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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法(汽车三包法退换车折旧费)(汽车三包法保修规定(汽车三包规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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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法(汽车三包法退换车折旧费)

汽车三包法(汽车三包法退换车折旧费)

三包方法如何返回方法?

?三个包装是零售商业企业的缩写,适用“修复包,更换,撤回”出售。该产品进入进气场,卖方负责生产买方的购物产品,一种方法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信贷时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和行政国疗检疫,修理机器产品在家里,更换,返回责任第5章,三本责任书籍

项目17子使用不小于3或60,000英里的里程驱动,受第一次到达;家中的三封装有效期的汽车产品不低于2年或50,000英里,而第一个到达它是准确的。

什么是新的三个套餐政策?

还在汽车产品中,发动机,传输累积2次,或发动机,即使是传输的主要部分仍然不可能使用(组装和主要部分更换主要部分的变化而不重复计算)由于其质量问题更换了2次。),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卖方应负责更换或返回。

  三,新的标准规则,在汽车产品的有效期内,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即使是主要部分仍然不正常,在质量问题的类型之后,累积替换2次,仍然不正常使用,选择消费者更换或返回,卖方应负责更换或返回。

汽车三包方法

1.三包装是商业商业企业的参考,销售销售“维修袋,更换,撤回”。产品进入进气场后,卖方负责生产买方的购物,一段时间内的信用担保方法。

2.改变汽车。故障修复甚至超过5次,而三个包的有效性质量问题超过5台维修,消费者可以改变汽车。自购买采购汽车之日起销售日期以来,或距离里程(和第一个到达)的3000英里

3.检查最后。发动机返回两次。它仍然没有必要返回它。在三个包的有效期期间,由于严重的安全性能,进行了2台维修,严重的安全安全缺陷没有排除或具有新的可靠安全失败;或发动机,换2次后传输;或者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甚至是身体的主要部分,由于其质量问题,替代积累,消费者,通常不会使用消费者将销售返回销售。负责任回报。如果汽车家居产品符合更换要求,卖家没有品牌和型号产品,并且没有少于原始产品取代消费者。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卖方应该负责回报。

车主有权打开汽车。在修理期间,汽车产品的优质产品问题在家中,由修理工修理的消费者在三包装中不好,包括工作时间和材料。自己寻找它:

汽车品牌品牌更换更换(草案)

第1章一般

首先是提高质量产品,保护汽车产品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澄清修复,更换,退货(称为三包)职责,根据中国人民的质量。法律和法律法规表明了这一规定。

第2条该政策称为汽车产品中的汽车产品是指汽车和拖车的一词和定义(GB/T3730.1)国家标准,包括普通客车,现场乘客,先进的乘客,乘用车,敞篷车,储存,短乘用车,旅行车,多功能乘用车,切路乘用车(生产集体机)。

第3条规则将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供应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员,销售,生产,进口和维修的汽车供应商,制造商,进口商,维修架,销售,生产,进口和维修的政策。

产品汽车供应商,制造商和维修应确保汽车产品在汽车产品中满足其性能和安全要求;并按照这项政策占据汽车产品中的三项保证。

汽车产品的性能,安全性能基于国家产品产品,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标准行业,标准企业产品和说明等国家标准的质量现状,行业标准,行业标准和汽车产品的指示等。

第4条不包括在本规定中的汽车产品中,其维修,更换,返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等法律法规,以及承诺或消费者协议,制造商,进口商和维修。

第五条销售在三个数据包原则上对三个数据包负责的人。对于优质产品问题,消费者和供应商或维修,制造商根据本规定得到解决。

卖家和供应商,制造商和维修合同不应免除法律,法规和规定的三项保障,他们应该传播消费者。

第六条消费者指的是,这条规定是指需要购买汽车产品的自然人。

制造商是指本规定是指制造商,组装汽车产品,代表其产品证书。制造商在本政策中销售供应商的汽车产品。汽车产品和制造商的eMporters。

该政策的提供者是一家提供在供应商中提供汽车产品的公司。

该规则的卖方将单位或人直接指向消费者,并代表其收取消费者付款。

本规定中已知的修理工是指制造商,卖方进入维修机构交易,并提供消费者在整个汽车的有效期内提供维护,维修单位或消费者。

第七条这些规定是供应商,制造商和维修人员进行三项消费者保障的基本要求。提供本法的规定不会免除供应商,制造商和修复的销售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封装责任,并承诺表示保证,并应根据法律实现。否则,他们应该负责法律。

第二章销售额

第八条卖方将销售制造商资格的产品,并仔细应用系统的检查和接受。如果汽车产品被修理,或者如果您有任何汽车程序,则卖方应表达消费者。

第九条如果制造商未建立或指定维修人员的中立,卖方应通过相关的维护交易员提供维护,消费者维修,以签署代理维修合同,并提供协议的维护和维修。

第十条卖方出售汽车产品时,请告知消费者如下:

(1)汽车产品的结构,配置,性能和起源;

(2)汽车产品里程;

(3)汽车产品的三种保证的具体内容。

第11条卖方将汽车释放到消费者时,应满足这些条件:

(1)测试机器产品(包括外观,内部和测试功能)和试验机;

(2)提供账单,三包装包,产品证书,中国产品手册和其他汽车档;

(3)表达汽车产品和三包装的有效期;

(4)提供修理员,地址和联系人的列表,不应限制消费者从上述车辆名单中选择维修;

(5)透明机床,配件,备件消费者根据汽车档;

(6)三包证书的完整分销商信息;

(7)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预防措施和使用,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维护;

对于进口机产品,还可以从海关和机器进口电机从检验检疫机构进口机动车辆;

第十二条卖方应接受并处理消费者咨询,问题和投诉。

第十三条如果卖方没有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不能晋级了不起的产品销售的汽车产品。

第三章义务

第十四条造车必须获得行政部门的流量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应具有必要的服务渠道,设施,设备,维修加工和专业。

第十五条造车将进入与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代理修理合同。该机构修复机构应由制造商指定或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维修配件,维修费,汽车的储备,小径和补偿费。

第十六条维修必须严格执行部件的维护和修理装配,检验信息和验收。

维修用于维护和修理装配,并且应该由生产商,而合格的新荷载试验提供或认可的部件。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的,修理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免费维护,具体维护内容将按照制造商的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造车将建立并实施维护和修复系统,为汽车产品存档档。消费者必须检查和维护我们的产品维修记录的权利。

第18条,维修人员将在维护和修理的档认真填写,完整,维护和修理的档真正地填满。维护和修理记录应当包括发送维修,里程,发送的症状,检查结果,保养和维修项目(待确认这篇文章的需求),置换组件,名称的元素和编号,材料费和工人,以及即拖即航运,汽车供应或补偿费,交货时间,维修和消费者签名。

维护和维修记录分别应分别为3份3份副本,分别由消费者,制造商和维修。

应以书面形式表达消费者的维护和修复。

修理器应在面板时通过接受并检查,并提供消费者记录的维护和维修。

第十九条整车三包装的有效期,汽车应提供咨询服务,开展服务维护网站,或承接合理服务服务,或承接合理的汽车踪迹。

第20条维修员必须保持维护和维修所需的组件,并确保正常应用维护和维修工作,避免由于缺乏组件,组件而避免维护延迟,修复时间。

第四章制造商义务

第21条制造商必须严格执行工厂检测系统,不应储存,无需符合条件的产品。

第22条制造商产品和销售的产品应具有产品证书,手动中文产品指导,良好的语音等。

(1)教学手册产品按国家GB9969.1工业产品指示;GB5296.1消费品使用条件准备说明。

汽车产品具有性能,安全性能,不包含在国家标准中,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技术绩效指标,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应明确在教学手册中。

(2)机器文档中提供的物品,附件,备件和其他物品的列表。

(3)汽车产品的三包装证书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电机数,汽车识别码(成为),产品证书编号;制造商名称,邮政编码,地址,客户服务;卖方的姓名,地址,服务;,邮政编码,销售日期;修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三包项目,有效性等

第二十三条制造商必须向修复和维修和维修提供中国技术信息。

第二十四条制造商必须在省地区建立维修掌握和相关资格证明及其销售额,与修复,三项保障,维修,维修服务,补偿损失等签署重新合同。

制造商应提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管理和检疫(提及:国家质量监督,全国质量监督,检测)。

第25项制造商必须确保修理部件在汽车产品暂停后五年内继续。

第26条制造商必须妥善处理直接或间接搜索,投诉和提供服务。

第5章,三包汽车产品

第27条汽车产品的三包装有效期包括整车的三包装有效期,主要装配,系统和三个包装。三包有效期是根据卖方的日期计算的,以提供汽车发票。

全车的三包装有效期为2年或40,000英里,第一个达到第一个;主要装配和系统(见附件二,附件三)三包有效期为3年或60,000英里,第一个符合第一包;物品的三包装丢失(见我的附件)和其他部件无法达到整个汽车的三封装有效期,由三凭证包或手动说明表达。

第28条有效期的三包,出现的汽车产品质量,消费者可以申请免费维修(包括工作和物资)来指定或同意三个包装。更换,返回要求,更换消费者条件或退货,更换,返回,返回;由于质量和修复问题,更换,由于质量问题和维修,场合,制造商和维修员应负责赔偿相应损失的赔偿。

质量问题是指汽车产品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或者您不能通常使用安全性,或优质的产品和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的质量不符合要求。

第29条如果是一个很好的三包或丢失的汽车发票,可以证明产品在三个数据包的有效性中购买汽车。消费者应用于制造商后,他们仍然享受维修,更换,仍在享受维修,更换。根据本规定返还权。商业制造商,制造商有义务在收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协助处理和重新发行。

第30条产品在30天内出售后,拆分,制动系统故障,转向系统转向,长笛系统等由于质量产品问题,或传递发动机或发动机。如果组装或元素需要能够修理或更换,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和修复。如果消费者选择返回,卖方应负责免费退货。

在整个汽车的有效期期间,由于严重的安全失败,2台维修,安全性能缺陷仍未排除;或附录II的人一直通过使用总替代组件2次。在附件III中列出的同一组件或内容中,通常不应在优质产品问题后使用。更换2次后,卖方应负责返回消费者。

该规定中可靠的性能缺陷是指汽车产品的质量问题,使消费者无法正常控制汽车,或导致消防产品等危险情况。

第31条整车有效期的有效期,它不应超过产品质量问题超过35天;超过35天,或经过相同的质量问题,5次,质量问题,消费者,消费者资格,维护和维修档,汽车账单,卖方负责取代同一品牌模型,消费者应支付合理的补偿赔偿金卖方通过接受替代品。

计算时间维修租户从消费者时期,交货时。1修复时间不到24小时,还有1天。

第32条有效期三包,修理工应提供现场维修,或者由于汽车产品的有效性或不驾驶,提供合理的路径。如果修复在2天内进行租户(包括等待客房维护),则修理工应负责提供消费品储备车辆,或者在咨询和咨询和消费者之后为消费者提供合理的消费者赔偿。

第三十三条有效期三包损失,损失质量问题,修理工应负责替代消费者。

第34条整车有效期的有效期,它符合本规定的货物交换。由于经销商具有相同的品牌模型,因此应该用同一品牌替换,这不低于原始汽车配置。没有汽车品牌模型,不低于同架机器品牌,消费者需要退货,卖方应根据发票成本返回消费者,消费者接受替代,返回卖方补偿赔偿合理。

第三十五条交易所交易所,卖方必须为消费者和新的汽车产品提供,并提供新的三包守保。更换后的三个包装有效期内重新计算。

第36条按照本次纪录,卖方将在交流交换之日起,将消费者从消费者之日取代整个汽车。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汽车登记和其他信息的汽车电机登记的信息,消费者必须在汽车登记和其他信息的信息中进行更改,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车辆税务的有关规定,更换新车发票和原车购买税收税最初税收更改处理程序。更换整车时,各国规定的相关税收和成本将由卖方进行。

第37条如果本名登记处返回,卖方应负责发票的购买价格(购买贷款,卖方应根据合同支付退款),但消费者应支付使用这一相应的赔偿金额汽车使用。与此同时,卖方应在退回消费者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供返回消费者的返回证书。消费者必须在证书返回和税收购买税中缴纳退税和证书返回和税收购买机。

第38条根据第2款,第2款,第2款,第31条和第34条,第31段,31段,以便使用应付卖方的替代或回报的合理赔偿金。计算公式是:[(机器(元)×里程(km))/1000]×n%。在0.5至1之间的制造商之间确定使用N补偿系数,并在三个包凭证中表达。

第39条整车有效期的有效期,卖方应由消费者取代,并将在10个工作日内返回。超过15个工作日不响应,或者如果更换规则,则响应的答案并不符合此规定,或者如果不对替换负责,则返回此规定,它被视为故意延迟或合理。

第6章免责声明

第40条组织,制造商和维修可以证明这些情况之一,不要带三项保证,但应提供合理的收费:

(1)汽车产品使用租赁,租赁或其他操作目的;

(2)没有发票和良好的三包装,并且无法证明购买汽车的产品有效期为三包;

(3)产品品牌,型号,汽车识别码(GET)在发票或三包证书上与品牌,型号和汽车识别码(成为)需要三包汽车产品。

第41条如果其中一个情况,卖方,制造商和维修人员可以证明它不是由于产品的质量,对于所涉及的各方,不承担三项保证,但应提供合理的修复修复:

(1)当消费者购买汽车时,他们以书面形式通知汽车;

(2)对于未使用,维护,维修产品的消费者,导致损坏的部件;

(3)指示手册不允许修改,调整,拆卸,由于消费者的自动修改,调整,拆卸,导致损坏部件;

(4)由于产品质量,在交通事故中损坏的部件;

(5)失败后,消费者并不好,造成损害造成损害;

(6)由于不可抗力的损坏部件。

第七章培育与争议解决

第42条交易员采取三包责任后,可以由制造商,提供商,提供商,提供商或提供商恢复。

注册机构修理交易的制造商或卖家和修理员,由于修理工的原因,由于修理工的原因,制造商或卖方采取了三项保障,其次修复机构修理A.

第四十三条3套餐的有效期,进口商将通过检验检疫检验证书带三次消费者担保。

第四十四条组织,建设函数,破产制造商,兼并,离散和变更以及三项保障是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实施的。

由于讨论和供应商,制造商和维修,第45条消费者可以申请向消费者和地方质量和技术监督部门的调解。缺陷管理中心的应用调解在一般检查管理中产生。应积极接受上述机构或组织。

地方质量投诉加工机构,消费者组织将在国家质量监督产品管理产品管理中反馈,根据规则。

在接受和调节过程中上述机构或组织的成本是缔约方所做的争端。

第46条如果供应商,制造商和维修在这一规定中进行了三个责任,消费者可以抱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产品和管理部门,命令通过监督产品质量产品和管理纠正。

消费者和维修员可以申请行政部门交通调解,由于汽车产品的争端,应积极接受行政署交通。

商业,制造商和维修消费者,取代,退货要求,故意延迟或合理,通过监督质量产品和管理部门,行政交通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提供行政处罚。

第47条如果消费者由于三包发行人,制造商,制造商,制造商,制造商的制造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而讨论,与仲裁机构的供应商,制造商和维修达成仲裁协议。如果在决定中,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您可以致电法院法院。

第48条如果需要质量检查或识别,它可以委托国家汽车检查机构或汽车代理机构检查机构或省级省级和监管部门的省级,以省级指定,测试质量或识别。

第8章:

第49条这些规定将由质量监督部,检验检疫部和通信部和国家税务管理解释。

汽车三包法保修规定(汽车三包规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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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2013年10月1日规定的正式实施

汽车三包规定,即《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新出台的“三包”规定将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汽车保修期是指汽车厂商向消费者卖出商品时承诺的对该商品因质量问题而出现的故障时提供免费维修及保养的时间段。

所谓的汽车保修期,其实并不是车主想修就修,想换就换,在保修合同中其实有注明:重要部件保修期、大型零件保修期、综合保修和全面保修等不同的范围。

未按规定进行保养。用户购买新车后,如果在规定里程内没有到指定4S店或厂家指定的特约维修站做定期保养维护,如果车子出现了问题,即便是在保修期内,用户也要支付一定的维修费用。

私自对车辆进行改装。“不保改装车”几乎是所有厂家在保修期问题上的共识,甚至有些品牌的保修条款中还规定,如果用户擅自改变车辆的用途,用于出租、租赁或竞技比赛,也会视为自动放弃保修权利。

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汽车保修期只能在大的方面给客户保障,由于使用不当或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坏,只能由用户或其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回答

您好,我是百度平台的律师,稍等我阅读完您的问题后给您解答

提问

我买的车,是不是只有到4S店保养,厂家才会对三包负责,如果在途虎养车保养他们还保吗?

回答

关于汽车三包法的相关介绍:

汽车三包法的名词解释:汽车三包即汽车的修理、更换、退货。

三包的内容:(1)修车:修车超5天车主有权开备用车。

换车:同一故障修理超过5次可换车。(3)退车:发动机换两回仍不正常可退车。

是的呀,修理更换退货,这个都到他们相关的4S店里面才可以

更多5条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修期不得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按规定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汽车三包明确包含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相关内容。

关于修理的规定:

1、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因质量问题不能安全行驶的,修理者应当提供免费修理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服务,并承担必要的车辆拖运费用。

2、包修期内修理者用于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并且其质量不得低于原车配置的零部件质量。

3、修理者应当建立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修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低于6年。

关于更换的规定:

1、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主要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

关于更换或退货的规定:

1、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2、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质量问题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者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3、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纍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纍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纍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因质量问题纍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纍计修理超过4次的。

以上就是汽车三包服务包含的修理、更换、退货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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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8-05

国家汽车三包最新规定中,在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车主开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希望我的答复对您能有帮助,祝您生活愉快!

法律分析:不同的产品保修期限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是一年到三年,例如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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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幅修改!汽车三包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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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全文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第43号令,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在2013年施行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进一步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经营者提出更加严格的三包责任要求。

比如:规定家用汽车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出现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等情形的,销售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选择予以免费换车或者退车;

明确销售者为消费者退换车时,应当赔偿消费者的车辆登记费、加装装饰费、相关服务费等损失;

通过降低使用补偿系数,进一步减少消费者退换车时向销售者支付的使用补偿费;

要求生产者在三包凭证上明示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动力蓄电池容量衰减限值,供消费者在选购车辆时参考;

将三包有效期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或者整车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5日予以换车的限定条件,缩减为4次、30日;

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等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进行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

修理者履行三包责任时能够核实购车信息的,应当免除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的义务;

消费者遗失三包凭证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及时免费补办等。

二是适应产业发展和消费升级需要,扩大家用汽车三包调整范围。针对家用电动汽车快速发展的情况,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等专用部件质量问题纳入三包退换车条款;对家用皮卡车实施三包,保护皮卡车消费者权益,促进皮卡车行业快速发展;将家用汽车污染控制装置的主要零部件纳入重大质量问题退换车条款,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的防治力度。

三是针对家用汽车三包工作的发展变化,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强化生产者的质量责任,要求生产者不得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销售者、修理者提出的协助、追偿等事项;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对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经营者,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鼓励有关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机制,便于利用第三方专业资源免费为消费者提供公正、专业、便捷、高效的三包争议处理服务,同时降低行政和司法成本等。

我国是汽车生产、销售、使用大国。对每个家庭来讲,汽车都是名副其实的“大件”商品,其质量问题往往成为消费者的揪心事。《汽车三包规定》的出台,紧贴国家发展战略,突出问题导向,积极回应近年来发生的汽车三包热点事件,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对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推动我国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发挥积极作用。

补偿费的计算方式

补偿费=车价款(元)×行驶里程(公里)/1000(公里)×n。

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确定并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使用补偿系数n不得高于0.5%。

家用汽车产品

修理更换退货

责任规定全文如下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21年7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统称三包)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生产者。

第四条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或者减轻本规定所规定的质量义务和三包责任。

鼓励经营者作出严于本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三包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要求。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工作,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承担具体技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工作。

第二章经营者义务

第七条生产者生产的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的质量要求。未经检验合格,不得出厂销售。

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为家用汽车产品配备中文产品合格证或者相关证明、产品一致性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随车提供工具、附件等物品的,还应当附随车物品清单。

第九条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

(二)生产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

(三)销售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开具购车发票的日期、交付车辆的日期;

(四)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约定的修理者(以下简称修理者)网点信息的查询方式;

(五)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补偿系数;

(六)主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

(七)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的动力蓄电池在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内的容量衰减限值;

(八)按照规定需要明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生产者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和退换车信息等,但生产者已经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上备案的信息除外。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生产者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备案。

第十一条生产者应当积极配合销售者、修理者履行其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销售者、修理者按照本规定提出的协助、追偿等事项。

第十二条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的随车文件。

第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并履行下列规定:

(一)与消费者共同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可以现场查验的质量状况;

(二)向消费者交付随车文件以及购车发票;

(三)按照随车物品清单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附件等物品;

(四)对照随车文件,告知消费者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补偿系数、修理者网点信息的查询方式;

(五)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并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保养家用汽车产品。

第十四条消费者遗失三包凭证的,可以向销售者申请补办。销售者应当及时免费补办。

第十五条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因质量问题不能安全行驶的,修理者应当提供免费修理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服务,并承担必要的车辆拖运费用。

第十六条包修期内修理者用于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并且其质量不得低于原车配置的零部件质量。

第十七条修理者应当建立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修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低于6年。

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消费者质量问题陈述、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及工时费、车辆拖运费用、提供备用车或者交通费用补偿的情况、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者盖章等信息,并提供给消费者一份。

消费者因遗失修理记录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查阅或者复印修理记录,修理者应当提供便利。

第三章三包责任

第十八条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修期不得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免除工时费和材料费)。

修理者能够通过查询相关信息系统等方式核实购买信息的,应当免除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的义务。

第二十条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主要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修理者应当免费更换。

第二十一条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单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包括等待修理零部件时间)的,修理者应当自第6日起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第二十三条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质量问题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者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第二十四条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

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更换次数与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主线束等特殊零部件和动力蓄电池的运输时间,以及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修理时间。

第二十五条家用汽车产品符合本规定规定的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的,应当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退货的,销售者应当退货。

第二十六条销售者为消费者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应当赔偿消费者下列损失:

(一)车辆登记费用;

(二)销售者收取的扣除相应折旧后的加装、装饰费用;

(三)销售者向消费者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

相关税费、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消费者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应当向销售者支付家用汽车产品使用补偿费。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为:

第二十八条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收到消费者提出的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相关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作出答复。不符合更换或者退货条件的,应当在答复中说明理由。

符合更换或者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更换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消费者完成更换或者退货,并出具换车证明或者退车证明;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但因消费者原因造成的延迟除外。

第二十九条按照本规定更换的家用汽车产品,其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十条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的转移而改变。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合并、分立、变更、破产的,其三包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经营者对下列质量问题承担的三包责任:

(一)消费者购买时已经被书面告知家用汽车产品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瑕疵;

(二)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或者三包凭证要求,使用、维护、保养家用汽车产品而造成的损坏;

(三)使用说明书明示不得对家用汽车产品进行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仍然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的损坏;

(四)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的损坏;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

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

第三十三条销售者销售按照本规定更换、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的,应当检验合格,并书面告知其属于“三包换退车”以及更换、退货的原因。

“三包换退车”的三包责任,按照当事人约定执行。

第四章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发生三包责任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机关投诉;

(四)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鼓励有关组织建立第三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机制,为消费者免费提供公正、专业、便捷、高效的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服务。

第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三包责任争议投诉举报,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投诉举报处理的规定执行。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为处理三包责任争议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规定履行经营者义务,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汽车三包法时间期限(汽车三包期限是多长时间)

汽车三包法时间期限(汽车三包期限是多长时间)标签:汽车   产品   消费者   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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