12张,相片数码回执2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

2.非深圳户口,需备一寸白底彩色免冠非制服近照12张,相片数码回执2份,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各3份。

3.现役军人及武警官兵,需备一寸白底彩色免冠非制服近照12张,相片数码回执2份,个人身份证明(军官证或士兵证)复印件3份,团级或团级以上个人身份证明(含现住址)1份。

4.香港居民,需备身份证复印件3张,回乡证复印件2份,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原件1份或外国人居留证复印件1份,一寸白底彩色免冠非制服近照12张,相片数码回执2份。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四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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