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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交通事故的案例分析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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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交通事故的案例分析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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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明事发当天可能影响事故成因的天气状况、路况、肇事双方合法的个人及车辆概况,当事人表述事故的经过,现场勘验的情况,依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是由,对事故成因进行一下分析提出预防对策及建议。


该起事故经事后了解和对驾驶员的综合调查,该肇事驾驶员事发时本应轮休,且前一天修车修到很晚,但事故当天他还是上班了。车上的受伤人员也反映驾驶员行驶过程中不断地打哈欠。因此综合分析该事故云南巧家县事发地公路等级低、地势险峻、路况差是重要的客观原因。直接原因是车速过快和驾驶员疲劳驾驶。间接原因涉及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巧家分公司对驾驶员的准入把关、安全管理等工作不到位。


高勇行家|律师
武汉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九级伤残赔偿十三万
2014年4月30日,揭某驾驶登记在其名下的鄂AH3R58号宝马牌白色小轿车沿东风大道由南向北,在行驶至东风大道外国语学校门前路段右转进入外国语学校时,遇张某驾驶无号牌邦德牌二轮电动车,由于揭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小轿车在进校门时左侧中部与电动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共花去医疗费112797.68元,护理费10180元,其中揭某垫付医药费及护理费112645元。武汉市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队认定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揭某垫付积极赔偿,但其认为自己已经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其只愿意垫付医药费。伤者张某家庭贫困,一家老小全靠其工资过活。
为了出院后生活能够得到些许保障,张某委托我们高勇律师团为其代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2014年7月10号,张某与我所高勇律师正式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高勇律师为其代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随后,高勇律师所紧锣密鼓的为张某安排了鄂鉴定。2014年8月5日,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做出鄂明医鉴字第14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张某构成九级伤残;建议给予后期治疗费人民币15000元左右;误工时间为伤后200天,护理时间为100天等。
2014年12月21日,法院受理案件,2015年2月11日,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一直主张揭某有肇事后逃逸情形,商业险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超出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揭某承担。保险公司还主张张某向护理单位补开的发票无效,这完全是于法无据,在我方律师的积极争取和据理力争下,护理费用都得到了法院支持。
我方律师与保险公司及揭某在法院组织下进行了多次调解,但双方一直无法达成一致。保险公司一直试图缩小自己的赔偿范围,降低自己的赔偿责任,我方律师一直有理有据的坚持我们的赔偿主张,坚决不后退一步。在我方律师的努力争取下最终我方获得了胜诉 ,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公司的范围内向张某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共计131209元,返还揭某垫付的费用112645元。
所以,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论是伤者还是司机,千万不能因为嫌麻烦或者止步于保险公司所谓的各种规定而委曲求全,放弃自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要记住,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身心都遭到了巨大的伤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是对伤者所受损失的填补,是每一个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人都应得的。如果保险公司或者是肇事司机不积极理赔,我们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实有时候,重要的不是赔偿金额的多少,而是一口气,一个“理”字!


如果你对这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话,那么你是要承担那位乘客的医疗费的,因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但不是连带责任,而是按照你对事故承担责任的份额来承担医疗费。(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划分的责任份额)
如果你对事故不承担责任,那么无须承担医疗费。


1988、1989年两年中,太原共发生涉及小学生上下学的交通事故242起,死亡36人,致伤181人,即每天就有一起交通事故发生,每20天就有二名小学生在交通事故中丧生。1997年4月18日,太原市政府规定全市小学生放学时头戴小黄帽、建立路队制,小黄帽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地就是这一年,太原市涉及小学生的交通事故首次出现了“零”记录。1998年6月18日,不幸又发生了,8岁的小学生曹某与小伙伴们结伴上学,下了电车从车前绕过,高喊着“冲刺流星”向校门冲去时,一辆载着12吨石子的大货车将曹某撞倒并碾于轮下。这一沉痛的案例发生的原因是孩子没有按路线通行,司机在视觉盲区造成的事故。
2003年小学生交通事故案例
2月11日14时5分,大兴区黄村镇狼各庄村村民薛新开(女,7岁)在由南向北步行横穿公路,适有河北省固安县解家务村司机杨建中(男,19岁)驾驶农用四轮车由东向西驶来,农用车将薛新开撞出,薛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3月31日11时55分,河南省潢川县小学生杨明亮(男,8岁),在丰台区富丰桥东韩庄子路口步行由北向南横穿机动车道时,被由西向东驶来的李元元(女,24岁,北京市公交总公司603车队)驾驶的大公共汽车当场轧死。
6月7日1 2时30分,房山区霞云岭乡银水村村民李兴明(男,8岁)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至房山区房郑路潘家庄路口时,适有湖北省雄县小步村村民韩东辉(男,35岁)驾驶小客车由南向北驶来,两车相撞,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6月10日死亡。
1 0月8日11时10分,房山区玻璃河中心小学学生刘雁飞(男,9岁)步行在房山区京保路刘李店村由东向西横过马路,适有房山区玻璃河水泥厂职工张海(男,34岁)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驶来,张车前部将刘撞出,刘受伤经抢救无效于10月1 3日死亡。
1 0月2 3日1 3时许,通州区郎府乡马场村村民郎雪君(女,1 0岁),在通州区通香公路杜柳棵路口迤东由北向南横穿道路时,被由西向东驶来的河北省香河县淑阳镇胡庄子村村民张铁全(男,44岁)驾驶的旅行车撞伤,郎经医院抡救无效死亡。


1. 无论何种赔付,均需要正规发票为据。如果乙方要求增加赔偿,需要提供医院开局的收款发票才行。没有发票的坐地要钱,情节严重的属于讹诈,是可以起诉乙方的。
2. 甲方已经使用保险,赔付了乙方所有损失,可以不做其他赔付。如果乙方坚持其他方面甲方不同意的赔付要求,只有乙方去法院起诉,才有可能获得赔偿。 由法院判定的赔偿,也应该由保险公司理赔。
3.影响就是可能随时遭到法院的传唤,以及律师费。 但是乙方同样要花这笔钱。(一般来说,已经赔付这些前来,应该不会再继续去法院闹事。)
这是我个人了解到的信息,我也是遇到讹人的事情了,很郁闷。希望能帮到你。


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有1000元的医疗抢救无责赔偿(包括医疗费、续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11000元的无责死亡伤残赔偿(其中包含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可以在此限额内赔偿,但是对方必须提供相应的手续用于保险公司索赔,你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协助。

标签:交通事故   赔偿   案例   事故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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