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宝马案为什么不判死刑(南京630醉驾为什么不判死刑) ♂
南京宝马案为什么不判死刑(南京630醉驾为什么不判死刑)- 南京630醉驾为什么不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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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个司机所违反的交通法律并不致死,虽然违反了我们国家的交通法律,但是所需要判刑的条例并不足以让他死亡。
我相信很多人在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那些都是认为这样的判决不公平。当然了,这只不过是绝大部分的人们内心的主观判断而已,但是根据我们国家的道路交通法,以及我们国家的基本法律,可以从中发现,宣判死刑明显是过重的一种方式。
醉酒驾驶在我们国内是非常严重的一种行为,尤其是在经过醉酒驾驶之后,导致严重的后果出现。但是我们也必须要清楚的是,我们国家在进行宣判的过程当中,必须要在我们国家法律的支持之下进行宣判的舆论所影响。
司法最大的一个特点就在于公正,没有司法的公正性,就无法为这个社会当中的秩序服务,秩序对一个国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肯定是抢黄灯,不想等红灯,绝对。因为没有人会在遇到麻烦的时候开195.2km/h的车,所以他不可能不遇到麻烦就撞上人,这是最合理的,而且根据情况分析,他应该是隔空看几秒钟黄灯,合理地想超越它,结果酿成大祸。
1、受害人可能有一定过错(如确实与人有染);
2、伤害基于家庭纠纷,针对特定人而非不特定人;
3、受害人家属接受了以给予一定谅解为条件的较高经济赔偿;
4、被告方一定的社会关系努力;
5、考虑到孩子的未来;
6、其他细节,如吵架中被害人可能有过激言行激怒被告,被告人事后主动送医、自首、认罪态度好等;
7、因为恐惧西方世界和本土“公知”,又被谋求职业利益和专业利益最大化的本土“法律人”忽悠,并出于少担压力的功利考虑,刑事政策背景恰好是“少杀”。
这个生刑(而非“死刑”)还是可以接受的。无法原谅的是那些针对无辜者的、主观恶性重的人身伤害类犯罪,如以东莞敖翔案、昆明赛锐案、云南代贤峰案为代表的无数严重刑事犯罪行为。
我觉得是非常合理的,因为这起事件虽然是一起交通事故件,但是她却毁了三个家庭的一生幸福。
而且这件事情的经过还是挺复杂的,对于肇事人,她有相关的一个报道说,其实在此之前的话。她在开车的时候也有过几十个违章,而且从来都不吸取自己的一个教训。
在整个事情经过当中,她完全没有自己一个意识,特别是当知道自己已经喝酒了。而且连代驾的都还没有来到,就自己随意的开着车载着朋友,然后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因为在酒精的一个麻痹下,其实整个人就处于一种非常兴奋的状态,完全不知道自己,已经处于了违法的道路之上。
在行驶到路段时还刮蹭了停在路边的6辆汽车,然后这个时候呢,又和对面的一张轿车和旁边的一辆大众速腾产生了蹭车。
其实当知道这个情情况之后,她就应该心里面知道了自己错误,应该赶紧停下来处理事情,但是她却并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一个严重性。而是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又继续开着她的车逃跑了,而且当别人上来劝阻拦截的时候,却不顾别人的一个劝
阻。
强行的开着车逃逸,然后又一起不幸的事件发生,在还没开出几百米外之外,就在高速上和别的宝马追尾。就导致了这起宝马轿车当场起火燃烧,而且造成了当时宝马车内的两个人死亡,还有一名受了非常严重的伤。
尤其是那位受重伤的受害者,当他受伤之后,他的整个家庭都只能辞职照顾他,而且失去了全部的经济来源,他的父母亲是为他操碎了心。
南京宝马肇事案案例分析(江苏宝马车主掌掴拄拐男子致其耳膜穿孔案件,涉及了哪些法律问题) ♂
南京宝马肇事案案例分析(江苏宝马车主掌掴拄拐男子致其耳膜穿孔案件,涉及了哪些法律问题)- 江苏宝马车主掌掴拄拐男子致其耳膜穿孔案件,涉及了哪些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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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宝马车主掌掴拄拐男子致其耳膜穿孔案件,涉及了哪些法律问题?下面就我们来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一番探讨,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到有需要的朋友们。
1.故意伤害与耳膜穿孔的关系。
蓄意伤害是指行为人对受害人身体的非法伤害,使受害人轻微伤。很轻。重伤的程度。致人轻微伤的,可追究肇事者的行政责任;严重伤害、轻微伤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对人的伤害程度进行刑事判别,可以分为轻、轻、重三种情况,以法医学鉴定人员的鉴定意见为准。
有关耳膜穿孔,只要发现有耳鼓膜穿孔,2014年前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就可以了,但是,根据2014年修订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只要出现耳鼓膜穿孔,就可以考虑到耳鼓膜穿孔;外伤性耳鼓膜穿孔6周后未愈合,属轻伤二级。
本例中,男性患者患有创伤性耳鼓膜穿孔。根据当前有效的鉴定标准,至少隶属于轻微伤,不过最后是不是可以认定为轻微伤,取决于6周后的恢复情况。能够自愈,不构成轻微伤,不属于故意伤害,但是不是因涉嫌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需由侦查机关调查确定。
即使不构成犯罪,也应退让,对于受伤拄拐杖的宝马车主,公安机关也可追究其行政责任;无法自愈的,构成轻微伤,宝马男应负刑事责任。
2.受伤导致的损失如何索赔?
一位网民称要向宝马车主提出民事索赔。在本案件中,如在故意伤害中,持拐杖的男子可向宝马车主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该法律规定,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受害者蒙受了物质损失,受害者有权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这就是说,如果案件隶属于刑事案件,为方便拐杖男子进行赔偿,拐杖男子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提出具体的索赔数额和依据。公安部门记下案件后,向检察院移交刑事档案、民事索赔材料审查起诉。
2015年6月20日下午2点左右,南京友谊河路、石杨路路口发生多车相撞恶性交通事故,2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2016年下半年,政法大学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肇事者进行了第二次精神鉴定。肇事司机王季进第二次鉴定结果为:其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6·20惨烈车祸追踪报道
肇事者王季进驾驶宝马740轿车以高达195.2公里的时速一路狂奔,将一辆马自达轿车撞毁,导致车上的两位年轻人死亡。近日,该案件有了最新进展。警方委托司法鉴定所对肇事者王季进进行精神鉴定的结果显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ATPD),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律师表示,鉴定结论称王季进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今后在法院进行量刑时,很有可能参照这一鉴定结论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该结论在社会上不出意外的引起了轩然大波,那么,所谓的”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到底是什么呢?
什么是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专家解答: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ATPD)是一种精神病性障碍,病症特点是起病急骤,病程较短,主要表现是片段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障碍为主的一种疾病。它和以往的精神分裂症不太一样,主要是有一定的现实基础,也有跟个性相关的一些因素,如环境当中有一些不良因素可能会让一些性格不健全或有缺陷的人出现一种急性疾病,表现出一种急性错乱的状态。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如何判断?
专家表示,由于鉴定手段比较复杂,精神科医师目前主要以幻觉、妄想等症状来判断此种疾病。这种病最开始被称为旅途性精神病,有些人在一些特定环境下,如春运期间因为人群拥挤、空气污浊、环境嘈杂等因素引起精神错乱。后来,一些其他场合中也会导致这种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发生,这种疾病的病程一般不会超过一个月。目前临床上对于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诊断可能会误诊,这主要是由于其发病病因至今尚未完全明确,有研究认为病前人格障碍、应激源、文化环境突然变化及躯体疾病参与了发病。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归为三大临床特征,即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性。
急性,是指起病过程很急,一般在两周内起病;
短暂性,是指病程持续时间不长,整个过程一般在一个月以内;
精神病性,是指以幻觉、妄想进行逻辑推理,比较多见的如被害妄想等。据这位鉴定人员介绍,临床特征为起病快、病程持续时间短并表现为精神病性且又找不到发病原因的精神障碍,就是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对社会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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