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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上古十大神龙分别是哪十种龙?龙真的存在吗,你们有见过吗龙的传说来源于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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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神话中的龙非常相似,有人会说科学证明不了龙存在,曾经也有很多史书中记载龙的出现,要中国龙龙是中国等东亚国家古代神话传说生活于海中的神异生物,闻一多先认为“龙是一种图腾并且只是存在于图腾中,科学也同样证明不了龙不存在,是真的吗蛟龙和龙有什么区别简单的中国龙 怎么画龙的图片大全,6虬龙神话中没有角的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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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后不知天在水,满船清梦压星河。我来回答。

上古神话非常复杂,体系众多,而且非常零散,后世对神话的记载也非常零散,对上古神龙的记载主要是在战争神话,始祖神话,创世神话几个类别中。

1 万龙之祖 祖龙

创世神话中体系的神龙,传说中的万龙之祖,在人们心中的形象非常高贵,始皇帝也被后人称为祖龙,可见祖龙在人们心中的地位。

2 烛龙

传说中的钟山之神,《山海经》中对他有比较详细的记载,烛龙长千里,居住章尾山

3 应龙

《山海经》中有记载,传说大禹治水时出现过,属于较少的记录与洪水神话体系中的神龙。

4 青龙

中国神话体系中的四象之首,记载于《淮南子》:“天神之贵者,莫贵于青龙”,对中国传统文化有过深远影响。

5 苍龙

二十八宿中东方七宿,即角、亢、氐、房、心、尾、箕这七宿的形状又极似龙形,合称苍龙,古代人民对星辰的崇拜产生。

6虬龙

神话中没有角的龙,后世人们多理解为幼龙

7火龙

《清史稿》中有记载;浮山有龙飞入民间楼舍,须臾烟起,楼尽焚,可以喷火,威力强大,传说中的神龙。

8黑龙

属于战争神话中的神龙,传说中和女娲有过一次大战,传说中通体都是黑色,出现形象都是反面。

9云龙 雨龙

传说中吞云吐雾的云龙,《易乾》中记载,云从龙,风从虎,圣人作而万物睹”,

10蟠龙

没有飞升的龙,多出现于建筑物中。

中国史书记载,夏朝时期有的贵族家里还建过龙囿,养龙食龙,后来龙遁迹深山大泽之内生活,偶尔在人间亮一下身影。可以说是龙不但存在,而且今天还现过身,只是与绝大多数人无缘。有一种观点以为,凡超自然的事,信则有,不信则无,龙和鬼神一样,全凭信仰决定有无。其实这个说法是不对的,主观意识决定不了客观现实,比如你相信自己能活一千年,你不信自己会死亡,难道就能信则有,不信则无吗?有人会说科学证明不了龙存在,因为没有找到龙存在的证据,所以世上自然没有龙的。那么,科学也同样证明不了龙不存在,因为要证明世上有龙,只要捕捉到龙或者展示龙的照片、龙的足印模型就可以了;若想证明世上无龙,那你必须把凡是龙能藏身的高山、大泽、江河、密林都仔细勘察一遍,才能下结论。

关于龙图腾的起源、流传,说法也是有争议的。

说起“龙”字,目前可查的是,在商代的甲骨文中就出现了,并且贯穿了历史几千年。

但是迄今为止,我们依然没办法证实究竟存不存在这种生物。

有人认为,龙图腾源于古代时的人类社会,都是以部落为单位的,而每个部落崇尚的图腾也不尽相同。其中,崇尚“蟒蛇”的部落最为强大,它在吞并其它部落之后,把他们的图腾元素也加入到了自己的图腾之中,随着历史演变,就形成了如今“龙”这样的图案。

也有人认为,地球上却说存在过“龙”这种生物,但是后来灭绝了,毕竟历史阶段不同、人类文化还未融合在一起之时,怎么偏偏对龙的形象这般一致呢。

但是,在考古史上,叁亿年前的生物化石都已经发现了,至今我们没发现龙的化石,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它们生存过的痕迹!

虽然这几年网络上总是爆料哪哪挖掘出龙化石了,但是点进去看只是疑似,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名考古学家或者科学家来证明这些化石确实属于龙的。

毕竟,与龙相似的生物很多。

我倾向于部落吞并说,我一点也不惊讶古人的想象力为什么这么丰富。

不能因为现代社会高度文明发展就质疑古代人类的智慧,甚至很多智慧我们如今都无法超越。

四大发明是古人发明的吧,那时候信息可不像现代这样发达,没有那么多丰富又科学的知识素材,全凭想象和实践,创造的文明。

在《伏羲考》一文中,闻一多先认为“龙是一种图腾并且只是存在于图腾中,而不存在生物界的一种虚拟的生物。龙图腾它的主干部分和基本形象都是蛇。商殷古文学中各种龙字,其主部分上肯呈“巳“形。十二生肖己属蛇。古人祟拜图腾不一,汉族文化龙图腾为神。

龙应该是古代真实存在过的一种动物,而且很有可能是两栖类爬行动物,类似蜥蜴却比蜥蜴要长很多,类似巨蟒却腹下有脚。

但这种动物只生长在中原地区,南方并没有。我们所熟知道的“画蛇添足”一事发生在楚国,但楚国人基本没见过龙,所以当有人画出那条龙的时候便被嗤笑画错了。

按照年代来讲,龙应该生活在东周之前,到了战国时候就基本灭绝了。

大禹治水时有龙的身影,西周初年有驯养龙的技师——刘累,而且《周易》里面有很多关于龙的描述。所以我觉得如果真的没有龙,大家为何热衷于煞有介事地描述这种生物,而且基调一致,生动具体。

《竹年纪事》上记载,在西周末年,中原一带曾发生过剧烈的山川运动和气候恶化,直接导致一部分稀有物种从此绝种。

龙,应该是一种可以驯养的有灵智宠物,而且其对生存的条件选择相当苛刻,所以只有王公贵族才有能力驯养。就好像现在的濒危生物,一般人根本就见不着,这也是它之所以被神话的原因。

“恐龙”一词是外来词,原意是恐怖的蜥蜴,根据化石分析,有凶猛野蛮的,也有小巧温顺的,而龙则是介于两者之间。

我们可以设想,在若干年以后,可能会有人产生这样一个疑问:熊猫是真实存在的吗?







一、区别如下:

1、区别一:

龙是一种神物,蛟是一种动物,又称地隐。?

2、区别二:

蛟的尾巴光秃秃的。与蛇的尾巴根本就没有区别。相传,一只老虎到思州一个水潭饮水,潭中的蛟龙(大概是龙的模糊集合对象之一湾鳄吧)认为这只虎侵犯了自己的领地,就跳出水面与虎搏战,结果渴虎不敌饿蛟,被“尾而食之”,即用尾巴击昏缠起吞吃了。苏东坡据此作诗道:“潜鳞有饿蛟,掉尾取渴虎”。?

3、区别三:

爪子不同,龙有两对爪子,但是蛟却只有一对爪子。  

4、区别四:

角头不同, 蛟头上无角,或只有一直角。蛟龙的角是直而短,没有分岔,不像龙,龙是两只分叉的。

5、区别五:

眼睛不同,龙的眼睛是鼓出来的,而蛟龙则不是那样半突出来。

6、区别六:

蛟是水龙,被认为是主江河的。 而龙是通称,如果有特指,应该是翻腾在云里,负责主雨的。

二、蛟龙

1、蛟龙即蛟,是古代神话中的神兽,拥有龙族血脉的水兽(包括鱼蛇等水族)在朝龙进化时的其中一个物种,只要再渡过难劫就可以化为真龙,都有强大的力量。

2、形状为细长有四足,马首蛇尾。一说为身披鳞甲,头有须角,五爪。《本草纲目》则称「龙有九似」,为兼备各种动物之所长的异类。其名殊多,有鳞者谓蛟龙。小角名虬,小者名蛟。

3、蛟龙若遇雷电暴雨,必将扶摇直上腾跃九霄,渡劫后方可化龙,因此龙是蛟龙变化前的原型。

4、古籍记载

(1)蛟,龙之属也。池鱼,满三千六百,蛟来为之长,能率鱼飞置笱水中,即蛟去。――《说文》其中有虎蛟。

(2)注:“蛟似蛇四足,龙属。”母龙曰蛟。――《抱朴子》

(3)义兴水中有蛟。(蛟,这里指鼍,鳄一类的动物。)――《世说新语·自新》又如:蛟虬(蛟与虬。

(4)虬:古代传说中一种有角的小龙。亦泛指水族);蛟螭(蛟龙。螭:传说为蛟龙之属的一种动物);蛟兕(蛟龙与兕牛)

(5)又有古书说是无角龙蛟,龙属。无角曰蛟。――《韵会》 乘六蛟兮蜿蝉。―-《九思·守志》

三、龙

1、龙是一种善变化、能兴云雨、利万物的神异动物,为众鳞虫之长,四灵(龙、凤、麒麟、龟)之首。龙代表着神圣皇权,统治四海之力。

2、形状为身体细长,似蛇形,身尾不分,末尾有鳍。头部似鳄鱼,整体较瘦长。分为有翼、无翼两种。有的角似牛角,细长,前端略带弧形。上下颚等长,上下唇分别向上下翻卷。分为有无两种,翼为鸟翅形。兽腿,短粗。足部分为兽、鹰足两种,三趾。

3、有翼者称应龙,有角者名为龙,大者称龙。

4、龙是正义化身,炎黄子孙赋予龙诸多美好善良之心性。民间有“二月二,龙抬头”之说,传说小白龙曾因行雨救民而得罪玉帝,为怀念小白龙的恩德,民间将二月二定为春龙节,焚香祷告,祈求来年风调雨顺,五谷丰登。而传统的春节,也于此日正式结束。龙可代表英雄。龙之形象几乎活跃于各个层面和领域,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与感召力,是理想中英雄之典型。

5、古生物学家曾长期认为,长角的龙是上古先民虚构的形象,只存于神话传说之中。但 1996 年出土于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县新铺乡的“新中国龙”化石,龙首上有对称的一对“龙角”,与神话中的龙非常相似,引起了古生物学家的关注。

6、龙的形象包含着多种动物元素,不少人仅依据某一特征论述其起源,所以产生了多种关于龙的原型的说法。其中最有影响的是龙的原型为蛇说。

7、著名学者闻一多在 20 世纪 40 年代便探讨了龙的原型,据其考证,龙图腾的最初原型是蛇图腾,在消灭了牛图腾、鹿图腾的氏族之后,就把牛角或鹿角加在了蛇的头上,后来又加上了猪的头或马的头,加上了虎或鳄鱼的腿、鹰的爪子、鱼的鳞、花的尾巴,经过长期的发展,众多图腾的集合就形成了中华龙图腾的形象。闻一多之后,不少学者也都认为龙的原型是蛇。

扩展资料:

1、蛟的一只爪子上只有三个手爪,而龙有五爪,在蛟进化到龙之见会长出一只爪子那时候叫做蛟龙 ,只有他长到五爪之时才能称得上是一条龙,而龙到五爪之时就是壮年,那是他的力量和一切都已经达到最大化了,所以有人说《蛟三龙四 至尊神龙分五爪》只要有五爪的龙都叫神龙。

2、四、蛟龙传说多为其能显能隐,能细能巨,能短能长。春分登天,秋分潜渊,呼风唤雨,无所不能。在神话中是海底世界主宰(龙王),在民间是祥瑞象征,在古时则是帝王统治的化身。

3、龙原本是中华先民崇拜对象,但随着专制程度的不断加深,君权之日益膨胀,帝王之家凭借政治优势,将龙据为己有。《吕氏春秋》中,便有将晋文公“喻之为龙”的记载。其后有秦始皇称“祖龙”之说。秦汉以后,龙已定型为帝王化身,皇室专利。皇帝为“真龙天子”,出生曰“真龙天降”,驾崩称“龙御上宾”;所居者龙庭,卧者龙床,座者龙椅,穿者龙袍。

4、在中华,龙文化、龙的传说蕴涵着中国人所重视的天人合一的宇宙观;仁者爱人互主体观的诉求;阴阳交合的发展观;兼容并包的多元文化观。中国龙文化内涵丰富,从性质和内涵来看,龙文化可分为三大类型:宗教龙、政治龙和艺术龙。

5、龙是中国古代神话的四灵之一。《太上洞渊神咒经》中有「龙王品」,列有以方位为区分的「五帝龙王」,以海洋为区分的「四海龙王」,以天地万物为区分的54名龙王名字和62名神龙王名字。唐玄宗时,诎祠龙池,设坛官致祭,以祭雨师之仪祭龙王。

6、宋太祖沿用唐代祭五龙之制。宋徽宗大观二年(1108年)诎天下五龙皆封王爵。封青龙神为广仁王,赤龙神为嘉泽王,黄龙神为孚应王,白龙神为义济王,黑龙神为灵泽王。

7、清同治二年(1863年)又封运河龙神为「延庥显应分水龙王之神」,令河道总督以时致祭。在《西游记》中,龙王分别是∶东海敖广、南海敖钦、西海敖闰、北海敖顺,称为四海龙王。

8、蛟龙若遇雷电暴雨,必将扶摇直上腾跃九霄,渡劫后方可化龙。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龙、百度百科-蛟龙



1、首先准备好画笔画纸,先画一对龙的角,如下图所示:

2、再画上龙的脸,牙齿是尖的露出来,如下图所示:

3、接着画上长长的胡须,如下图所示:

4、再画上龙的身子,腹部画上线条,如下图所示:

5、接着画上龙的脚,简单的中国龙就完成了,如下图所示:



龙是中国等东亚国家古代神话传说生活于海中的神异生物,为鳞虫之长,司掌行云布雨,是风和雨的主宰,常用来象征祥瑞。龙是汉族等东亚民族最具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之一,龙的传说等龙文化非常丰富。

传说多为其能显能隐,能细能巨,能短能长。春分登天,秋分潜渊,呼风唤雨,而这些已经是晚期发展而来的龙的形象,相比最初的龙而言更加复杂。

扩展资料

早期的吉祥物是人类原始文化的产物。原始人类由于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在强大的自然面前显得软弱无力,他们对许多自然现象和人类自身的生理现象不能理解,总以为有超自然的力量在主宰着一切。当人们把超自然的力量具象化后,便产生了最原始的吉祥物。

中国的龙是其中很重要的一种吉祥物。龙起源于新石器时代早期,由于原始人类对自然认识的局限性,他们弄不明白,为什么鱼类穿游不居,湾鳄声形俱厉,蛇类阴森恐怖,蜥蜴形色怪异,为什么云团滚滚,电光闪闪,雷声隆隆,大雨倾盆,为什么海浪翻卷,虹贯长空,泥石流咆哮而下,吞吃人畜,所向披靡?这些动物的行为和变化不已的自然天象对古人来说,是无法用科学解释的。

他们猜测有那么一个力大无穷的、与“水”相关的“神物”主宰着指挥着操纵着管理着这些动物和天象,像一个氏族必有一个头领那样。龙作为一种崇拜现象,一种对不可思议的自然力的一种“理解”,当被人们具象之后,便成为了人们祈求风调雨顺的吉祥物。



龙是我们中华民族的图腾,也是帝王的象征,曾经也有很多史书中记载龙的出现,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都曾经有人扬言见过真龙,那么这些人是否在撒谎呢?史书中记载的真的是有失偏颇吗?且听神棍姐一一道来。

在我国的古典著作中,就曾经记载过这样一件事,夏朝有个君王叫做孔甲,他得到了雄雌两条龙,但是苦于自己不会喂养,所以找来了一个叫刘累的人帮他养龙。刘累此人精通养龙之术,没几天就将这两只龙,养得又肥又壮,孔甲看到后很高兴,于是就赐其姓氏,唤作豢龙氏,这也是我国典籍中最出现有龙的记载。当然,卷帙浩繁的史书中,不可能就这么一点零星的记载,无论是在上古神话的传说中,还是后来的各种正史野史中,龙的身影一直伴随着华夏文明沉浮。

别以为只有古代才有记载,就在1934年的时候,我国东北的辽宁省营口市也发生了坠龙事件,当时这则新闻还上了报纸。在报纸中获得的图片能看到,这具龙的骨架跟我们日常对于龙的形象非常接近,不得不让我们去猜想和揣测。既然老祖宗已经给我们传承了龙的印记,那么龙这种动物可能真的存在,不然为什么十二生肖中其他的动物都能看到,却偏偏不见龙的身影?

其实根据小编的推测,龙这种生物很可能在上古时期是真实存在的。只是后来由于环境的变化,才让这种动物灭绝。有人会很快的提出质疑,来否定这个答案,但是下面小编就要给大家解释一下龙存在的合理性。

在我们的印象中,龙是能降雨的神物,每到大旱季节,人们就会烧香磕头来祭祀龙王爷,从而求龙王爷降雨解危救难。在很多史书中也出现过,大雨倾盆时龙在天上飞翔的记载,这才让百姓们有了龙能降雨的神力。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其实百姓们搞错了顺序,并不是龙的出现就代表着雨水,而是在下雨的时候龙才会出现。这很有可能就是一种生物反应,就像大雨即将来临之时,蚂蚁成群结队的搬家,在大雨倾盆过后,地上的蚯蚓会爬出地面进行呼吸。因此龙的出现其实是伴随着雨水而走的,也正是两种现象的巧合,才让人有了龙能降雨的错误印象。

史书中还多次提到,凡是看到龙的时候,这些龙都是在天上飞翔,我们也知道中国的龙并没有翅膀,所以在大家的印象中可能会认为没有翅膀的生物是永远不会飞的。可是凡事都有例外,海中的鱼类都有如鲸鱼这样的哺乳动物,更何况是天空中的生物呢?甚至有些龙还能喷射火焰,这简直让人难以置信,可是小编却敢说,这种现象完全有可能。从生物学的角度上看,动物都有自己一种独特的生存方式,有的靠尖牙利爪,有的靠快速奔跑,还有的利用自己沉重的甲壳,甚至还会有像电鳗这样放电的生物,那这么一种会喷火的动物,又有什么奇怪呢?

龙既然没有翅膀,还能飞上天空,这就说明他的身体足够轻盈,就像浮在空中的气球一样,可以在空气中漂浮,即使高空中的空气稀薄,却依然能够自由翱翔。这也就能够推断出,龙身体中应该存有大量的气体,这种气体的密度要远远小于空气,并且这种气体还有燃烧的属性,才能满足龙的所有客观条件。经过小编的仔细分析,发现龙体内的这种气体应该就是氢气,氢气的物理性质很不稳定,它不但密度比空气小的多,还具有燃烧的属性,因此,龙才能自由飞翔与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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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定位上说,虎八显然是要高于虎八,毕竟从编号上也看得出厂家对虎八的定位是高于虎七的,因而在一些细节上,虎八是要比虎七好一点点的,但是由于奇瑞其实其他国产车也都一样,市场给他的生存价格区间很有限,所以虎七和虎八在定位和定价上难免会有些重叠和冲突,这个也是无解的问题。 所以在知道了这一点之后,就比较清楚,你如果想要奇瑞品牌最好的SUV,肯定是首选虎八了,因为虎八是旗舰车型,虽然他限于价格和成本有些地方不够那么旗舰,但毕竟是旗舰,最好的东西肯定会优先用在虎八上。

有车友认为,虎七和虎八只是大小不同,开起来是基本一样的,其实作为虎八车主和对虎七了解很深的人,我知道实际情况不是这样。?

首先,虎七和虎八开起来的感觉有相似之处,这是毫无疑问的,毕竟虎七和虎八都是出自T1X平台,老虎七是T15,新虎七是在老虎七基础上改进而来叫T1E,虎八则是叫T18,一个爹妈生的亲兄弟,同一个平台,肯定会比较像,但是还是有很多的不同。 先说虎七,虎七相比虎八,轴距更短,所以天然的就会带来几个问题。 第一是在技术水平相同的情况下,轴距越短,车的操控性越好,所以理论上说,虎七开起来操控性会更好,驾驶极限会更高,当然我们普通人的水平很难开出虎七和虎八的极限,但是理论上虎七是操控性更好是没问题的。?

第二是虎七轴距更短,车更小,所以开起来更灵活,实际上,我开虎七和虎八这么多次的对比,感觉虎七给人的感觉更像是是李小龙这种类型,精悍,灵巧,浑身都是肌肉没有一丝肥肉的感觉。



不可否认,国产车近几年的发展确实非常巨大,但是消费者在购车时更信赖合资车仍是不争是事实,就拿我们接下来要说的中华V7车型来说,其本身拥有着非常出色的产品竞争力,奈何却一直无法得到消费者的认可。正如网友所说的那样:“如果给它换个大众、丰田的车标,这车早已经卖疯了”!

关注中华V7的朋友应该知道,中华V7可以说是华晨竭尽全力打造的一款重磅车型,耗费36亿巨资打造的全新平台、几乎全部进口的名牌配件、来自宝马的1.6T涡轮增压发动机,再加上不限年限/不限公里数的终身质保,可见华晨对中华V7投入了多大的期望,奈何并没有太对的消费者愿意为中华V7买单。

我们先来看中华V7的外观设计,前脸部分采用了与宝马“双肾”有些相似的点阵式进气格栅,并且通过镀铬饰条与锐利的LED大灯组接触在一起,这样既拉伸了该车的视觉宽度,又增强了该车的层次感与精致气息,再搭配上下方夸张的下包围设计,具有非常不错的视觉效果。除了颜值不错之外,中华V7的车身尺寸也很出众,其长宽高以及轴距分别4702mm*1932mm*1753mm*2770mm,定位于中型SUV。从数据来看,中华V7的体型虽然不算特别庞大,但是其2770mm的车身轴距却很出色,车内空间表现充裕。

我们再来看中华V7的内饰设计,中控台采用了大面积的软性材料覆盖,再辅以仿碳纤维面板装饰、镀铬饰条点缀,整体造型简单大方、精致时尚,符合当代消费者的审美。此外,中华V7还标配了10.4英寸的多媒体液晶中控屏,再配合上大尺寸的液晶仪表盘、“鸡腿”换挡杆,提升了车内的科技气息。

之前已经提到过了,中华V7在动力方面搭载了来自宝马旗下的1.6T涡轮增压发动机,匹配上6挡手动/7挡双离合变速箱,最大输出功率可达150KW/204马力,动力性能非常强劲。再加上几乎全部进口的名牌配件,不限年限/不限里程数的永久质保,中华V7在硬件方面具有非常出色的产品竞争力价格方面,中华V7的官方指导价为10.87-15.67万元,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厚道的,毕竟像同等水平的合资车起码要到20万往上了,具有不错的性价比。坐拥各方面出色的产品竞争力以及相对相对厚道的售价却得不到消费者的认可,不得不说非常的可惜。



1.中华v710.87万起步价,比起途观l像汉兰达都是20万起步的,它已经相当的有良心了。变速箱是采用了特别大的改变,用的是宝马授权的一个发动机。中华v7在外观方面比中华v6尺寸是有加长的了,分别为4702,1932,1753毫米。轴距为2770毫米,看起来是相当的霸气,有力量感。车头的部分的话是采用了一个很横条式来点缀的短小的进气格栅配着两边的LED大灯组。车标是T形的设计,是处在一个最中央的,显得车头是相当的有力道。
2.侧面的话线条特别的流畅,直接勾勒又贯穿了整个车身,它的流线感是相当的好的,配合了一个4702毫米的车长。中华v7整体的内饰,都是偏于简约版的,是用了一个碳纤维的饰板,倒是给整个内饰增加了一点运动的风格。整个仪表台都是软性材质,提升了整个车子的内饰档次。多功能方向盘也是采用了一个皮质的手感,特别的细腻,操作感是特别的舒服的。
3.它在用料这方面完全是不含糊的,座椅是采用仿皮的材质,特别的有舒适感。它的配置是特别的豪华,有着很多豪车里面的所有拥有的配置。它的动力方面主要是用了宝马的发动机,只有一种选择1.6t的发动机。所以在这个方面,已经不再是成为了中华V7的短板了,倒是成为了它一个最吸引人的一个大亮点。


中华V7采用的发动机是绵阳新晨动力生产的CE16,这款车发动机采用宝马王子发动机技术,动力表现优秀。这款车的制造工艺以及整体性能在目前中华品牌中可看做是最好的。与以往中华车型相比整体质感提升不少。不过鉴于其定价(10.87-19.47万)以及目前中华汽车孱弱的品牌影响力,这款车前途未知。以下是车质网公布的中华V7各项投诉统计:



#最满意 最满意的当然是它的性价比上还有他的霸气的颜值上。这个价位的中型车就算国产车里面也找不到多少啦。
#最不满意 没啥不满意的,90%以上都非常的满意。主要一个就是新车的气味儿非常的大。还有就是空调刚开的时候嗡嗡嗡的特别响。
#选车理由 怎么说呢,又想选一款自己满意的大空间的SUV, 可是自己的预算也不多。感觉中华v7的性价比非常的高。无论是空间还有颜值上也都令我非常的满意。更让我满意的当然是它的价格啦!
#空间 空间不用说非常的大。选择一款作为家用型的还是有为,当然要选择空间非常大,而且家里的人坐着很舒服的那种。V7就是我的选择。当然v7也没有让我失望。无论是后排还是后备箱都非常非常的大。后排坐三个人感觉跟在大沙发上坐着一样。后备箱能放很多东西。
#外观 它的外观上设计的非常的霸气,非常的讨人喜欢。整车的设计也非常的新颖,而且非常的年轻时尚。如果他的颜值上不高的话,我也不会选他的。家用型它的颜值还是比较漂亮的。颜值的担当非常OK。
#内饰 内饰的做工和用料也都非常的不错。整体上感觉非常高档豪华。就是新车的时候异味比较大,不知道这个异味是跟大部分用的皮质味道有关系,还是什么其他的地方。
#动力 它的动力非常的足。而且推背感十足。我只能说家用的话,它的动力杠杠的。不存在什么超车吃力,提速吃力的问题。动力厂也很OK。
#操控 操控也非常的简单,很容易上手。整车高速行驶的时候也挺稳当的。驾驶很轻松。方向盘很轻盈,转向也不累。很喜欢的感觉。
#舒适性 它的减震我感觉偏硬了一点。如果长时间走崎岖的路面的话,会让人疯掉的,他的空调虽然非常的给力,感觉就是噪音太大。空调的噪音。车子的隔音效果还可以。就是开空调的时候有点噪音。座椅设计的不错,后排跟一个大沙发一样。坐着很舒服。
#油耗 在这个级别里面它的油耗也算是很低了。九个多油吧!不过我还没有跑到磨合期。没跑过多少高速,磨合期过啦,多跑跑高速的话油耗会更低的。


这些年来,由于SUV在汽车市场中稳定且卓越的发展,出现了不少依靠推出SUV车型而振兴的品牌,例如哈弗、吉利和奇瑞等等,这些品牌在SUV市场中的发展都比较可观,但其中却有一个品牌虽然拥有着不少闪光点,而且运用了宝马品牌的发动机,但最后的销量及名声却不太乐观,就好像没有这个品牌一样,这就是中华。

中华车型中能够称得上“大哥”级别的当属中华V7了,这台车几乎继承了该品牌的全部精妙技术,这台中型SUV最令人意外的就是装载的发动机和变速箱,把它列入豪华合资车型行列是非常合适的,但添上中华标志就让人感觉失去了一大截档次感,又由于近期寒气到来,其销量愈加暗淡,但中华厂家不甘取得这样的结果,因此更是发布了新款,展示了总共22款车型,在动力上有1.6T和1.8T两种选择,价格在10.87-15.99万元之间,相信这么多款式定能有适合自己的一台。

在外部形象上相较于旧款车型发生的改变并不显著,不过在原先普通款的前提下,新添了黑色气息十足的运动款,它们在定位上存在差异,但总体安排的相似度还是非常高的。运动版进行了特别的黑色处理,使其美观程度得到不小提升,具备了与现今市场中大部分车型对抗的能力。

该车前脸造型融入了众多潮流因素,例如雨滴式格栅进气口,并配合明亮的黑色饰条衬托,呈现出了极强的运动氛围,两边的LED灯组形象也格外雅观,而且也十分气派。

再从侧身方向看,使用了简约大方的线条,线条从车门附近一直伸展到尾灯,所带来的立体感也明显了许多,气派感也随之增强。其车身数据分别是4702/1932/1753mm,轴距2770mm。

下面是尾部造型,其设计感也非常不错,其中最吸人眼球的就是飞翼样式的灯组,而且里面装配了LED光源,实际的开灯效果不仅明亮且十分拉风,配合下方的双排气装置,呈现出了不凡的力量感。

进入车内,整体内饰变化并不突出,运动版车型同样选用黑色修饰,其风格与外形基本相同。大尺寸中控屏和平底式方向盘也都非常眼熟,钢琴样式的空调区域也是十分雅致。

在动力上推出了1.6T和1.8T两种,前者的最大功率是204Ps,最大扭矩280N·m,后者是231Ps和300N·m。

从以上内容能够看出,中华V7外貌十分时尚,而且车型种类繁多,用户可选性多,动力也算强劲,十万的起步价也非常亲民。


中华中支有几种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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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软中华有哪几种型号价格分别是多少
  • 中华香烟全部款式是什么

中华香烟一共有8种。分别是:

1、中华全开式13mg

2、中华(硬13mg)

3、中华(软13mg)

4、中华抽屉式5支13mg

5、中华5000 13mg

6、中华硬盒12支装 10mg

7、中华硬盒5支装 10mg

8、中华(专供出口) 13mg

香烟害处

烟草对大脑的影响:尼古丁通过肺黏膜和口腔黏膜扩散到全身,进入大脑之后,尼古丁能模仿乙酰胆碱这种中枢神经传递物质作用,同许多神经元表面的尼古丁受体结合在一起。尼古丁对中枢神经系统具有刺激作用,在“奖赏回路”内作用尤为明显。

它能通过激活相关神经来释放更多的多巴胺。而烟草中所含的的哈尔明和降哈尔明则能通过抑制分解酶的活动,使神经突触内的多巴胺、血清素和去甲肾上腺素保持在高浓度水平。随着多巴胺、血清素和去甲肾上腺素保持的作用得到强化,人的清醒程度就更强、注意力更为集中,从而更能缓解忧虑忍耐饥饿。烟草可导致恶心、眩晕、头痛。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香烟

中华香烟一共有8种。分别是:

1、中华全开式13mg

2、中华(硬13mg)

3、中华(软13mg)

4、中华抽屉式5支13mg

5、中华5000 13mg

6、中华硬盒12支装 10mg

7、中华硬盒5支装 10mg

8、中华(专供出口) 13mg

扩展资料

“中华牌”卷烟原配方中所用美国烟叶比重较大,这些都是过去进口库存的陈烟,当时的情况(新中国成立)不可能继续进口美国烟叶,因而库存渐少,如何继续生产成为最主要和紧迫的问题。显然,以国产烟叶代替。

为此,我们进一步研究各种进口烟叶的香味特征,并与国产各地方等级烟叶的香味品质作比较。研究认为,进口烟叶中部分香味属浓香型,这种烟叶基本可以用当时的上等许昌陈烟腰叶代替,供应量较充足。

软中华烟有4种,包括中华(软)、中华(大中华)、中华(软)专供出口俗名:出口软中华、中华(金短支)。

1、中华(软)65元/包,高档烟里软中华是最好抽的,偶尔抽软中,价格略高,70的软中味道和硬中是天差地别的,醇,香,抽不出一丝杂味,不过吸烟总是有害的,如果减少抽烟量,软中做口粮也是合适的。

2、中华(大中华)100元/包,比软中华好太多,大中华入喉没有感觉,像正常呼吸一样,入肺很柔和,劲偏大,抽着很舒服,吐出来的时候中华香烟特有的香味很浓,一支烟抽完嘴里一点焦油味都没有。

3、中华(软)专供出口俗名:出口软中华45元/包,韩国免税店有90美元一条,无论从烟草的充实度、燃烧度和口感不错。无论从烟草的充实度、燃烧度和口感不错。

4、中华(金短支)85元/包,这款金短支香烟和金中是一个大类的。

价格

“中华”牌卷烟之所以享誉神州,是因为曾作为“国烟”被周总理在国宴上招待来自五大洲的贵宾。尤其是从50年代到80年代年期间,“中华”牌卷烟一直作为特供烟,主要供应对象是驻外使领馆和来华外宾,当时产量一直偏低,无法在市场上销售,这就使“中华”牌卷烟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

文革期间,“中华”烟的产量甚至低于50年代,商业部按照“照顾特需、照顾边远、兼顾一般”的原则对全国进行分配。上海卷烟厂开始生产滤嘴“中华”烟后,第一次样品烟是由市烟糖公司派专人送到中央。

1984年上海烟草公司成立时,“中华”还是作为特供烟,消费者仍不能在市场上买到。1988年全国13种名烟放开价格上市供应,“中华”烟终于和消费者见面了。上市第一天,1条“中华”烟从40元涨到65元,上市不久就被抢购一空。

为保证“中华”烟的市场供应,使消费者能真正买到自己需要的商品,于是在上市的第二天,价格定在72元/条,市场开始平静。当时国家烟草专卖局领导在一次会议上自豪地说,13种名烟价格放开后,有的国烟价格已超过名牌洋烟万宝路、健牌,其中“中华”牌卷烟价格是最高的。

从1965至1967年,“中华”牌卷烟就出口香港市场。1985年,上海烟草进出口公司成立后的第一年出口820件“中华”牌等沪产卷烟,创汇11万美元,以后逐年上升。

1992年出口295520件,创汇3991万美元,出口地区扩大到新加坡等东南亚市场,为国家赚取了不少外汇,同时也为上海卷烟厂引进国际先进卷烟设备提供了充足的外汇储备。

以上内容参考:中华香烟

中华烟一共有8种系列:中华全开式13mg、中华(硬13mg)、中华(软13mg)、中华抽屉式5支13mg、中华5000 13mg、中华硬盒12支装10mg、中华硬盒5支装10mg、中华(专供出口)13mg。

“中华”牌一直是中国高档烟消费市场的第一品牌,成为了社会精英展示身份、体现价值的重要附属品。在过去的五十多年中,中华不断树立着谦逊但不失尊贵的风范,赢得了高端消费人群的普遍推崇,成为了中国高档烟市场的绝对领导者。

中华香烟生产技术:

七十年代时,上海卷烟厂主要生产设备还比较落后,当时为了满足海外市场需求,曾对包装机进行了改革,通过技术革新,首次将直式“中华”包装改为横式包装。

我们在缺乏国际市场信息的情况下,发挥了自己的聪明才智,花了一年多时间,终于成功完成了横包机设备的制造任务,设备的包装时速约为100包/分钟。

尽管设备台时生产量不高,但却顺利地完成了“中华”横式包装任务,满足了海外市场需求。

中华为什么比人保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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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它是保险公司规模中是最大的,人保全称叫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听就知道是国企,它国有控股以外,它是属于副部级央企,级别还是比较高的。

而且人保大的好处就是服务好,理赔快,关于车险,价格都差不多,关键就是后续服务和理赔速度,人保、平安、太平洋、大地这些车险公司在后续服务上都还可以的。

现在信息泄露挺严重的,刚买车就有十来家公司联系你,为避免这样的烦心事出现,你可以选择一家车险公司,断然拒绝其他公司业务人员,就说自己家人在保险公司最好。

买保险之前要看保险条款,人们在买保险之前想要准确地了解保险的内容,就要看保险条款。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同消费者签署的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它规定着一份保险所包含的权利与义务。

因为该车型的保值率很低,而且后期的保养费用也相对较高,所以就会这么便宜。

中华H530将有1.5L、1.6L两种排量。1.6L版本车型将采用技术成熟稳定的航天三菱4A系列发动机;1.5L车型搭载华晨自主研发的1.5T发动机,采用涡轮增压技术、链条驱动正时系统,匹配四气门双顶置凸轮轴。

购买二手车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启动:检查离合器组合是否平稳,分离是否彻底,离合器是否晃动、发响。

2、变速器检查,从开始到逐渐加档,再由高速挡到低速挡,看变速器换档是否灵活,是否有颠簸、跳挡、夹紧等现象,是否有异响。

3、车辆从最初的起步加速到60公里/小时左右,感觉有没有振动,假如有,可能是前悬架或车轮有问题,或是驱动轴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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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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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6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第二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第五条 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第六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第七条 合营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八条 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
第九条 合营企业应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合营企业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
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条 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鼓励合营企业向中国境外销售产品。出口产品可由合营企业直接或与其有关的委托机构向国外市场出售,也可通过中国的外贸机构出售。合营企业产品也可在中国市场销售。
合营企业需要时可在中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鼓励外国合营者将可汇出的外汇存入中国银行。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
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第四条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中国主权的;
  (二)违反中国法律的;
  (三)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第五条 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合营企业有权自主地进行经营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构。第七条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二)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五)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二)、(三)、(四)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构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的,应当要求限期修改。第八条 审批机构自接到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第九条 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三)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
  (四)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七)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
  (八)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九)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十)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十三)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部所属合资(合作)企业的管理,促进合资(合作)企业的规范、健康发展,保证企业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企业法》及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建设部所属合资(合作)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设部所属合资(合作)企业,指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下简称中方股东)依法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方股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建设部审批或由建设部申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第三条 合资(合作)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外商企业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设立合资(合作)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国家鼓励设立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资(合作)企业。第五条 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变更、撤销的程序要按《建设部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审批细则》的规定进行。第六条 合资(合作)企业依法设立后,必须按规定接受主管部门或其他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以及完成规定的定期汇报制度。第七条 合资(合作)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合作各方应按章程或合同规定的条款按期将注册资本金落实到位,并向审批机关和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第八条 合资(合作)企业用工需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招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的实施细则签订合同,合资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切实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合资(合作)企业要按国家的规定建立相应的党的组织和工会组织。第十条 合资(合作)企业每年经营情况在次年3月底前要报部备案。合资(合作)企业凡遇发生重大事件应及时向部和有关部门报告。合资(合作)企业年检情况也要报部备案。第十一条 合资(合作)企业拟在国内外上市发行股票之前,需向部报告,经部审核后方可进行有关工作。第十二条 合资(合作)企业要加强企业的管理,规范企业的经营活动,特别是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国家的规定,建立健全管理规章。第十三条 中方股东要注意选派业务素质好、政策水平高的人员进入合资(合作)企业董事会,参与合资(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
  中方股东和合资(合作)企业主办单位要有专门机构负责合资(合作)企业有关事宜,监督合资(合作)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十四条 对于合资(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或一方,凡遇有违反国家法律或法规的,主管机关有权提出警告,限期予以纠正,或会同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公司;情节严重的,交由国家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一切财务会计活动,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受财政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合营企业应对检查人员提供有关资料,检查人员对合营企业提供的情况应负责保密。第三条 合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机构。财务会计机构应设在中国境内。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必须在本企业进行。第四条 合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同级财政机关 、 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 接受备案部门如认为该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应要求企业修改。第五条 合营企业必须加强对投入资本、财产、物资的管理,确保企业财产的安全和完整。必须加强成本管理,努力降低成本费用,增强竞争能力。必须加强对债权债务、专项基金和外汇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六条 合营企业应按规定向合营各方、合营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机关、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月份、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应抄报原审批机构。财政部指定的重点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抄报财政部一份。第七条 合营企业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部分,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赔偿损失。合营企业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聘请中国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验资。验资后,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并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合营各方出资证明书。验资工作必须在出资后六十天内完成。第八条 合营企业必须加强筹办期间的财务管理。合营企业筹办期间,即从合同签订开始至投产营业为止发生的筹建人员工资、差旅费、职工培训费等支出,可列作开办费。开办费在企业投产营业后、分期摊销,每年摊销额不得超过20%。合营企业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基建期内应计入工程成本的利息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第九条 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划分标准和折旧年限,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合营各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抽回其注册资本。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为取得场地使用权,必须缴纳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标准及其缴纳办法,按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场地使用费可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场地使用权已作为中方投资的,合营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应按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劳动部门核定的标准,支付中方职工劳动保险金、医疗福利费用,以及国家对职工的房租、物价等各项补贴。以上支出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劳动保险金由合营企业上缴负责本企业中方职工劳动保险的部门。医疗福利费留在本企业,用于中方职工的医疗福利费用开支,房租、物价等各项补贴,由合营企业上缴当地财政机关。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每月按本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 拨交工会经费,在
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工会经费由本企业的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纳税后的利润应首先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按合同规定或由董事会确定。“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合营企业的审批机构批准,可用于增加本企业资本,扩大生产。“企业发展基金”可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增加流动资金,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一部分用于先进生产者奖、创造发明奖以及年终奖等职工的非经常性奖励,一部分拨交本企业工会,用于修建职工宿舍等集体福利开支。第十五条 合营企业按本规定第十四条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供分配利润,按照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利润进行分配。外方合营者按出资比例分得的利润,可依法汇出,也可用于在中国再投资。中国合营者按出资比例分得的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的分配和管理办法办理。


一、中方企业向本司咨询,索取手册,了解动作过程对于尚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企业,本司可以提供初步调查研究报告、策划书。   二、中方企业将下列书面资料邮寄、送达本司。   1、当地优惠政策;   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经营许可证;   3、最近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4、合作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对当地资源、投资环境、土地使用状况、企业历史及现状,针对合资项目拥有的技术、产品、市场等优势,对项目的初步可行性方案等做出详细的陈述;   5、详细联系方式。   三、本司收到项目建议书后,3-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选。发送商务信函邀请中方企业赴本司或投资商驻华机构考察并面洽合作范围、内容,签署备忘录。   四、对项目进行实质论证后,确认中方企业具备合资条件,赴中方企业实地考察。   五、综合评定考察结果,与中方企业一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立项及中外双方合资签订及相关法律手续,成立合资公司。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能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允许设立合营企业的主要行业是:
  (一)能源开发,建筑材料工业,化学工业,冶金工业;
  (二)机械制造工业,仪器仪表工业,海上石油开采设备的制造业;
  (三)电子工业,计算机工业,通讯设备的制造业;
  (四)轻工业,纺织工业,食品工业,医药和医疗器械工业,包装工业;
  (五)农业,牧业,养殖业;
  (六)旅游和服务业。第四条 申请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注重经济效益,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要求:
  (一)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
  (二)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
  (三)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四)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第五条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中国主权的;
  (二)违反中国法律的;
  (三)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第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中国合营者的政府主管部门就是合营企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主管部门)。如合营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国合营者并隶属于不同的部门或地区时,应由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商确定一个企业主管部门。
  企业主管部门对合营企业负指导、帮助和监督的责任。第七条 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合营企业有权自主地进行经营管理。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第八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发给批准证书。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对外经济贸易部得委托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局(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金额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的;
  (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的全国平衡的。
  受托机构批准设立合营企业后,应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并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发给批准证书。
  (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受托机构,以下统称为审批机构。)第九条 设立合营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中国合营者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该建议书与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转报审批机构批准后,合营各方才能进行以可行性研究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在此基础上商签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二)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国合营者负责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⑴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⑵合营各工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⑶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⑷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⑸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
  上列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⑵、⑶、⑷项文件可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件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第十条 审批机构自接到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审批机构如发现前述文件有不当之处,应要求限期修改,否则不予批准。第十一条 申请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凭批准证书向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第二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第五条 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第六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第七条 合营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第八条 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第九条 合营企业应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合营企业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
  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第十条 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鼓励合营企业向中国境外销售产品。出口产品可由合营企业直接或与其有关的委托机构向国外市场出售,也可通过中国的外贸机构出售。合营企业产品也可在中国市场销售。
  合营企业需要时可在中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第十一条 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鼓励外国合营者将可汇出的外汇存入中国银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第四条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中国主权的;
  (二)违反中国法律的;
  (三)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第五条 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合营企业有权自主地进行经营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构。第七条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二)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五)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二)、(三)、(四)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构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的,应当要求限期修改。第八条 审批机构自接到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第九条 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三)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
  (四)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七)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
  (八)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九)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十)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十三)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第二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定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第五条 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第六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中国合营者担任;副董事长一人或二人,由外国合营者担任。董 事会处理重大问题,由合营各方根据平等互
利原则协商决定。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合营企业职工的雇用、解雇,依法由合营各方的协议,合同规定。第七条 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具有世界先进技术水平的合营企业开始获利的头两年至三年可申请减免所得税。
  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第八条 合营企业应在中国银行或者经中国银行同意的银行开户。
  合营企业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
  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第九条 合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经济合同方式执行。
  合营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应尽先在中国购买,也可由合营企业自筹外汇,直接在国际市场上购买。
  鼓励合营企业向中国境外销售产品。出口产品可由合营企业直接或与其有关的委托机构向国外市场出售,也可通过中国的外贸机构出售。合营企业产品也可在中国市场销售。
  合营企业需要时可在中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第十条 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贷币,通过中国银行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鼓励外国合营者将可汇出的外汇存入中国银行。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通过中国银行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合同期限,可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由合营各方商定。合营企业合同期满后,如各方同意并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延长期限。延长合同期限的申请,应在合同期满六个月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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