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回应商票未付 恒大商票最后会不付吗
商业票据是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房地产企业最常见的操作就是使用商业票据支付项目资金和材料。
因此,某种程度上,这份账单的违约名单也反映了房地产风险向上下游延伸的路径——同时,还包括建筑企业,以及门窗、幕墙、瓷砖、石材等建材企业,其中很多都与房企有着密切的业务往来。
长期以来,拖欠供应商货款是房地产开发商的套路。去年下半年以来,随着房地产行业流动性日益紧张,拖欠供应商的情况更加严重。但与此同时,供应商因行业寒冬加紧催款,客观上形成了对房企的挤兑。
这种拉锯反映了市场低迷时的信心不足。
正所谓能力越强,责任就越大。在市场信心如此脆弱的当下,央企和国企应该做出表率。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对于央企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进一步下大力气清理拖欠中小企业的账款。
通知央企及央企子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并作出明确规定:一是严格票据等非现金支付管理;二是不得拖延确权,严格高息套利;第三,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
现在国企的票据支付会有很大的保障,但是国企的票据支付是否也应该遵守上述规定呢?目前存在国企商业票逾期的情况。
2022年8月3日,上交所公布了截至2022年7月31日的逾期商业票名单。榜单中逾期企业3112家,比上月末增加445家,其中首次出现624家,再次大幅上升。房地产相关企业仍是逾期企业的主要来源。
能出现在此名单中的,均为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逾期付款三次以上,且截至2022年7月31日有逾期余额或2022年7月有逾期付款的承兑人。
其中,一家名为徐州乐融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公司背景非常雄厚。通过股权穿透可以发现,徐州乐融房地产有限公司由徐州韬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控股,徐州韬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分别为厦门国际信托控股59.5%、上海融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5.5%、广州惠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5%。
厦门国际信托作为徐州桃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大股东,紧随其后的是厦门金源金控控股80%、厦门建发集团控股10%、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控股10%。
再往前追溯,厦门金元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股98.9%,厦门金元投资集团持股1%。厦门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背后的100%控股股东是厦门金元投资集团,厦门金元投资集团背后是厦门市财政局。
逾期的商票可能要追溯到融创。目前,在上交所公布的持续逾期商业票名单中,融创占据了非常高的比例。而且徐州乐融置业有限公司的项目都在融创名下,比如融创徐州中国山水云龙。然而,徐州乐融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大股东是厦门国际信托。
从去年开始,信托踩雷地产的事情不断被曝光。在房地产高速发展的时代,房地产投资是最赚钱的工具,而当房地产进入下行通道时,那些抱在一起赚钱的人也将承担同样的风险。
然而,最紧急的是商票能否到期兑付。随着国内信用体系的完善,企业的违约成本只会增加。
随着现在商票大面积的逾期拒付,小编善意提醒各位持票人,如果承兑人多次逾期,也是对承兑人信用的长期透支。值得注意的是,商业票逾期意味着承兑人偿付能力和流动性不足,这往往是债务违约的前兆。
如果你持有的商票到期拒付了,也不用太担心。小编建议持票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或通过法律途径积极解决问题。小编帮你总结行使票据权利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1)诉前追索权
1.按时付款提示。定期付款的电子商业汇票,应当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将丧失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只能向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追索。
2.按期行使追索权。票据被拒绝付款后,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的时效为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即持票人应当自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向前手发出追索权通知,行使追索权,否则将发生权利丧失的风险。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追索通知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不承认出具书面追索通知的效力,仅认定ECDS制度中出具的追索通知具有时效中断的效力。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上述票据时效中断的认定存在争议。我们建议在追索方式的选择上尽量选择线上线下两种方式,最大限度地保护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持票人的票据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权,追索权是第二顺序权。只有持票人向出票人和承兑人的付款请求被拒绝后,才能对所有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诉讼追索权
如果商业票不能及时承兑,建议持票人尽快通过诉讼进行追索,以免开发商丧失偿付能力。建议通过诉讼的方式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及时采取安全措施。承兑人拒绝支付商业汇票的主要原因是现金流紧张。运用诉讼手段,除了关注判决结果外,权利人的偿债能力也很重要,关系到债务人胜诉后是否有履行能力。因此,建议尽快合理采取诉前或诉讼保全手段,及时锁定债务人相应财产,确保执行阶段仍有可供执行的资产。
2.合理选择被告。根据《比尔·劳》的规定,票据被拒绝付款后,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等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者全部行使追索权。当然,最理想的解决方案是将所有债务人视为被告。即使承兑人无力付款,也可以要求原背书人承担连带责任。但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服务环节涉及的被告越多,诉讼进程越慢,持票人追索和赔付的周期越长。如果有一些债务人故意拒绝法院传票,没有办法,只能公告送达,开庭时间就会大大拖延。所以持票人如果打算加快审判进程,尽快支付商业票,就应该合理选择被告。在考虑债务人偿债能力的同时,还应考虑交付和联系的难易程度,以及被告所在地。
3.管辖法院。票据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付款地是指汇票中规定的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为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地、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由于票据债务人可以被列为被告,在选择管辖法院时,需要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比如可以在现有被告中选择任何一个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或者为了诉讼方便,也可以将住所地对自己有利的债务人列为被告。
4.票据处方。票据行使的时效不同于民事诉讼的三年时效,三年时效更短,长短不一,要特别注意。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由持票人自汇票到期日起两年内行使。对前手的追索权,自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对前手的追索权,自结算之日或者被诉之日起三个月。持票人选择诉讼方式追索的,应当在前述期限内尽快进行,否则相应的票据权利消灭。
5.证据的收集和保留。电子客票的持票人应时刻注意证据的收集和留存,及时保留原始凭证,如承兑人出具的拒绝证明、持票人出具的追索通知书、与前手发生基本交易关系的合同等相关凭证。
(三)票据无效的救济
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10]的规定,超过票据权利限制后,虽然票据权利丧失,但持票人的民事权利并未消灭,持票人仍可以基于双方的基本法律关系请求前手履行相应的债务。实践中,持票人虽持有商业票据,但应及时保留双方债权债务的相关证据,以便通过当时的基本法律关系主张自己的权利。
不过这种情况,要回票款的可能性极低,小编在这还是建议大家在这个商票还能追索所有人的额时候,提起法律诉讼,一是能维护好我们自身的权益,二是,这个阶段是商票拒付后回款希望最大的阶段。
商业承兑汇票的融资成本很低,即不需要缴纳保证金,也不占用企业在银行的授信额度。也正是因为门槛低,一些企业想到空手套白狼,开出大量商业承兑汇票套现,到期却成了白条。
这个市场不大。如果一个公司的商票没兑付,整个市场都会把这个公司列入黑名单。
商票拒付的持票人通过了法律诉讼,开票公司可能会结清这笔票款,因为如果不结清,公司的名声可能永远洗不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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