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什么叫“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什么叫“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什么叫“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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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
根据《担保法》担保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此种不得对抗第三人系针对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财产的抵押的效力问题作出规定。
扩展材料:
适用范围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239页之论述,不得对抗第三人具体是指不得对抗如下两种人:
1、受让抵押物的善意第三人。
2、就该抵押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
《中国担保法诸问题的解决与展望》第220页之论述,不得对抗第三人具体是指不得对抗如下五种人:
1、抵押物的善意受让人(不包括因赠与、继承等未支付相应对价的受让人)。
2、质权人。
3、登记的抵押权人。
4、租赁权人。
5、部分债权人,包括查封债权人、破产债权人,但不包括一般债权人。
法律分析: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意思是第三人不知道真实情况时,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例如抵押动产时,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谓的善意第三人,是指除了法律关系双方以外的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的人,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则是指,法律关系双方不得因为基于该法律关系来消除对第三人所需获得的权利。
善意第三人一般是基于善意取得而来的,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关于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多数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取得时效说。时效制度,以时间及时间之经过为其构成要件,而善意取得制度则与时间及时间之经过没有联系,所以,时效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各自独立的制度。
(2)权利外形说。占有人应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让人有信赖之基础。
(3)法律赋权说。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
(4)占有效力说。善意取得系由于受让人受让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即赞成权利外形说。
我国也有基于无权处分的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规定,被制定在《物权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一百零六条 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一般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一般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利用合同的相对性来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内部约定一般不对善意第三人产生效力。民事法律行为被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善意相对人是指,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对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律分析: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一般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利用合同的相对性来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内部约定一般不对善意第三人产生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律分析:对于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指行为人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物的所有权转移的合同时,其原权力所有人不得请求善意的第三人归还原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的第三人指的是不知情的人。
比如,你有块手表,借给甲,甲把它卖给了乙,乙不知道那是你的手表,以为是甲自己的,你发现了,你不能问乙要回手表,只能让甲赔偿你。
或者是乙知道是你的手表,但甲谎称你委托甲卖掉,或者你们有特殊关系,比如夫妻,而导致乙相信甲有权利卖手表,乙就是善意的第三人。
善意取得制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使购买人在购买时不用考虑取得物被追回的风险,以降低交易成本。
扩展资料:
理论基础
(1)取得时效说。时效制度,以时间及时间之经过为其构成要件,而善意取得制度则与时间及时间之经过没有联系,所以,时效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各自独立的制度。
(2)权利外形说。占有人应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让人有信赖之基础。
(3)法律赋权说。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
(4)占有效力说。善意取得系由于受让人受让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即赞成权利外形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善意第三人
意思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其第三人是指没有必要或本不该知道某些情况的人,他的利益应该被保护。公司登记已经发生改变,而该公司没进行更登记,使第三人无从知道其变更情况,于是其擅自改变的部分只对其公司内部有效力而不对我产生效力,这就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分析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权转让,内和对外两种,对内可以相互转让,对外需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时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进行工商备案登记所谓不得对抗第三人是指,如果没有进行工商备案登记,虽然出让方已经转让了其所拥有的股份,但在名义上他还是公司的股东。这就可能会产生新股东的权益不能得到完全保障的问题,如果老股东再次转让股份,并依照规定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受让方又不知情的话(因为工商登记未改,其可以合理相信老股东还是权利人),那么法律保护的是后者的权利,原受让股东不得以其已经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来对抗“第三人”,即新的受让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对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
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根据《担保法》担保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此种不得对抗第三人系针对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财产的抵押的效力问题作出规定。
善意第三人产生原因
从事商品交易的当事人很难知道对方是否对其占有的物品拥有所有权,也很难进行查证。况且在商机万变的信息时代,在一般情况下,要求当事人对每一个交易对象的权利是否属实加以查证,不太现实。
如果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该财产,而在交易完成后因出让人的无权处分而使交易无效使其善意第三人退还所得的财产,这不仅要推翻已形成的财产关系还使当事人在交易中心存疑虑,从而造成当事人交易的不安全,法律为了避免这些不安全因素的干扰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虽然我国现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尚未确认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承认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购买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不得对抗第三人
百度百科—善意第三人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一般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利用合同的相对性来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内部约定一般不对善意第三人产生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不忍卒读的意思解释(成语 不忍卒读 的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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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忍卒读
[读音][bù?rěn?zú?dú]?
[解释]卒:尽,完。不忍心读完。常用以形容文章内容悲惨动人。
[出处]清·百一居士《壶天录》上卷:“闽督何公小宋,挽其夫人一联,一字一泪,如泣如诉,令人不忍卒读。”
[例句]闽督何公小宋,挽其夫人一联,一字一泪,如泣如诉,令人~。(清·淮阴百一居士《壶天录》上卷》
【词目】不忍卒读
【发音】bù rěn zú dú
【解释】卒:尽,完。不忍心读完。常用以形容文章内容悲惨恸人。
【语法】动宾式;作谓语;
【例句】短短数语,把大灾后人间地狱的悲惨情景,刻画得栩栩如生,令人不忍卒读。
【辨析】常与不堪卒读、难以卒读混淆,误以为贬义词。
正确应为:不忍卒读,意思是指不忍心读完,常用以形容文章内容悲惨动人。
成语出处
清·淮阴百一居士《壶天录·上卷》:“闽督何公小宋,挽其夫人一联,一字一泪,如泣如诉,令人不忍卒读。”
白话文:“闽督办公小宋,拉他的夫人写一幅对联,一边写一遍落泪,像在哭泣,又好像在诉说,让人不忍读完。”
成语用法
动宾式,作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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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义词
不堪卒读:
意思是形容文章写得凄惨悲苦,令人心酸,不忍读完;也指文章粗劣,使人不肯读下去。
成语出处
清·曹梧冈《梅兰佳话》第九段:“柳曰:‘月香姊情词俱哀,令人不堪卒读。’竹曰:‘月香之志亦大可悲已。’雪香闭目不语,泪落衫袖。”?
白话文:柳说:“月香姐姐情词都哀伤,令人心酸,不忍读完。“竹说:”月香的志向也太可悲了。雪香闭上眼睛不说话,眼泪却落在衣服上。”
成语用法
示例
余乃憬然悟,喟然叹曰:“噫,筠倩真死矣,此非其病中之日记耶?”此日记语意酸楚,不堪卒读。 ——徐枕亚《玉梨魂》第二十九章 。
白话文:我于是裴憬然而觉悟,感慨地说:“唉,筠倩真死了,这不是他病中的日记吗?“这日记语意心酸,不能卒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忍卒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堪卒读
〖成语〗: 不忍卒读
〖拼音〗: bù rěn zú dú
〖解释〗卒:尽,完。不忍心读完。常用以形容文章内容悲惨动人。 一般是因为写得太过煽情,读不下去了,也有的用来形容写得不好,没办法读下去。
〖出处〗清·淮阴百一居士《壶天录》上卷》:“闽督何公小宋,挽其夫人一联,一字一泪,如泣如诉,令人不忍卒读。”
不温不火的意思是:做事不急不忙,从容不迫。你可以再在网上查一下这个成语和“不愠不火”之间的区别,上进的孩子,加油哦!!!
1.解释】:不把它放在心上。表示对人、对事抱轻视态度。
【出自】:《三国志·吴书·陆凯传》:“定大恨凯,思中伤之,凯终不以为意,乃心公家,义形于色,表疏皆指事不饰,忠恳内发。”北魏·杨炫之《洛阳伽蓝记·秦太上君寺》:“临淄官徒有在京邑,闻怀砖慕势,咸共耻之,唯崔孝忠一人不以为意。”
【示例】:管亥望见救军来到,亲自引兵迎敌;因见玄德兵少,~。
◎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十一回
【近义词】:漠不关心
【语法】:动宾式;作谓语;形容不在意
2.【解释】:卒:尽,完。不忍心读完。常用以形容文章内容悲惨动人。
【出自】:清·淮阴百一居士《壶天录》上卷》:“闽督何公小宋,挽其夫人一联,一字一泪,如泣如诉,令人不忍卒读。”
【语法】:动宾式;作谓语;含贬义
【词目】不忍卒读
【发音】bù rěn zú dú
【解释】卒:尽,完。不忍心读完。常用以形容文章内容悲惨恸人。
【语法】动宾式;作谓语;
【例句】短短数语,把大灾后人间地狱的悲惨情景,刻画得栩栩如生,令人不忍卒读。
【辨析】常与不堪卒读、难以卒读混淆,误以为贬义词。
不忍卒读的意思是不忍心读完,常用以形容文章内容悲惨动人。
不忍卒读解释:
释义:不忍心读完,常用以形容文章内容悲惨动人。
出处:清·淮阴百一居士《壶天录·上卷》:“闽督何公小宋,挽其夫人一联,一字一泪,如泣如诉,令人不忍卒读。”
译文:闽督何公小宋,写夫人的挽联,一字一泪,声音悲切凄凉,令人不忍心读完。
用法:动宾式;作谓语。
示例:这样的新闻让人不忍卒读,这样的新闻却每天都在发生。
扩展资料
不忍卒读的近义词:
一、惨不忍睹
释义:凄惨得叫人不忍心看。
出处:唐·李华《吊古战场文》:“伤心惨目,有如是耶!”
标签:第三 善意 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