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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升级 玛莎拉蒂搭载腾讯车联网TAI(产品召回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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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升级 玛莎拉蒂搭载腾讯车联网TAI

产品升级 玛莎拉蒂搭载腾讯车联网TAI

  • 产品升级 玛莎拉蒂搭载腾讯车联网TAI
  • 腾讯智慧出行联手辛巴科技 开展新基建/车联网等领域合作
  • 好嗨哟,车载大屏能逛B站,哈弗全新车机系统你爱了吗

???在多数人看来,超豪华品牌总是更重视车型性能,对于车辆的智能化水平则不那么上心。这样的观念将逐渐变成过去式。11月20日,玛莎拉蒂旗下新款Ghibli、新款总裁、新款Levante车型正式上市,相比老款车型,新车均强化了智能化配置的升级,上述车型均搭载了腾讯生态车辆网TAI系统,支持多种小程序以及语音交互等功能。

?腾讯生态车联网TAI是一款基于云端的、可持续升级的智能车载解决方案,能够将多元的社交生态、内容生态、服务生态与汽车场景有机地结合起来。例如在玛莎拉蒂新款车型上,你通过“你好,玛莎”这一语音指令,即可唤醒整套车载互联系统,还可以管理车辆的诸多功能及应用,如导航、温度控制和车辆设置等。

?“腾讯小场景”则是专为驾车出行场景打造的车载轻应用平台,它基于云端更新,无需下载安装,即用即走,支持语音交互,更符合驾驶环境下的使用习惯。据介绍,腾讯小场景目前已覆盖内容、娱乐、社交、车主服务、生活服务、出游等各类服务应用,并且可以持续云端更新、升级,能够持续改善升级车主的使用体验。

?玛莎拉蒂目前是首个使用腾讯生态车联网TAI的进口超豪华汽车品牌,玛莎拉蒂中国董事总经理薄嘉铭表示:“自2004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玛莎拉蒂始终关注中国消费者需求,发现中国消费者更习惯于‘在线互联’。因此我们一直努力让每辆三叉戟座驾都实现‘实时互联’,并赋予其更多驾趣。”?

点评:

?人们很快就会发现,玛莎拉蒂是跟随趋势潮流脚步最快的超豪华品牌,除了在中国消费者关注的智能化方面大费苦心之外,玛莎拉蒂如今已启动向电气化转型的步伐,如此次上市的新款Ghibli是该品牌首款混动车型,其全新旗舰跑车MC20则将推出纯电动版本;按照规划,未来玛莎拉蒂所有产品均将推出混动或纯电动版本。与超豪华品牌相比,玛莎拉蒂在电动及智能化方面的推进更为激进,这一举措将帮助其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文/汽车之家?宋爱菊)

易车讯 6月5日,腾讯智慧出行与辛巴科技在深圳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围绕5G新基建、车联网、云、车主运营、大数据等领域展开全方位深度合作,共同推动汽车产业数字化升级,探索多场景服务的商业模式。

腾讯公司副总裁钟翔平,奇瑞公司副总经理、辛巴科技董事长李康,腾讯智慧出行事业部副总裁钟学丹,辛巴科技总经理盛小飞等共同出席签约仪式。

在车联网方面,辛巴UI车载平台将全面融合腾讯车联TAI汽车智能解决方案,探索包括微信车载版、腾讯云小微车载语音助手、爱趣听、小场景(车载轻应用)、腾讯地图等功能的应用。同时,双方还将整合各自核心技术和产品资源,共同开发智能网联服务平台,打造云+AI的大数据分析及营销模型,实现车联网服务的精准化应用,为车主用户创造个性化出行体验,助力奇瑞汽车全产业链条的数字化转型。

在智慧交通领域,双方将发挥各自专长,基于自动驾驶、5G/V2X技术,联手开发智慧交通产品与业务,服务于新基建领域发展,促进智慧交通业务落地。腾讯业内领先的LBS、AI、云服务、大数据等优势技术,将为辛巴科技的发展打好数字底座。

辛巴科技是一家车联网智能联接和服务运营科技公司,深度融合母体公司奇瑞汽车、中国联通业务资源,通过开放的车联网生态服务平台为车企和车主用户提供智能化的车联网产品与服务。

伴随着互联网浪潮长大的年轻一代,智能科技产品是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他们宁愿少吃一顿饭也不可以“离线”,这就是网络时代的一个消费痛点。很显然,谁能最先洞察并更优解决这一痛点,无疑会成为最大赢家。其实,现在很多车企都在优化升级自家的汽车智能网联系统,但个人认为哈弗是在整个行业中做得比较出彩的一个,尤其是主打年轻消费者市场的潮品系列哈弗F系,其车机系统的智能网联水平绝对是排在行业前列的。

哈弗、腾讯又宣布哈弗新一代智能网联系统将集成腾讯车联TAI3.0功能,这意味着哈弗智慧出行将更上一个台阶。此外,广受年轻人喜爱的B站,也将以小场景形式集成在哈弗新一代智能网联系统中,与年轻消费者在玩到了一起。论“懂年轻人”,我只服哈弗。

腾讯车联TAI3.0加持 ,解锁智慧出行新姿势

那么这个搭载腾讯车联TAI3.0的全新一代智能网联系统,有哪些厉害之处呢?该系统最强大的地方就是可以减少大家在开车时手机使用时间,让驾驶更安全,更轻松。展开来说有以下三点:第一,哈弗F系新一代智能网联系统支持“腾讯随行”、“腾讯爱趣听”两大车载应用,可辅助处理在线服务,实现用车服务场景“一步触达”,减少用户的点击操作。同时,全新升级的全双工语音技术,能够实现“一次唤醒、连续对话、随意打断”的情感化、互动式的语音交互,让人车交互更自然流畅。

第二,可通过超级ID和无感支付的连接,实现服务的“全时在线”。同时,集成腾讯车联TAI3.0功能的哈弗新一代智能网联系统支持微信车载版,能够与微信手机版同步在线,让用户在开车时不使用手机,也能安全、便捷地收发信息。

第三,在用户出行途中提供“服务伴随”,让海量服务“随心选,随行享”。比如,在等红绿灯时,推送目的地附近用户常去餐厅的实时优惠信息。在驾车听音乐时,自然提示用户常听的乐队在附近Livehouse有演出的信息。在自驾游时,主动提示前方区域天气变化,帮助用户及时更改游玩计划。既贴心又方便。

车机可以看B站,全新系统支持“小场景”

当下汽车市场,年轻消费者已成长为购车主力,那么一款与年轻人生活交集更多的车机系统,无疑会受到市场欢迎,这一点哈弗做得简直太优秀了。大家都知道,B站是年轻人的聚集地,而集成腾讯车联TAI3.0功能的哈弗新一代智能网联系统也将同步支持“小场景”服务功能,并将首搭“Z世代”热衷的B站小场景应用。

值得一提的是,小场景应用无需下载安装,自然唤起,即用即走,支持全语音交互等优势,完美满足年轻用户上车即看B站的愿景。此次举动,让哈弗品牌与B站用户建立联系,并根据“Z世代”用户群的喜好打造更加符合年轻人需求的新一代智能潮品SUV。

作为哈弗旗下主打年轻市场的产品系列,哈弗F系不仅在颜值方面满足年轻一代的审美,更是在“内在”层面满足90后需求。而且哈弗的车机系统是处于一个不断解读年轻人需求,并保持不断更新的一个状态,这一点绝对算得上榜样。在年轻一代更注重车辆配置的消费大环境下,哈弗F系此次车机系统升级,不仅是哈弗F系的新突破,更将为用户解锁智慧出行新姿势,与年轻用户产生更多交集。所以说,论“懂年轻人”,我只服哈弗F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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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召回法律规定

产品召回法律规定

  • 产品召回法律规定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9修订)
  • 技术缺陷警示与召回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里的“生产者”指哪些包括总成供应商和零部件供应商吗


一、正面回答
产品召回法律规定:
1、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制定;
2、凡在国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3、汽车产品的制造商对其生产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
4、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二、分析
产品召回是指生产商将已经送到批发商、零售商或最终用户手上的产品收回。产品召回的典型原因是所售出的产品被发现存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一般的三包产品退换货是两个概念。三包产品退货换货是针对个体消费者,而且不能说明产品本身有任何问题,而产品召回制度则是针对厂家原因造成的批量性问题而出现的处理办法。
三、产品召回的程序是什么?
1、供销部业务员是公司产品召回程序的具体责任人,对每批销售的产品必须记录客户/经销商名称、联系电话、生产日期、出货日期、数量,各个生产日期产品的销售记录等,在需要时执行产品召回;
2、当发现交付后的产品出现安全质量问题,供销部负责产品销售的业务员必须立刻追查不安全产品的发往地及客户、经销商,通知客户、经销商追回整批产品;
3、对无法追回的,由供销部经批准在当地的媒体上宣传要求追回产品。


第一条 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汽车产品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第八条 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全部召回;生产者未实施召回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责令其召回。
  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前款所称的生产者。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以及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将下列信息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一)生产者基本信息;
  (二)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三)因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
  (四)汽车产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
  (五)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要求备案的其他信息。第十一条 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和向生产者通报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第十二条 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如实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第十三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生产者未按照通知开展调查分析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为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的,可以直接开展缺陷调查。第十四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
  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经营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用于缺陷调查所需的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


第一条 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汽车产品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第八条 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全部召回;生产者未实施召回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责令其召回。
  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前款所称的生产者。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以及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将下列信息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一)生产者基本信息;
  (二)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三)因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
  (四)汽车产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
  (五)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要求备案的其他信息。第十一条 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和向生产者通报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第十二条 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如实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第十三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生产者未按照通知开展调查分析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为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的,可以直接开展缺陷调查。第十四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
  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经营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用于缺陷调查所需的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


缺陷产品的警示与召回如下: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经2003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2004年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务会、2004年2月23日海关总署署务会和2004年3月12日商务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首先从M1类车辆(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开始实施,其他车辆的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第一条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建立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为明确信息系统的职责,确保有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安全、及时、顺畅地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系统根据质检总局的委托,在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的组织下,完成有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日常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条 信息系统承担信息收集任务。信息系统通过互联网、电子信箱、信函、电话、传真、媒体等多种方式收集信息,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

需要收集的主要信息有来自车主的投诉信息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认证机构、产品检验机构及实验室、公安机关、消费者协会、汽车制造商、销售商、进口商、维修商、租赁商、保险公司等单位的质量问题信息等。

第四条 信息系统承担汽车产品技术质量信息备案和管理任务。信息系统根据《规定》的要求管理来自制造商的各种技术信息,包括汽车的VIN码及配置信息、制造商的技术服务公告(TSB)信息、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等,以及通过各种渠道收集的车主、经销商、检测机构的信息等。

第五条 信息系统负责整理、分析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信息,并应定期向管理中心提交质量投诉报表和统计分析报表。

第六条 信息系统负责建立汽车召回信息数据库,并根据总局的指令及时发布召回信息和召回效果分析报告,并通过网络、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将召回信息及时通知有关车主。

第七条 信息系统应当积极参与国外的信息和技术交流,收集国外有关汽车安全和召回的技术规范、标准、法规、案例以及先进的检测方法、管理经验等信息。

第八条 信息系统应当积极开展公众教育,向公众提供有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汽车产品质量责任担保制度、汽车质量问题投诉和处理办法、汽车 安全技术 、汽车正确使用方法、维修保养等方面的知识。

第九条 信息系统应当根据总局的指令及时向专家委员会、指定认证机构和缺陷汽车产品检验与实验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包括车主的投诉信息、汽车制造商的技术服务公告(TSB)、检测方法、维修资料、配件资料等。

第十条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工作的需要,信息系统设呼叫中心、数据处理部、信息采集部、软件和网络部。

第十一条 信息系统的呼叫中心通过集群电话方式接受关于汽车质量问题的投诉,并将相关信息分类整理,输入投诉数据库。

第十二条 信息系统的数据处理部负责分析、处理、过滤、汇总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的信息和制造商根据《规定》提供的各种技术资料,定期和不定期提交汽车质量投诉报表。

第十三条 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部负责收集与汽车安全和召回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法规、案例以及先进的检测技术、管理经验等信息,和与汽车召回有关的单位(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修理商、公安、保险等)建立相关合作关系,采集相关信息(VIN码、技术服务公告、维修技术数据、车主信息等),并将有价值的信息提交给数据处理部。

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的软件和网络部负责开发和维护信息系统,以及质检总局和管理中心所需的各种软件、数据库、网站等。

第十五条 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处理流程包括:

(一)接受投诉,通过互联网的投诉信息直接进入投诉数据库;

(二)信息处理,利用软件和人工相结合的方式分析和处理信息,同时参照国外的召回案例、制造商的技术服务公告、维修商的维修案例等,将投诉进行分类和统计,制作出各种报表;

(三)信息提交,信息系统负责人在接到数据处理部的各种报表后,需仔细审阅,并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立即上报召回管理中心,如果没有非常集中的或涉及重大伤亡事故的投诉,一般每周上报一次。同时,信息系统可以每月向各制造商发送一次有关该制造商的车主投诉信息。

第十六条 信息系统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进行保密。

第十七条 信息系统的数据应当有完善的备份制度。重要的数据库和信息每天备份一次,一般数据每周备份一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管理条例所称生产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企业也视为所称的生产者。

因此,该条例所称生产者只是针对汽车生产企业,其负责牵头予以召回,但如涉及的总成或零部件供应商肯定也脱不了干系,肯定也会一层一层的分解责任的。

条例中还对轮胎进行了单独规定,如作为备胎与整车一起销售则由汽车生产企业予以召回;如轮胎是单独销售的,则由轮胎生产企业予以召回。

介绍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经2003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2004年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务会、2004年2月23日海关总署署务会和2004年3月12日商务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首先从M1类车辆(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开始实施,其他车辆的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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