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不是目的 罚款不是目的希望大家提高自身责任心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取消和调整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53个罚款事项,其中,取消29个罚款事项,调整24个罚款事项。8月13日,决定目录公布。
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百姓和各类市场主体。而行政处罚则是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执法的重要方式。近年来,随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不断深化,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全面推行,我国行政执法总体上有很大改善,但从媒体的报道来看,一些行政机关的随意式执法以及不合理罚款等现象仍然存在。
这些问题损害着政府的公信力,也对各类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了很大负担和困扰,进而影响营商环境和市场活力。在新修行政处罚法全面实施的背景下,不断规范执法言行,全面清理不合理的罚款事项,推动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让执法更具公信力更为社会所接受,既是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社会和市场的热烈期盼。
此前,国务院明确,取消和调整罚款事项,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三个一律的清理标准,即凡是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罚款事项,一律取消,凡是罚款事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违‘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或者有失公允、过罚不当的,一律取消或调整,凡是罚款事项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规范或管理的,一律取消。
现在,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目录已经公布,可以发现,这次被取消和调整的事项完全契合上述清理标准。
比如,对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行为的罚款,过去依据的是《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但相关行政许可取消后,目前实施的是备案管理,依据消失,罚款自然需要取消;以往要求道路货运经营者必须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否则就要罚款,但在互联网时代,即使需要查验证件,有关部门也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查询证件信息,相关罚款条款显然已经与经济社会发展很不适应。
另外,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的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过去监管部门对此会给予罚款等处罚,但是如果真正的目的是为了让企业规范运作,罚款是不是唯一适用的手段?从这个角度出发,取消这一罚款事项自然在情理之中。
由于这些罚款事项主要集中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领域,那么可以预期,一旦取消和调整,肯定能够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让企业和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其惠企利民的意义不言而喻。更重要的是,本次大清理透露了一种新的行政执法思路。这一思路要求监管部门避免不分情景、事无巨细地对所有违法行为都予以处罚,甚至以罚代管,把罚款当作目的。而是强调用更加多元、系统的方式来推动企业合规经营,并将有限的执法资源聚焦于真正有社会危害的行为。
罚款不是目的,取消罚款也不意味着放弃监管。在罚款事项取消之后,有关部门仍然需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创新和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致力于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精准性,进一步提升监管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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