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在哪里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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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哪召开
法律分析: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瑞金召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法律分析: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瑞金召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大会在朝叶坪村召开。
11月27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在叶坪村的樟树林中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毛泽东以全票当选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主席。
当选举结果出来后,会议主持人任弼时大声提议:“现在请毛主席讲话。”听了任弼时的提议,委员们开始一愣,片刻,大家的目光一齐投向了毛泽东随即爆发出一阵热烈的掌声。从此,人们开始称呼毛泽东为“毛主席”。
扩展资料:
1931年11月19日,太阳初升,朝霞笼罩着赣南东部重镇瑞金。胸前佩戴“大会代表”证章的出席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代表,从民房、帐篷里出来,朝叶坪村里的一座谢家祠堂走去。
谢家祠堂又高又大,始建于明朝,那木柱、木壁都已变成棕褐色,今日却热闹非凡。临时搭建的主席台上,正中挂着一面红旗,旗上缝着一颗黄五角星和斧头镰刀图案,右侧是马克思像,左侧为列宁像。
参考资料:中国共产党新闻-中华苏维埃全国第一次代表大会
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举行于江西瑞金。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中央、闽西、湘鄂赣、湘赣、湘鄂西、豫东北、琼崖等各苏区及红军各部均选派代表出席,共610人参加。
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会址,原是谢氏宗祠,已有几百年的历史,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诞生地和1931年11月至1933年4月的驻地。
中国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
中国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意义:
中华苏维埃政府首次以国家政权的姿态诞生于世,与当时的“国民政府”对立并存,“成为全国工农革命运动的指导者与组织者”、“成为中国工农民主专政在全国范围内胜利和奠定的先声,创造中国新社会的序幕”。
瑞金。
1931年11月7日至20日,在江西瑞金召开全国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到会代表600余人。大会宣布成立临时中央工农民主政府,选出毛泽东、周恩来、朱德等63人为中央执行委员。
毛泽东为主席,项英、张国焘为副主席。设立中华苏维埃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朱德任主席,王稼祥、彭德怀任副主席。
意义:
中华苏维埃政府首次以国家政权的姿态诞生于世,与当时的“国民政府”对立并存,“成为全国工农革命运动的指导者与组织者”、“成为中国工农民主专政在全国范围内胜利和奠定的先声,创造中国新社会的序幕”。
以上内容参考:人民网-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瑞金召开
法律分析:瑞金。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瑞金召开,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并选举毛泽东为主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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