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管理 汽车检测与维修学校
一是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明确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定位,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促进两种业态逐步融合发展。由城市人民政府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二是深化巡游车改革。新增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科学的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鼓励新老业态通过兼并、入股等方式融合发展。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由各方协商确定并动态调整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通过改革经营模式,降低过高的承包费和抵押金等,有效降低驾驶员负担。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通过提供网约车服务、推广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实现行业转型升级。
三是规范网约车发展。明确网约车的合法地位,以及平台公司应承担的承运人责任,具体的营运条件和规范经营行为的要求,支持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断创新规范发展。
四是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为促进分享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群众出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并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平台、合乘服务提供者以及合乘者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发展。
五是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快完善出租汽车管理和经营服务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要求各地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运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将有关评价信息作为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建立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排除或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运营活动,强化全过程监管。
六是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出租汽车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协同,明确各自职责,定期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推动落实各项任务。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探索符合本地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
另外,根据改革的总体思路配套起草的《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网约车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定位,规定了平台公司承运人责任及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应该具备的条件,并对平台公司经营行为、车辆报废、驾驶员专兼职从业、部门联合监管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处罚的权限范围,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出租车被投诉后一般怎么处理?
相关的处罚如下:
1、出租车司机如果有坑骗旅客、拒载旅客、中途甩客、擅自加价等行为,根据严重程度的不同,对其进行罚款处理,一般在100元—2000元,情节严重者吊销从业资格证。
2、出租车司机没有从业资格证,或者伪造变造资格证,处以1万元到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3、出租车司机态度恶劣,野蛮对待乘客或骚扰女乘客要对其进行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从业资格,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4、出租车司机饮酒后驾驶出租车将被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经营资质管理》第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客运正常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客运经营者,包括利用大、中型客车、旅行车等汽车,从事旅游客运经营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以上简称旅游客运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是本市旅游客运汽车业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和检查本办法的实施。本市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旅游、公安、公安交通等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旅游客运汽车业管理工作。第四条 旅游客运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旅游客运专用车辆;(二)有合格的驾驶人员和服务人员;(三)有健全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地点和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第五条 旅游客运汽车驾驶员、服务员从业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二)驾驶员取得准驾车种驾驶证三年以上,并已连续三年从事大、中型客车或旅行车驾驶工作。(三)服务员具备应有的旅游客运汽车服务专业知识;(四)驾驶员、服务员经旅游客运车管理机关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五)遵纪守法。第六条 从事旅游客运经营,必须按下列规定申请审批:(一)单位持上级主管机关的证明,个人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向市旅游客运汽车管理机关申请,经审查具备经营条件的,发给批准书;(二)持批准书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报发车地点、行车路线等事项,经审查同意的,发给通行证;(三)持上述批准书和通行证,向所在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四)按规定办理车辆检验、取得合格证,并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游客意外伤害保险;(五)持营业执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通行证和车辆检验合格证,向市旅游客运汽车管理机关领取“旅游准运证”,旅游景点不在本市的,持上述证明向市公路运输管理机关领取“旅游准运证”。第七条 旅游客运经营者的车辆、人员、发车地点、旅游景点、行车路线等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分别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增加或减少运营车辆、停业或歇业的,应当报经旅游客运汽车管理机关批准。第八条 旅游客运车辆除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机动车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在车身规定的部位装饰经市旅游客运汽车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者名称或识别标志;(二)在前风档玻璃右侧上方张贴“旅游准运证”;(三)在车内明显部位张贴旅游客运说明,旅游客运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发车时间、旅游景点名称、行车路线、车票价格、各旅游景点停留时间及其门票价格、监督电话等;(四)车容整洁。第九条 旅游客运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计量、公安交通等有关规定,每月按旅游客运汽车管理机关的规定报送运营报表;(二)在批准的地点售票和发车,不得流动揽客,不得随意变动售票、发车地点;(三)执行物价部门统一规定的票价,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式样的票据;(四)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旅游景点运营,因故变更停车、发车地点、时间、旅游景点、行车路线的,允许游客退票;(五)按照批准的路线运营;旅游高峰期间,按照规定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领旅游景点通行证。(六)驾驶、服务人员必须佩戴旅游客运服务证;服务人员负责售车票,向游客说明日程安排及提供相应的服务;(七)执行旅游客运汽车管理机关协调运营业务的各项措施;及时调度车辆,保证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八)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对于服务质量差或有其他不良行为的驾驶员、服务员要坚决调离。放任不管,造成服务事故的,要追究旅游客运经营者的责任。第十条 禁止旅游客运经营者下列行为:(一)为游客代买旅游景点门票或各种参观券;(二)擅自将旅游客运业务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三)雇用被旅游客运汽车管理机关取消资格的驾驶员、服务员从事旅游客运业务;(四)违反游客意愿或强行将游客载至旅游景点、旅馆、饭店、商店等处参观、住宿、购物、用餐等;(五)利用工作之便或以介绍业务为名,索取、收受“回扣”或“好处费”。
《管理办法》彻底改变汽车销售模式!在过去十几年里,我国汽车销售一直实行的是品牌授权单一体制,供应商、经销商需要取得汽车品牌厂家授权才能开展销售业务,同时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而这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打破了汽车品牌销售单一授权体制,取消了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备案管理制度,实行授权和非授权两种模式并行。新政策实施后销售汽车就不再必需汽车品牌商授权对于消费者来说未来则可以从多种渠道购买汽车、享受服务选择将更多、供给将更优这意味着,市场竞争的大门进一步打开,市场机制的作用将得到充分发挥,对于降低流通成本、提升流通效率、激发市场活力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原因二:《管理办法》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将更加全面,售后服务质量更有保障!这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把供应商、经销商作为售后服务责任的双主体,明确要求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在销售行为规范部分,明确了经销商、售后服务商明示销售价格、服务内容、服务规范等内容。哪里方便、哪里实惠、哪里服务好就去哪里!这将从实质上使消费更加方便、更加实惠、更加放心,消费体验将获得大幅提升!原因三:《管理办法》将促进汽车产业建立新型的市场主体关系!《管理办法》以问题为导向,针对行业反映的突出问题,着力引导规范汽车供应商与经销商的交易行为,促进公平公正交易,充分发挥零供双方积极性,对零供双方的行为都进行了明确规范。比如,禁止供应商实施单方确定销售目标、搭售商品、限制多品牌经营及转售等行为,也禁止经销商冒用供应商授权开展经营活动。原因四:《管理办法》将转变政府对汽车销售行业的管理方式!《管理办法》将推进政府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采用“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建立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供应商、经销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求供应商、经销商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基本信息和有关交易信息。
实话,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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