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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规定(汽车三包规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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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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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汽车三包规定。欢迎阅读!

  汽车三包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 修理 、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生产者义务

  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 说明书 、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第十条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

  维修保养手册应当格式规范、内容实用。

  随车提供工具、备件等物品的,应附有随车物品清单。

  第三章销售者义务

  第十一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十二条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

  (二)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

  (三)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

  (四)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五)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六)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

  (七)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

  (八)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

  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

  第四章修理者义务

  第十三条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

  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运费、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盖章等。

  修理记录应当便于消费者查阅或复制。

  第十四条修理者应当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

  第十五条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第十六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第五章三包责任

  第十七条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第二十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第二十一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

  (一)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二)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

  第二十三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第二十四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退货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车辆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

  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消费者遗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消费者向销售者、生产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继续享有相应权利。

  按照本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后,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破产、合并、分立、变更的,其三包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章三包责任免除

  第二十九条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十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一)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二)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三)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四)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五)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三十一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第七章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有关机构等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为争议处理提供技术咨询;经争议双方同意,可以选择技术咨询人员参与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咨询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建设,推荐技术咨询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

  第三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需要对相关产品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按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并将违法行为记入质量信用档案。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

  乘用车,是指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除专用乘用车之外的乘用车。

  生产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家用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单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单位视同生产者。

  销售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直接销售、交付家用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修理者,是指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依照约定为消费者提供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修理者等。

  产品质量问题,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无法正常使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规、标准、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

  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无法安全使用家用汽车产品,包括出现安全装置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险情况。

  第四十四条按照本规定更换、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再次销售的,应当经检验合格并明示该车是“三包换退车”以及更换、退货的原因。

  “三包换退车”的三包责任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涉及的有关信息系统以及信息公开和管理、生产者信息备案、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管理等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家用汽车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汽车三包内容

  1、换车

  同一故障修理超过5次可换车

  在三包有效期内(三包有效期为2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为准),如果汽车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天,或者同一个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修理累计超过5次,消费者可以换车。

  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

  2、退车

  发动机换两回仍不正常可退车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或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选择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如果家用汽车产品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3、修车超5天车主有权开备用车

  在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其中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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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新汽车三包法如下所示:

一、进一步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对经营者提出更加严格的三包责任要求。比如:规定家用汽车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出现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等情形的,销售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选择予以免费换车或者退车。

明确销售者为消费者退换车时,应当赔偿消费者的车辆登记费、加装装饰费、相关服务费等损失,通过降低使用补偿系数,进一步减少消费者退换车时向销售者支付的使用补偿费。

要求生产者在三包凭证上明示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动力蓄电池容量衰减限值,供消费者在选购车辆时参考;将三包有效期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或者整车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5日予以换车的限定条件,缩减为4次、30日。

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等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进行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修理者履行三包责任时能够核实购车信息的,应当免除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的义务;消费者遗失三包凭证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及时免费补办等。

二、适应产业发展和消费升级需要,扩大家用汽车三包调整范围。

针对家用电动汽车快速发展的情况,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等专用部件质量问题纳入三包退换车条款;对家用皮卡车实施三包,保护皮卡车消费者权益,促进皮卡车行业快速发展;将家用汽车污染控制装置的主要零部件纳入重大质量问题退换车条款,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的防治力度。

三、针对家用汽车三包工作的发展变化,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管制度。

强化生产者的质量责任,要求生产者不得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销售者、修理者提出的协助、追偿等事项;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对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经营者,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鼓励有关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机制,便于利用第三方专业资源免费为消费者提供公正、专业、便捷、高效的三包争议处理服务,同时降低行政和司法成本等。

汽车三包的相关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三包退换的详细标准如下:
1、三包法的有效性根据新三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汽车三包有效期不得少于2年或者5万公里,质保期不得少于3年或者6万公里里程(以先到者为准),其中有效期和质保期按照购车发票或者提车日期计算。
2、7天退货标准:根据新三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自三包生效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电池、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和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
3、60天(或3000公里)返回标准:根据新三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三包有效期起60日内或者行驶3000公里内(以先到者为准),因质量问题导致转向系统故障、制动系统故障、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者动力电池起火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和三包凭证选择更换汽车产品或者退货。

即2013年10月1日规定的正式实施

汽车三包规定,即《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新出台的“三包”规定将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汽车保修期是指汽车厂商向消费者卖出商品时承诺的对该商品因质量问题而出现的故障时提供免费维修及保养的时间段。

所谓的汽车保修期,其实并不是车主想修就修,想换就换,在保修合同中其实有注明:重要部件保修期、大型零件保修期、综合保修和全面保修等不同的范围。

汽车三包规定介绍

汽车三包规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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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汽车的三包政策是什么
  • 汽车三包政策解析,汽车三包是哪三包
  • 汽车三包指的是哪些

汽车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是指在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的一定时期内,卖方采取的一种信用担保方式,卖方对买方购买的商品负责。三包条例实施前(即2013年10月1日三包条例正式实施前)购买的车辆,不能依据三包条例的条款主张相应的权利。因此,建议消费者要想享受三包规定的权益保障,必须在三包规定实施后购买相应的车辆,以获得三包规定的相关权利。
汽车三包法规介绍
1.换车
同一故障修理5次以上,在三包有效期内(三包有效期为2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可以更换汽车。汽车修理时间超过35天,或者同一产品质量问题造成5次以上修理的,消费者可以换车。
2.归还汽车
自销售方开具发票之日起60天内或行驶3000公里内(以先到者为准),更换两次发动机仍不正常,可退车。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消除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或者发动机和变速器更换2次后;或者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前/后轮轴、车身等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选择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符合更换条件,且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产品,且配置低于原车的产品全部由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3.车主修车5天以上,有权开备用车。
在保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质量有缺陷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以上是汽车三包规定的介绍。希望对你有帮助。

有哪些车辆三包内容
三包是包修、包换、包退。汽车享受“三包”政策。如果在保修期内出现非人为因素导致的故障,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换车、免费维修。汽车享受“三包”政策。如果在保修期内出现非人为因素导致的故障,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换车、免费维修。但是大多数4s店规定在质保期内要按时去4s店维修。如果他们在质保期内不按时去4s店维修,厂家对车的问题不负责。所以建议骑手在质保期内按时去4s店维修,质保期结束后可以去外面的维修店维修。日常保养对汽车来说非常重要。汽车保养主要包括更换易损件和机油。车上的机油包括机油、变速箱油、冷却液、刹车油和转向油。汽车的易损件包括皮带、火花塞、电池、各种滤芯、 轮胎 、刹车片、刹车盘、雨刮器等。按时换油、更换易损件,可以让汽车时刻保持良好状态。保养时一定要使用正品机油和正品配件,否则会对车造成伤害。在正常保养中,最常更换的机油是机油,被称为发动机的血液。机油在发动机中起到润滑、清洁、密封、散热、缓冲和防锈的作用。机油对发动机非常重要。

汽车的三包政策是什么 汽车三包政策的意思:1、汽车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2、《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3、在三包规定实施之前购买的车辆(即2013年10月1日规定的正式实施之前),不能按照三包规定的条款主张相应的权利,所以建议消费者如果要想享受到三包规定的这种权益的保护的话,一定要在三包规定实施之后再去购买相应的车辆,这样才能取得三包规定的相关权利。 @2019

汽车“三包”政策是指“修复”、“改变”、“包裹退款”这三个方面是汽车 商 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在一定时期内采取的一种信用担保方式,卖方对买方购买的汽车负责。

汽车“三包”保单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对汽车产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的行为。质量保证期包括保修期、三包有效期和易磨损件质量保证期,自2013年10月1日起生效。

汽车“三包”政策解释如下:汽车“三包”政策很明确“三包”责任。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不低于3年或行驶里程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不低于2年或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从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以下五种质量问题可以退货:

1.自销售方开具发票之日起60天内或行驶3000公里内,转向系统失灵,制动系统失灵,车身开裂,燃油泄漏。

2.在“三包”在有效期内,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已修复2次,但故障仍未消除,或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

3.At “三包”在有效期内,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两次,或者其相同的主要零部件累计更换两次,但仍不能正常使用。

4.At “三包”在有效期内,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等同一主要部件更换两次后不能正常使用。

5.At “三包”在有效期内,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超过35天,或者同一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次数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在“三包”凭证和购车发票由卖方代替。

所以,如果车主有以上的车的问题,车主可以退给经销商。

@2019

我认为“三包”就是“三包”的简称“修、换、退”。
消费者在购车时,基本可以享受三包政策。买车的时候,他们一定要注意。在签合同之前,他们应该看看三包政策是否写在合同里。
如果汽车在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4s店需要为消费者免费维修,不能收取工时费和材料费。
汽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产品,汽车不仅仅是一台机器,所以朋友们提车的时候一定要验车。如果车有问题,他们肯定不行。
验车时,先看车身油漆有无缺陷,再看车身表面有无凹痕,再打开发动机盖看关键部件的螺丝有无拆卸或生锈,进车后再看车内装饰,最后启动发动机试驾,看发动机运转时有无异响、异常晃动和振动,感觉变速箱换挡是否正常。
买车的时候一定要验车,提车。
如果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需要第一时间联系4s店的工作人员。
提车时要保管好车上的东西,包括维修保养手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三角板、车上工具等。
买车后要保留购车发票和三包凭证。
那么,汽车三包是什么意思的介绍就到此为止了。最后,希望边肖的介绍能帮到你。如果有用,赞美边肖。谢谢大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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