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交易跨省通办(二手车包提档过户城市)
- 二手车包提档过户城市
- 218城推行二手车转移登记“跨省通办”,详细办理指南看这里
全国都可以。依据商务部、公安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的通知指出:2021年6月1日起,在部分城市试点推行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自2021年9月1日起,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全部推行;2022年上半年,全国全面推行。
根据公安部2021年12月2日发布的公告,2021年9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已在218个城市已顺利实施。自2021年12月10日起,在原有218个城市的基础上,再增加130个城市开始实施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推行。
为进一步促进二手车交易行业发展,便利群众办理二手车交易登记手续,公安部会同商务部、税务总局部署推行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档案资料网上转递。对异地交易二手车的,可以就地直接办理车辆查验、登记,无需返回登记地验车、提取档案、办理转出,变“两次登记查验”为“一次登记查验”,方便群众在转入地直接办理交易登记,减少两地往返。
一、适用范围和推广计划
二手车交易转移登记“跨省通办”便利措施适用于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对于二手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现机动车所有人(二手车买方)住所不在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可以直接到住所地(转入地)交易并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无需再到原登记地(转出地)车辆管理所交验车辆。二手车档案资料实行电子化网上转递,无需再提取纸质实物档案。
今年6月1日起,已在天津、太原、沈阳、上海等20个城市试点推行。9月1日起,将在北京、石家庄、济南等218个城市(名单附后)推行,其中山西、广东、广西等10个省(区)全省推行。今年底前,全国将全面推行。
二、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申请方式
现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之一申请跨辖区转移登记:
(一)对二手车在转入地交易的,可以通过公安交通管理互联网服务平台(“交管12123”手机APP或者互联网网站www.122.gov.cn)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业务窗口提出申请。
(二)对二手车在转出地交易的,可以向转出地车辆管理所业务窗口提出申请。
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确认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三、转入地交易二手车转移登记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请转递机动车档案。
对二手车在转入地交易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过公安交通管理互联网服务平台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车辆跨辖区转移登记。申请前,应当认真阅读“业务须知”,确认机动车是否符合转入地相关规定,按照提示录入申请信息。
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在受理网上申请后,通知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制作并转递电子化机动车档案资料。机动车档案资料转递完成后,现机动车所有人将收到互联网服务平台到业务窗口办理转移登记的通知。
选择业务类型
选择转入地
提交申请
?信息提示办理业务
(二)业务窗口办理转移登记。
现机动车所有人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转移登记时,需要交验机动车,按规定提交证明、凭证,并交回原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车辆管理所确认机动车,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需要提示的是,对未通过网上申请直接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二手车跨辖区转移登记的,车辆管理所将预受理业务,并查验机动车,待电子化机动车档案转递后,再审核办理,重新核发的机动车牌证将通过邮寄或自取方式交现机动车所有人。
为方便群众快捷办理登记业务,建议优先选择通过公安交通管理互联网服务平台申请转递车辆档案,收到网上通知后再到车辆管理所办理。
四、转出地交易二手车转移登记办理流程
对二手车在转出地交易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转出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按规定提交证明、凭证,交验机动车。转出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办理登记,制作电子化机动车档案资料,并转递至转入地车辆管理所。转入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办理机动车转入。
需要提示的是,机动车档案资料将全部电子化网上转递,现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再提取并携带纸质档案。
五、办理二手车跨辖区转移登记所需证明凭证
申请二手车跨辖区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代理人代理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和被代理人的委托书(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不需要出具纸质委托书)。代理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标签:登记 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