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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览表(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最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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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览表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览表

  交通事故赔偿的标准和明细包含了这些内容,开车的人都应当了解

随着私家车越来越多,交通事故发生频率也是越来越高,出了交通事故以后,就涉及到赔偿的问题,特别是人伤事故就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赔偿问题。下面结合我亲身的经历,和大家分享相关的知识要点: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览表 -1

第一,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览表 -2

第二,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赔偿项目。

一是财产损失费。包括车辆损失和其他财产损失,根据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二是人身损害方面的赔偿主要包括住院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

三是因伤致残的,需要负责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造成精神损害的还要负责精神损害赔偿费。

四是死亡的还要负责丧葬费、一次性死亡赔偿金等。

交通事故赔偿的标准和明细包含了这些内容,开车的人都应当了解

第三,交通事故赔偿的明细及标准。

我在2019年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在事故中我负全部责任,结合2020年法院的判决结果和大家做一个分享。

一是修车费。由于我是负全责,所以在修车费中,我自己的车子和对方车子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我方负责,按照保险公司定损的标准赔偿,总计花了4600元。

二是住院费。由于我是负全责住院费用由我方全额承担,总计费用花了26万元,超过医保报销目录之外的药品保险公司不承担,需要由车主或是驾驶员承担。

三是住院伙食补助费。总共住院244天,按照重庆的标准是每天60元,共计支付了14640元。伙食补助费每个地区的标准不一样,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来执行。

三是后续医疗费。我这个案件中,按照鉴定部门的标准是8000元,主要是后续取钢板住院的所有费用,属于包干使用的性质。

四是护理费。护理费包括了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和出院后护理费用,医疗机构鉴定的护理天数是260天,重庆的标准是每天120元,共计31200元,各地的标准是不一样的,需要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执行。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览表 -4

五是误工费。误工费是从受伤那一天到定残前一天计算,定残前一天就是医疗鉴定报告出具日期的前一天。我这个案件医疗鉴定的误工费共计320天,重庆的标准是按照每天100元计算,如果伤者有工资的,要按本人的日工资进行计算。共计支付了32000元。

六是残疾赔偿金。我这个案件中经医疗鉴定机构鉴定为七级伤残和一个十级伤残,残疾系数为41%,伤者属于城镇户口,是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来计算,总计赔偿了311099.8元。

七是残疾辅助器具费。主要是假肢及其辅助器具的费用,价格按照医疗鉴定报告的价格执行,共赔偿了101000元。

八是鉴定费。鉴定费用花了3849.25元。每个机构的鉴定费用不完全一致。鉴定费用保险公司不赔偿。

九是交通费300元。

十是精神抚慰金。法院判决支付了10000元。

如果死亡了的还要负责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但不再支付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鉴定费、后续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有的可能还会少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览表 -5

综上所述,每一个交通事故的性质不一样,发生在不同的地区,其赔偿的标准也会是不一样的。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导致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程度不一样,赔偿的明细和标准也是不一样的。所有的赔偿费用,如果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有保险公司赔偿,超出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外的部分,由车主或是驾驶员负责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最新)表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最新)表

住宅食品补贴和必要的营养费用应赔偿赔偿,则应补偿赔偿:修复车辆损坏的费用,赔偿债务人也应补偿葬礼费用,赔偿债务人还应补偿葬礼费用,支持人员的生活费用以及康复护理的生活费用,死亡的赔偿费以及运输费用以及运输费用支出受害人亲戚的葬礼支出,“解释有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第15条如果以下财产损失是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误解医疗费用。

1.如果造成个人损害,医疗费用,误解,护理费用,运输费用,运输费用,住宿费用,医院食品补贴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用。

2.如果造成财产损失,则应补偿赔偿:修复车辆损坏的费用,车辆中包含的物品的损失以及车辆的救援成本;由于车辆的损失或无法维修,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的价值等于损坏的车辆的价值。车辆安置费用;从事商务活动(例如货物运输,乘客运输和其他运营活动)的车辆是由于相应的商业活动造成的合理停赛损失所致;非运营车辆无法使用工具的合理成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6条如果机动车中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则保险公司应在第三方对汽车的责任的责任范围内进行补偿;)如果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错的当事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有缺点,则应根据其断层比例分担责任。(2)汽车与非机动驾驶员和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果非机动驾驶员和行人没有错,则汽车应赔偿;以便根据故障程度适当地减少对汽车的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没有错,则不得超过赔偿责任的10%。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运动的车辆和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政党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法规”

第60条公共安全机构的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当事方在道路交通事故和过失严重性的行为的角色确定当事方的责任。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应承担所有责任;(2)如果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事故的影响和故障的严重程度而发生的两个或多个当事方的过错,则分别是故障的严重水平,主要责任,同等职责,和次要责任;(3)所有各方都没有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错。如果这是交通事故,所有各方都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则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有关适用个人损害赔偿案件法律法律法律的解释”

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由于误解的医疗治疗费用,包括医疗费用,误解,护理费用,运输费用,住宿费用,医院食品补贴,必要的营养费,必要的营养应赔偿支出赔偿义务。如果受害者因受伤而被残疾,那是由于劳动力损失,包括残疾赔偿,残疾人援助设备,支持人员的生活费用以及康复护理的生活费用,继续支付的生命和收入损失所需的必要费用,继续实际产生的必要康复费用,护理费和遵循的治疗费,还应补偿赔偿义务。赔偿债务人也应补偿葬礼费用,支持者的生活费用,死亡的赔偿费以及受害人亲戚的葬礼支出的运输费用。

“解释有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

第15条如果以下财产损失是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则当事各方要求侵权人赔偿,人民法院应支持:(1)损坏车辆损坏的费用,所包含的物品的损失在车辆中,由于车辆丢失或无法维修而导致车辆的救援成本(2),车辆重置成本等同于购买交通事故期间车辆的价值;合理的关闭产生的损失;(4)无法继续使用的非运营车辆,并且合理的成本通常由替代运输产生。


交通事故要求索赔标准:1。如果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而受伤,则索赔标准可以要求医疗费用,误解,护理费用,运输费用,住宿费用,受害者的食品补贴以及特殊的营养费用; 2.如果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而受伤和残疾,则索赔标准通常可以主张医疗费用,误解,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期间的食品补贴,特殊营养费用;残疾补偿,残疾援助设备,支持人员的生活费用以及需要因残疾而需要康复的护理费用,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遵循的治疗费和精神损害舒适性; 3. 3.如果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索赔标准可能会提倡医疗费用,误解医疗费用,误解,护理费用,运输费用,住宿费用,住院期间的食品补贴,特殊营养费,葬礼,葬礼,生活费用,生活费用,生活费用,生活费用,生活费用,生活费用,生活费用,生活费用,生活费用,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死亡,死亡,死亡补偿和其他合理的费用,例如运输费用,住宿费用以及在处理葬礼上的受害人亲戚造成的损失以及近亲的精神损害巩固。 [法律依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个人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几期法律问题上的解释”遭受了个人损害。不正确的工作费,护理费,运输费,住宿费,住宅食品补贴和必要的营养费用应赔偿赔偿。如果受害人因受伤而被禁用,则因失业而造成的生命和收入损失所需的必要费用,包括残疾赔偿,残疾人援助设备,支持人员的生活费用以及康复护理,延续必要的康复费用,培训费,并遵循实际产生的治疗费用,还应补偿赔偿义务。如果受害人的死亡,除了补偿本段第一段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赔偿债务人还应补偿葬礼费用,支持者的生活费用,死亡的赔偿费以及运输费用以及运输费用支出受害人亲戚的葬礼支出。 ,其他合理的费用,例如住宿成本和工作损失。

交通事故的赔偿有两种类型:协议和诉讼。各方都可以首先协商赔偿金额和方法。如果无法谈判谈判,法院可以在法院起诉。一般赔偿内容包括医疗费用,误解,护理费用,运输费用和住宅食品补贴。支持者的生活费用,死亡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损害,双方可以要求公共安全机器人的运输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在调解书生效后不执行,当事各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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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案例(交通事故赔偿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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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孙某某主张30069.44元,其中29947.44元有医疗文证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其余122元的门诊费发票患者姓名非孙某某,本院不予认定。29947.44元中非医保用药为776.58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孙某某主张500元(20元/天×25天)。人民财保泰兴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3.营养费,孙某某主张1800元(20元/天×90天)。人民财保泰兴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该项损失合计32247.44元,由人民财保泰兴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8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8484.26元,合计26484.26元;由翟军赔偿776.58元。
二、伤残费用赔偿项目
1.护理费,孙某某主张9000元(100元/天×90天)。孙某某主张按100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费,结合其伤情及护理依赖度,本院予以认定,护理期限计算90天,护理费为9000元。
2.误工费,孙某某主张34230元(163元/天×210天)。孙某某主张按163元/天的标准计算误工费,不超过其事发前六个月的平均工资,本院予以认定。事发后七个月其单位发放工资18886元,应当予以扣除,孙某某的实际误工损失为15344元。
3.残疾赔偿金,孙某某主张223449.60元(55862.40元/年×20年×20%)。人民财保泰兴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4.精神损害抚慰金,孙某某主张10000元。其因本起事故致残,造成较大的精神打击,本院酌定为7000元。
5.交通费,孙某某主张800元。交通费的使用应当遵循合理使用、乘坐公交车辆的原则,结合其医疗地点及伤情,本院酌定为600元。
该项损失合计255393.60元,由人民财保泰兴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8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49005.84元,合计229005.84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车辆损失,孙某某主张2190元,有维修费票据及维修清单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该项损失计2190元,由人民财保泰兴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3.50元,合计2123.50元。
以上三项损失,人民财保泰兴公司应赔偿257613.60元,返还刘荣成1750元后,其尚应赔偿孙某某255863.60元;翟军应赔偿孙某某776.58元,奔腾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你的表述看:伤者所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你弟弟已同意给付医疗费和后期医疗费。后期医疗费不是伤者想要就要的,要有医疗机构或签定机构有明确意见和治疗数额才赔偿。你弟赔偿医疗费和后期医疗费后也就赔偿护理费、住院伙食费、医疗机构或签定机构有明确意见和数额的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他的伤情不应该能评定上伤残。
在交通事故前离婚所分的财产,已经不属于你了。之后离婚的,你涉嫌不当转移财产。你财产少也要承担责任,法院会限制你高消费并每年申报财产,如有违反会受到法院司法拘留,严重的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建议:你应该让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先看看事故责任怎么划分的。你的车为没有交强险吗?有的话交强险应在限额内先行赔偿(不按责任划分,在各项限额内全额赔偿),不足的部分你再赔偿。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给个满意答案吧,做任务用!!


1.医疗费,朱某某共产生102323.98元,有相应的医疗文证予以证实,且与本次交通事故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其中非医保用药为9232.40元。
2.营养费,朱某某主张1800元(20元/天×90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
3.误工费,朱某某主张18000元(100元/天×180天)。朱某某主张事发前从事农田耕种及打零工,日工资100元,但仅提交了泰兴市分界镇长生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其主张的金额,本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其事发时尚未到达退休年龄,尚能从事一定的劳作,结合其年龄及本地区同行业收入水平,本院认定按80元/天计算,误工期限180天,误工费为14400元。
4.护理费,朱某某主张9000元(100/天×90天)。结合其伤情及护理依赖程度,本院认定按100元/天计算,护理期限90天,护理费为9000元。
5.残疾赔偿金,朱某某主张106137.80元(55862元/年×10%×19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平安保险公司要求按80%的比例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辩称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6.精神损害抚慰金,朱某某主张5000元,其因本起事故致残,造成较大的精神打击,本院酌定4000元。
7.交通费,朱某某主张4410元,交通费的使用应当遵循合理使用、乘坐公交车辆的原则,结合朱某某的医疗地点及伤情,本院酌定1200元。
上述损失合计238861.78元,其中非医保用药9232.40元,由孙黎明承担,其余损失229629.38元,由平安保险公司予以赔偿。鉴于平安保险公司垫付60000元、孙黎明垫付40000元,故平安保险公司尚应赔偿朱某某138861.78元、给付孙黎明30767.60元。


法律分析:基本案情:2020年4月20日,龚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为避让顾某停放于非机动车道内的小型客车,与黄某驾驶的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龚某、黄某受伤,后龚某经抢救无效于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顾某、龚某分别承担同等责任,黄某无责任。本起事故造成龚某第一顺序继承人钱某等医疗费等损失1199804.50元。

判决结果:启东法院认为,交通警察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程序合法、结论适当,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根据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限额内对钱某等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钱某等损失758602.70元。一审判决送达后,保险公司以事发地段无照明、公安机关认定的事故责任存在瑕疵为由上诉至南通中院。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分析:车祸赔如何分配应视具体情形而定。如果受害人并没有因交通事故死亡,那么车祸赔偿由受害人所有。如果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实际赔偿金额分配给各被抚养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分配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周某主张的事发经过、责任认定及苏M×××××小型客车的投保情况等予以确认。
另查明,事发后,周某至某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共28天,共产生住院医疗费46329.23元,门诊医疗费2362.86元(已剔除统筹支付的38.29元),合计48692.09元。2021年9月16日,泰州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周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肩锁关节脱位等,行手术治疗,现左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2.建议误工期限为伤后180日,护理期限为伤后60日,营养期限为30日。周某支出鉴定费21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周某因本起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有权获得相应赔偿。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何国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驾驶的车辆在人民财保泰兴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周某的损失,应由人民财保泰兴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医疗费中的10%为非医保用药,由何国林承担,其余损失由人民财保泰兴公司承担。


交通事故纠纷案例
案例一:交通事故赔偿后新发现的损害的责任。
本案争议的是关于新发现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郭某在车祸后,由于左胫腓骨骨折严重,疼痛剧烈,而没有意识到其他部分的伤痛。出院后不久,郭某始出现左髋部疼痛并加剧、左股肿大等症状,后来伤势加剧,才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而且郭某的脚部打上石膏,基本都是在床上或者轮椅上度过的,生活更加小心细致,从来没有过任何外部冲击,更不会无缘无故出现左股骨骨裂这样严重性的损伤。这一系列症状的发生都是由于事故造成的,法院应认定为郭某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存有因果关系。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29日8时左右,郭某在韶山路被谢某的小轿车撞倒,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骨折,手术后于2010年11月14日出院。2011年2月19日原告首次因左髋部不适就诊,2011年3月5日MRI显示为左股骨颈骨折。由于双方在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纠纷,而郭某又无力支付医药费,遂第一次起诉至法院要求谢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和律师费,法院支持郭某的全部诉请。现郭某第二次起诉要求谢某支付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和鉴定费。
调查经过:
接受甲的委托后,律师代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同时申请对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办理结果:
经过鉴定,郭某构成道路交通十级伤残,但难以认定左侧股骨颈骨折系交通事故外伤所致。审理后,法院支持了郭某关于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的请求,但是对于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因果关系难以认定,该部分的鉴定费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由于谢某的不谨慎驾驶,致使郭某的人身受到损害。谢某对于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应赔偿郭某相关方面的费用。
本案争议的是关于认定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郭某在车祸后,由于左胫腓骨骨折严重,疼痛剧烈,而没有意识到其他部分的伤痛。出院后不久,郭某始出现左髋部疼痛并加剧、左股肿大等症状,后来伤势加剧,才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而且郭某的脚部打上石膏,基本都是在床上或者轮椅上度过的,生活更加小心细致,从来没有过任何外部冲击,更不会无缘无故出现左股骨骨裂这样严重性的损伤。这一系列症状的发生都是由于事故造成的,法院应认定为郭某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存有因果关系。
案例二:汽车质量纠纷案件维权
[提要] 委托人因购买的新车使用不到三个星期即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车辆转向节断裂;委托人认为车辆ABS系统存在瑕疵,经协商未成后诉至法院。...
  附注:本案系汽车消费中的典型案例:委托人因购买的新车使用不到三个星期即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车辆转向节断裂;委托人认为车辆ABS系统存在瑕疵,经协商未成后诉至法院。由于我国目前汽车ABS系统检测鉴定条件较为欠缺,且费用高昂(达数十万元,按现有法律规定由申请人预交),本案原告不得已放弃鉴定机会而以现有证据进行了诉讼。
  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
  谨以此文向汽车消费中的信息不对称,及权利救济中存在的困境提出质疑。 一、原告系受损车辆的实际车主,第一被告系车辆的销售者,第二被告系车辆的生产者
  原告与第一被告达成购车协议。因原告未带身份证,便借用司机黄M的身份证办理了相关买卖手续。此行为系协商结果,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
  第一被告系受损车辆的销售者,第二被告系受损车辆的生产者。对此,双方亦不应持有异议。
  二、第二被告生产、第一被告销售的车辆存在缺陷,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害
  (一)受损车辆存在缺陷
  1、从法院委托进行的车辆左轮转向节检验报告看,虽其存在若干不合规范的地方,但其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车辆的某些部件是存在缺陷的:
  (1)事实与结论冲突。报告第2页中化学成份的分析中,C元素GSA牌号标准要求是3.40-3.80,而送检车辆的转向节是3.36。可见,明显超出了标准范围,鉴定人却做出“符合”的结论。
  (2)转向节“塑性断裂”的结论说明。据该检验报告之主检解释:塑性断裂与脆性断裂相区别(后者系受外力作用突然发生的断裂),送检之转向节是由于内部原因累积而造成最终的断裂。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根据《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之规定,在不存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在涉及产品安全时就应制定相应企业标准,并且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同时且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未提供)。
  结合检验报告,车辆被证明不符合企业相关标准,对人身财产具有危险性,应视为存在缺陷。受损车辆是2010年2月1日出厂,2月4日出售,2月22日即发生事故。短短22天即由“合格’逐步完成最后断裂。如此情形,生产者将转向节断裂的原因指向司机操作失误显然是不妥的。
  2、其他证据也证明车辆存在质量问题
  ①驾驶员黄敏陈述:车辆在正常行驶中有异常的响声、方向盘失效(第一被告代理人认为“真实可信”、第二被告代理人则认为“比较可信”),可以认定,在事故发生当时,的确是出现了车辆性能的异常;
  ②事故现场图显示:一、司机有明显的刹车动作;二、刹车时先左后右,两轮制动不同步;三、刹车后车辆发生急剧左滑现象;四、刹车后车辆左右轮轮间距明显增大,直至最后左前轮转向节断裂。
  显然,车辆在司机实施制动过程中左前轮被抱死。该车安装有ABS系统,具有反抱死功能(克服紧急刹车时车辆跑偏、侧滑、甩尾现象)。按GB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和GB/T13594-1992《汽车防抱死系统性能和试验方法》,本案事发当时,按两标准要求:在任何路况下,即使在极限状态下,车辆在制动后,左或右偏移距离不得超过1.0米。
  本案中,在4.4米宽的路面上,车辆在刹车后,从路右侧滑到路左,最后撞向道路左边的树干,侧滑距离超过4.0米。显然车辆ABS防抱死系统存在着严重的质量缺陷。
  ③在紧急制动时, ABS系统运行,刹车踏板会发生反弹抖动。此时一定要坚持一脚踏死制动踏板,切忌反复踩踏,否则会导致ABS系统失灵,造成安全事故。
  依《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对这一新的驾驶规范,被告未在产品说明书中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进行说明或警示,显然是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漠视,同时也直接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第二被告代理人在庭上也列举相关资料说明ABS系统在使用中的特殊性,只是其明知可能会造成危害结果而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其过错也是显而易见的。
  同时我们应明确,在质量缺陷中,转向节和ABS系统的质量缺陷可能是同时存在的,并无被告方所谓两个原因的排斥关系。至于哪个部位缺陷更严重,哪个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均不影响被告最终的责任承担。
  (二)原告所受损害
  事故的发生导致原告的车辆完全报废,近十万财产倾刻间化为乌有;另造成现场农户的青苗损失(原告已先行垫付),而且原告不得不为清理现场而支付施救费、吊车费、拖车费后;由于事故给司机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原告为其垫付了医药费;后来,原告为解决这一侵权纠纷,多次前往武汉找被告人进行协商,向相关部门寻求救济,支付大量的交通费并预付了车辆受损部件的检验费;其间,原告为解决纠纷往返各地,造成正常工作经营的停止。
  有几点需要说明:
  1、原告所提出的请求赔偿的损失总额为:113745.5元。损害里包含有医疗费、青苗费损失等原属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由于原告已先行垫付,故依法享有对被告的代位请求权;
  2、本产品责任侵权纠纷,虽经三次起诉,前两次皆由原告撤诉,但实质上,三次起诉所针对的都是同一个事实,原告所请求的赔偿额也均为被告的产品缺陷造成,因此并不能产生被告所谓部分请求的诉讼阻断的效力;
  (三)损害与产品缺陷间存在因果关系
  正是由于被告生产和销售的车辆存在制动上的重大缺陷(材料成份不合标准、ABS系统失灵及未作适当安全警示),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基本的安全性,导致车辆正常行驶中出现交通事故,进一步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财产上的损害。
  三、被告未能证明其存在法律所规定的免责事由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本案中,第二被告作为生产者,始终未能就以上免责事由作出任何有力证明,因此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三、四十四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53条之规定,结合前述事实理由,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由于第二被告生产并交第一被告销售的车辆存在缺陷,由此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害。原告可向两被告之任何一位请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至于其内部责任的划分及追偿则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为连带责任。
  五、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关于车辆缺陷的举证责任问题
  汽车作为一种复杂的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其质量的检验监督也具有很高的专业性,非一般的消费者个人所能完成。本案中原告所购车辆新安装了ABS系统,以防止车辆刹车中的抱死状态,确保安全。
  根据《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项目二之“一般检验要求”第6条规定:当企业采用新技术(现行标准尚没有要求的技术或其特性无法用现有手段进行判定),企业应提供足够的资料(国外相应资质检验机构的报告等),经论证符合要求后方可采用。另依该法项目三之“关于强制性项目检验”第25条规定,ABS亦在强制检验之列。而该项目的检验目前在我国只有海南汽车试验场和东风襄樊汽车试验场两地有条件进行,且费用甚巨。
  结合本案情况,原告已经证明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了若干与ABS固有性能相违背的令人怀疑的情况。如果要求原告对被告所生产和销售的车辆进行检验以证明其不符合相关标准,对原告来说是不公平的,这也将不适当地免除法律和社会公正赋予被告的义务,于法于理相悖。客观上会放纵某些企业的恣意妄为,给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恶劣影响。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原告所购车辆在正常行驶中,刹车时发生向左严重偏移而撞毁。
  作为一个消费者,原告享有知情权:车辆为何会发生这种反常现象?如果被告不能有效说明其非产品本身原因,则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我们认为,在本案中,第二被告应举证证明其产品不存在缺陷,也即证明“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综上,“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对于车辆缺陷的举证责任当属被告。
  六、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属产品缺陷,还是司机的驾驶过错。
  首先,我们已经证明:产品本身存在缺陷。
  其次,原告虽无义务证明司机无过错,但为利于法院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此提出两点意见:
  (一)司机持有有效驾驶执照,事故发生后,能尽力逃生并对受损车辆进行扑救。可见:司机驾驶技术娴熟并无证据证明其明显操作不当而造成事故。依一般判断标准,其有努力确保自身安全的本能意愿。司机在踩刹车时不可能故意撞向树干。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车辆在道路行驶时,车辆突然失控,撞到路旁树上,导致该车损毁。”
  “车辆突然失控”,已为责任事故认定书确认,原告无需再予举证。所谓司机“驾驶不慎”或操作不当,显然已被否定。无庸讳言,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就在于:“车辆突然失控”。至于为何失控,前已证明,不再赘述。
  同时,必须明确:由于产品质量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侵权事实成立且产品生产者没有免责的事由,被告即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有无过错并不免除被告的赔偿之责。
  最后,原告在整个案件中,只是一个无辜的受害者。原告个人的巨大损失不应由于被告以及第三人司机的推脱而付之东流。
综上,两被告的产品存在缺陷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害,且其无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因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第四,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可以聘请律师,律师费用也由将来的败诉方承担。
祝福!


  一、根据现场情况,你朋友要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
  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各项赔偿费用的标准是: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6.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7.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比照上述规定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人。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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