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新能源

南京58同城最新招聘信息(58同城网上招聘效果好吗 现在南京58同城网的联系方式有吗,我想知道在五八同城做的好一点的业务员电话)(南京630车祸事件详细资料)

[本站 南京58同城最新招聘信息(58同城网上招聘效果好吗现在南京58同城网的联系方式有吗,我想知道在五八同城做的好一点的业务员电话)♂南京58同城最新招聘信息(58同城网上招聘效果好吗现在南京58同城网的联系方式有吗,我想知道在五八同城做的好一点的业务员电话)58同城网上招聘效果好吗…

南京58同城最新招聘信息(58同城网上招聘效果好吗 现在南京58同城网的联系方式有吗,我想知道在五八同城做的好一点的业务员电话)

南京58同城最新招聘信息(58同城网上招聘效果好吗 现在南京58同城网的联系方式有吗,我想知道在五八同城做的好一点的业务员电话)
  • 58同城网上招聘效果好吗 现在南京58同城网的联系方式有吗,我想知道在五八同城做的好一点的业务员电话
  • 大连做阁楼在哪找人
  • 58同城上面看到的南京新街口附近酒店兼职160两个小时,工资日结.可靠吗
  • 网上的那些58同城招聘南京酒吧KTV服务员的信息可信吗工资都好高啊!一般服务生一个小时都80
  • 58同城上职溜溜南京科技有限公司招聘是真的吗
  • 58同城上的招聘信息可靠吗
  • 58同城。打开58同城,在其软件上发布大连做阁楼的招聘信息即可找到人,是非常方便的,南京58同城成立于2009年12月12日,隶属于北京公司

    • 这是会所里的服务生

      您好,建议广大用户在查看招聘信息时,注意以下问题:
      1、巧立名目收取各报名费、培训费用。
      2、不要盲目签字交钱。
      3、警惕卷入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
      4、面试地点是临时租借来的宾馆等地。
      5、招聘单位只有手机单一联系方式。
      6、晚上预约面试。
      7、招聘面试在偏远的地方。
      8、谨慎到外地工作。
      提醒小贴士:个人在求职过程,多方面、多渠道详细了解公司情况及背景,看看公司是否正规,业务是否合法,单位是否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是否有投诉、不良记录等。

    肯定是假的,在这边找工作就等着被骗,要找也要到可信点的网站,全国性的有前程无忧、智联招聘,范围广,竞争强。本地区性的有南京人事人才网,南京搜才网,针对性强,由于企业费用低,选择也多。你可以根据需要自己选择。

    是。职溜溜南京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是一家以从事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为主的企业。58同城上,职溜溜南京科技有限公司招聘是真的,是真实存在的,企业主要经营有网络、技术、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

    也不能说58同城上的就是假的。

    你可以看下一般的58同城或者赶集网上的正规的都有认证,就是有营业执照的认证。

    再就是你要去公司去看下,其实大部分还是真的多,我就在58同城网上看过许多家,也去看了下,大部分可靠。?

    主要是你自己要去公司看下,然后通过谈话,还有公司的规模这玩意一看你不就明白了,还有一般的开的工资偏高的你最好慎重一下。

    公司里让你去面试的,如果是像样的企业,起码都是用座机作为联系方式,用手机主动给你打电话的你就要慎重了。

    这是一个企业起码的东西。如果还是无法确定你可以要求看下公司的营业执照,记住号可以到工商部门查下看有没注册。

    觉得可不可靠的鉴别方法:

    1.交押金的不去。

    2.根据招聘企业的注册资金以及他们的办公场所相比较作为判定依据。比如注册100万的公司 租的是个几平米的小单间招聘那就别指望能给你发工资了。

    3.越大越正规的越要小心,在大城市专门租写字楼行骗的比比皆是,如果真在写字楼招聘你最好问下写字楼的保安 那家公司搬来多久了。

    4.看下他们的办公环境,人是否多,如果人员有条不紊的运作着,而不是在斗地主之类的那就可以相信下。

    5.看看这个公司的注册地址以及办公场地是否能对得上,对得上的可信度提升一倍。

    6.工资太高的注意些,往往被骗的都是贪图便宜的人,自己有多少斤两自己最清楚,如果一去就承诺给高薪的你就自己斟酌下了。

    7.高薪工作如果应聘程序简单,看下简历就让你上班的 你也注意下。

    南京630车祸事件详细资料

    南京630车祸事件详细资料

    • 南京630车祸事件详细资料
    • 别克撞人案
    • 南京驾车撞人一案引发社会关注,被碾压女子的为何会惨遭毒手
    • 南京警方通报男子驾车撞人并持刀捅人,你如何看待此男子的行为
    • 南京男子驾车撞人并持刀捅人,遇到此类事情应如何处理
    • 南京挺身而出的“胖哥”还在ICU,案件的嫌疑人将会得到怎样的惩罚
    • 南京驾车连撞9人


    6月30日晚,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盛路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五人死亡,四人受伤。
    当晚8时20分,一牌号为苏ATH900黑色别克君越轿车在金盛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第26号路灯杆时,车辆失控,撞上路边一西瓜摊后,沿途撞倒9名路人,撞坏路边停放的6辆轿车。 经查,肇事者系醉酒驾车,事故造成3人当场死亡,2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外4人轻伤,正在江宁医院接受治疗。这起惨烈车祸发生在江宁区岔路口金盛路天地新城附近。一醉酒后驾车男子连撞9人后逃离。事发5分钟后,肇事司机张某被警方截获。 目前,已有三男两女在车祸中死亡,另外4人正在江宁区医院救治。  据了解,肇事车是牌号为苏ATH900的黑色别克君越轿车,当时在金盛路由南向北行驶。据现场目击者称,这辆轿车速度非常快,先是在一家饭店门口撞上一名骑电动车男子,电动车和骑车男子当即被撞飞,骑车男子落下时身体撞碎了停在路边一辆商务车后窗玻璃,人砸进了商务车内。在众人的叫停声中,司机非但没有停止,车头反而猛地向左,撞进了路边的瓜摊。  接着,这辆别克车继续疯狂前冲,前行大约10米左右,又撞上一名骑自行车的30多岁女子,该女子和自行车都被撞飞了起来,自行车落在一辆行使的出租车引擎盖上,该女子则飞过出租车摔在地上。  随后一对手挽手的夫妇经过,其中女子是名孕妇。由于车速太快,孕妇躲闪不及,被当场撞倒。在撞倒孕妇后,别克车又撞上路边停着的一辆雪铁龙轿车,将雪铁龙轿车左后轮撞掉,在向前逃离时又撞上一名走路的男子。该男子被撞飞后落在路边一辆黑色轿车后窗上,将后窗玻璃砸得粉碎。  据多位目击者称,事发时现场发出连续巨响。一位目击车祸的市民描述了现场惊恐的一幕:“我刚下班走到天地新城天柱门,听到砰砰的响声,声音很响,一开始还以为是汽车撞到垃圾桶的声音,但听到路边的尖叫声,回头一看一辆黑色的小轿车往双其路疾驶,看上去有100码以上的速度,撞上了一个人又撞上了停在旁边的小轿车尾部,又向前逃窜了,速度太快了!”  看到这一场景的市民,纷纷加入到抢救伤员和追赶肇事车的行列中,并有市民立即报警。  很快,这一重大警情被反映至市公安局。市公安局领导高度重视,紧急启动重大警情处置预案。救援警力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抢救伤员,追缉肇事车辆。在长达1400余米事发路段,共有9名行人被撞。其中3人当场死亡,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另外4人正在江宁区医院救治。  同时,警方沿线设卡,对肇事司机进行缉捕。一些过路司机和群众也自发加入到追缉行列中。在距事发地不远的一家幼儿园门口,别克轿车被4辆轿车逼停在路边,愤怒的群众将开车男子拖下车来一顿暴揍。一位路人说,周围人都闻到男子身上有浓烈的酒气。不多时,110民警赶到,将别克车司机抓获。此时,别克车也被撞得面目全非,4个气囊全部打开,前挡风玻璃破碎,引擎盖完全变形。  经查,肇事司机姓张,男性,44岁,是一家房地产公司工程技术副总,现住江宁区东山街道,所驾车辆系他人所有。经警方检测,张某系醉酒后驾驶。 江宁公安分局岔路派出所民警巡逻途中发现车辆异常情况后,随即与群众一同将其逼停,将张予以控制,并带回派出所进行审查。经抽血化验鉴定,张明宝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381毫克,属醉酒驾驶,目前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记者从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获悉,造成5死4伤的南京“630”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张某,7月15日被检方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 11月27日该案在南京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检方调查,张明宝此前就常有酒后驾车的经历,他拥有的3辆轿车2006年以来有过80次违章记录。据悉,事故发生后,由于张明宝现有财产一时无法足额支付赔偿,南京江宁区政府代为偿付了300多万元赔偿金。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案情事实没有异议,分歧主要在犯罪主观意愿及罪名认定上。控方认为,张明宝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张明宝的辩护律师则辩称,张明宝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且过去有过酒后驾车经历,吃饭的地点离家较近,路况熟,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同时考虑到张明宝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对受害者进行经济赔偿等,要求法庭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11月27日当天,张明宝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庭审结束前,他痛哭流涕,向受害人家属道歉。惨死小夫妻郑琳和康伟东的父母以及另一位死者家属表示,坚决不接受道歉,要求严惩张明宝。 12月23日上午,南京江宁“630”案在南京市中院一审宣判,肇事者张明宝被判无期,剥夺政治权力终生。


    反正我认为是太重了,和西藏那故意纵火烧死四人那事,不知道要轻几倍,为什么那藏人只是无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因为是藏人就要轻判呢~~


    南京新街口驾车撞人并持刀伤人事件,引人深思!

    一度冲上热搜的南京新街口驾车撞人并持刀伤人事件,引来广大关注,大家纷纷等待警方后续通报,希望伤者一切平安。让我们一起来回看下此次事件具体经过!

    一、车子本应该是方便出行,为何却成为了伤人工具?

    现在私家车方便了不少人的出行,虽然偶有交通事故发生,但是像“南京新街口案件”如此惨烈的现场情况,还是少之又少的。并且,凶手先是开车撞向了一名女子,随后南京市民纷纷上前想要制止凶手逃离现场,让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凶手竟然开车从女子身上直接碾压过去,现场一片惊叫声。随后凶手竟然想开车逃离现场,不想一颗逃亡之心导致他驾驶的车辆与其他车子再次发生碰撞,导致凶手车子无法继续行驶,他竟然持刀下车,威胁其他司机,抢了一辆车子,继续自己的逃亡之路。什么时候,方便大家出行的汽车,竟然成为了凶手如此残忍的伤人工具?根据后续警方通报,被碾压的女子竟然是凶手的前妻!

    二、热心市民无辜被刺杀倒地,凶手为何如此胆大妄为?

    现场一片混乱,多辆车子发生碰撞,凶手抢来的车也因为再次发生交通事故无法前行。这个时候,一名胖胖的小哥上前,想要抓住凶手,却被凶手手中的利刃刺杀在地!网友们纷纷称这位热心市民为“胖哥”,希望好人平安。凶手在两次碾压前妻后,又持刀抢夺他人车辆,接着持刀刺伤“胖哥”以及几名路人。凶手为何如此胆大妄为?这种行为可以说已经超乎常人的理解了!是了,他就不是正常人,见事态一发不可收拾,逃肯定是逃不掉了,凶手便选择了自杀!值得一提的是,目前胖哥已经获见义勇为称号!

    三、29日晚10点发生恶性时间,直到30日凌晨2点才得以恢复!

    这起恶性事件,从5月29日10点左右发生,后续的救援以及现场情况,一直到5月30日凌晨2点才得以恢复!并且,时间发生后,南京的地铁上,站满了安保人员。也许,有了身穿制服的安保人员,可以让新街口满满恢复往日的平静。

    四、凶手、前妻、热心市民共计8人入院治疗,目前脱离危险!

    “南京新街口事件”当晚,凶手选择自杀,却没有成功得到解脱,被警方控制住了。随着事件的发生,凶手,前妻,热心市民共计8人受伤。陆陆续续的,当晚到达现场8两救护车,伤者被一一送往医院紧急救援。目前,生命体征均平稳。遭两次碾压的前妻,目前在ICU治疗。凶手也同样在ICU接受治疗!

    都说百年修得共枕眠,虽然已经是前妻,但毕竟也曾经是枕边人。为什么要选择如此残忍的手段去伤害自己的前妻?如果不能好好的在一起,何不放过对方,也放过自己呢?凡事都讲究心态,人心一旦变了,后果真的不堪设想。想来,前妻在刚认识该男子的时候也并不知道男子日后会这样对待自己,可是偏偏人心变了......

      我觉得这名男子的做法很没人性,仅仅为了私人恩怨就伤了多名路人,而且他的妻子已经和他离婚了。本应该日后的生活分道扬镳再无联系,就算遗留了矛盾,也应该坐下来好好商量,但这名男子却选择用暴力解决问题。通过男子这些行为可以看出男子的内心肯定是阴暗的,或许女子不和他离婚,日后仍然会遭到暴力。


      这件事的具体情况。

      犯罪嫌疑人吉某和前期张某发生情感矛盾,当张某和朋友刘某走在路边的时候,吉某开着租来的汽车追在两人后面。之后停在路旁拿着刀具下车,趁两人不注意,吉某将刘某捅伤,随后吉某又上车对着张某撞上去。张某被撞倒后,还被车辆多次碾压,看到两人倒下,吉某开车逃逸,在另一段路口撞上了迎来的别克张某,吉某又拿着刀将对方的脖子刮伤,看到对方身上有血,意识到情况不对张某立马弃车逃命。

      之前的租赁车已经开不了了,吉某就开着张某的别克继续逃跑,在右拐时一辆车堵在了中间,两人正面发生碰撞。男子又将坐在车上的邱某捅伤,两人争执了一段时间,吉某被赶来的警察强制控制住,这次犯罪导致8人受伤,一名轻伤患者当晚出院。

       邱某目前情况如何?
      这是可以及时抓住吉某,主要在于热心市民邱某的帮助,这位好心人今年33岁,因为热爱运动身体素质比较好。但邱某的家庭环境并不是很好,父亲因为中风还在医院治疗,母亲几乎没有收入,只能靠自己养活整个家庭。事发后有人造谣邱某,因为重伤已经逝世,对于此谣言,警方已澄清,实际上邱某正在ICU治疗,有很多陌生人前往医院看望,希望邱某可以尽早康复。

      我觉得普通人遇到这样的事,千万不要和对方硬碰硬,因为对方已经失去理智,很可能拿路人发泄。手无缚鸡之力的女孩子应尽快离开罪犯的视线,跑到安全的地方再打电话报警。成年男性如果没有接受过专业特训,?罪犯有刀具的情况下也很难控制住对方。


      这件事的具体情况。

      犯罪嫌疑人吉某今年41岁,前妻张某42岁,两人因为情感矛盾吉某遂起了杀人之心。事发当天吉某租了一辆白色小汽车,在路边看到前妻张某和她的朋友刘某,随后便下车拿起小刀趁对方不注意的情况下将刘某捅伤,随后吉某又上车把张某撞倒,并且多次碾压张某的身体。开车逃离的时候,转身的多名路人,在另一个路口和一辆黑色别克发生相撞,黑色别克的主人张某看见对方身上有血,随后弃车逃离。

      吉某便开着对方的别克继续逃跑,在前面的路段有一辆车横在路边想要阻止罪犯逃跑。吉某又下车,拿着刀具将车里面的主人邱某捅伤,后来警方及时赶到现场,将吉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控制。
      所有受伤的成员被送到医院急救,其中有4名成员重度受伤,两名成员中度受伤,其中一名轻伤已经出院。犯罪嫌疑人的前妻因多处碾压出现生命危险,目前还在ICU诊治,?而他本人在伤人的同时也弄伤了自己,已经接受了气管插管治疗。网友觉得这种人干脆不要救了,但是警方需要调查,所以不能让他那么快死。


      关于此事的谣言。

      发后有网友在平台上发布热心市民邱某已经逝世,警方辟谣这位见义勇为的司机邱某还在医院治疗,生命体征尚平稳。据了解邱某一直以来热于助人,为了感谢邱某协助警方抓捕犯人,当地市民纷纷到医院给他送鲜花,希望他早日可以出院。

      目前来看,男子所犯的是故意杀人罪,因为已经造成了8人受伤,其中两名伤者还在ICU治疗,很明显男子造成的伤害比较重。依照刑法规定比较严重的故意杀人可判死刑或无期徒刑,我觉得这名男子虽然没有造成人员死亡,但伤人的同时也引起了社会恐慌,至少要判个无期徒刑。

      这名挺身而出的胖哥是怎么拦截罪犯的?
      当罪犯开车逃逸到转角处时,与多辆汽车发生碰撞,当时车辆已经无法行驶,罪犯停在路边被路过的胖哥看见。胖哥想要阻止对方再次逃跑,却被罪犯用刀捅伤,随后罪犯被赶来的警察控制。

    胖哥因为受伤严重被推入了ICU重诊室治疗,但这么好的人仍然有人造谣胖哥已逝世。后来警方通报胖哥目前已经做了修补手术,关于已死亡的消息是谣言,网友表示胖哥的行为应该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等伤口好了,要给胖哥颁发荣誉和奖励。

      这名罪犯故意杀人的经过。
      罪犯吉某因为和前妻张某发生了情感矛盾,之后吉某就租了一辆小汽车,尾随前妻张某和刘某。经过某路段时,吉某看准机会将两人撞倒,然后下车用刀将刘某捅伤,再上车对着张某的身体不断碾压。

    看到两人倒地不起,吉某还开车逃逸,重看见后立马报警,后来吉某某在某路段与一辆黑色别克发生碰撞,导致罪犯的车辆无法继续行驶,邱某下车后把别克车主张某脖子划伤,张某看见对方身上多处带有血迹,意识到情况不对随后弃车逃跑。罪犯又开着张某的别克继续逃跑,经过某路段的转角处与两辆汽车发生相撞,导致路人周某和陈某被撞伤,后来就被热心市民胖哥拦截。


    应该是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不过由于犯罪嫌疑人有故意杀死行人的行为倾向,有可能会判处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
    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 、 《内河避碰规则》 、《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例如,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检察院1992年3月23日《关于在厂(矿)区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厂(矿)区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第113条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4条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由此可见,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关键是要查明它是否发生在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铁路、公路上。
    利用大型的、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交通肇事罪,这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犯罪的性质,造成他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第二种意见见认为,它虽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个别人的伤亡或者有限的损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况且许多城镇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非机动车违章行车有关。因此,上述人员违章肇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因其撞死人而按致人死亡罪论处,因其撞伤人而按过失重伤罪论处,是不合理的。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第二种意见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笔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
    (二)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应严格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虽然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主体,但他们也必须是在操纵交通工具、交通设备,与交通运输人员不同的,仅是他们不具有交通运输人员身份;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前者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严重后果是由于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引起的;后者的发生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外的日常生产、生活中马虎草率、粗枝大叶,不细心谨慎引起的。
    (三)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
    两者都会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则表现为故意的心理态度,这是区分两者的关键所在。
    (四)本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
    (五)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不之处在于,一是侵犯交通运输安全的侧重点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主要是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重大飞行事故侵犯的是航空交通运输的安全,铁路运营事故罪侵犯的是铁路交通运输全。二是在客观方面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内容略有不同。三是犯罪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与地面人员;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铁路职工。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区别
    (一)、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区别要点: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仅有消极的不救助行为;而故意杀人或伤害罪行为。(1)有积极行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①隐藏或者②遗弃;(2)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因为遗弃、隐藏,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注意,对这种情形在不能证实具有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如果事实上没有发生“死亡或残疾”结果的,不应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罪处罚。
    (二)、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要点是,如果故意使用驾车撞人的方法,在公共场所故意撞死撞伤多人的,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故意使用驾车的方式杀害、伤害特定人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三)、交通肇事罪与其他过失犯罪的区别
    要点是认定责任的依据是否“交通管理法规”。厂矿企业的专用机动车辆、施工车辆以及军队的军用车辆等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因为违反交通规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是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非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第135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以及第436条(武器装备肇事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新《道路交通管理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这一规定扩大了适用交通规则认定事故责任的范围也就相应扩大了交通肇事罪的范围。因此,不论车辆事故发生于何种场所,只要交通管理部门适用交通安全法认定事故责任,认为构成犯罪的,一律按照交通肇事罪认定处罚。如果不是或不能适用交通安全法认定事故车辆责任的,可以其他罪处罚。一般而言,适用有关生产安全规章认定责任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罚;适用生活常理认定责任的,只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罪的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4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述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交通肇事如何定性
    所谓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内尚未纳入公共交通管理的交通。城市街道、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村通”公路,以及已经开发并纳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内河航道、海运航道、湖泊等属于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
    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则不定交通肇事罪,而应当分别以下情形处理:1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进行生产、作业,因不服管理、违反生产劳动安全等规章制度,以及单位主管人员指使、强令他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2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进行生产、作业,有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的直接责任人员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
    3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进行非生产、作业活动致人死亡的,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的,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致使交通工具严重毁坏的,以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标签:或者   肇事   交通   交通运输

  •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94汽车车网立场,所有(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 56325386@qq.com 删除。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94che.com/qc/59805.html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