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抓拍 车辆抓拍摄像机怎么安装
法律分析:1、闯红灯举动:当有违章闯红灯车辆时,前端的抓拍单位对车辆实行图象抓拍。2、逆行举动。3、不按规则车道行驶。抓拍方法普通分为:标清摄像机、高清摄像机及数码相机等方法。交通违章处罚分为警告、罚款、吊扣驾驶证和拘留四种。其中对违章者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上的罚款,可由民警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对违章者处以50元以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由县以上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巡警部门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但吊扣6个月以上驾驶证和吊销驾驶证,须由地、市或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巡警部门审批;对违章者处以行政拘留的,由县(市)、市辖区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对于电子眼抓拍违停从违停车辆,一般会在0-3分钟内抓拍,根据路段不同,抓拍时间规定可能不同,但违停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停车辆给予罚款处罚。
法律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因此,对于电子眼抓拍违停从违停车辆,一般会在0-3分钟内抓拍,根据路段不同,抓拍时间规定可能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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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警察系统在宁波市已经经过了5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普通光学相机模式。该系统采用普通光学照相机进行抓拍。1998年,宁波市区5个路口首先安装了13套普通光学照相机型路口电子警察系统。路口设备工作方式较简单,即对闯红灯车辆进行记录,车辆信息存储在照相机上,需要人工取回胶卷进行冲洗,再拿回中心做数据处理。该系统需要人工频繁更换胶卷,不能实现全天候工作。第二阶段:数码相机单拍模式。该系统采用了数码照相机进行单张拍摄。2002年,宁波市区25个路口72个方向安装了数码相机单拍型路口电子警察系统。车辆抓拍采用数码照相机单拍的方式,数据存储在路口的工控机中。系统没有联网,需要人工到路口采集数据,然后回到中心进行数据处理。第三阶段:数码相机连拍模式。该系统采用了数码照相机进行连续抓拍。2003年初,为了完整记录机动车交通违法全过程,宁波市内所有采用数码相机单拍模式的电子警察系统进行了改造,使数码相机单拍的电子警察系统具有连续抓拍的功能,对一次违法行为连续抓拍4张照片作为违法处罚证据,但是数据传输还是用人工采集的方式。第四阶段:摄像机拍摄模式。该系统采用摄像机对违法车辆进行连续抓拍。2003年,宁波市区10个路口安装了32套该类系统。摄像机对违法车辆进行连续抓拍,记录3至4张图片来呈现违法车辆的违法过程,数据存储在路口的工控机中,可利用网络将数据传回中心直接进行处理。第五阶段:摄像机加数码相机复合拍摄模式。该系统利用摄像机对违法车辆的轨迹抓拍两张照片,再使用数码相机抓拍一张高清晰度的照片来补充违法证据的真实性。2005年,宁波市区新建该系统72套。系统联网数据可以直接通过光纤传输到中心进行处理。电子警察系统作为宁波智能公安交通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已完成安装系统506套,其中宁波市三区248套,各县市区总计258套,基本涵盖了宁波市区和各县市区的主要路口。电子警察抓拍种类主要有:闯红灯、压黄线、闯单行或禁行线、不按导向车道行驶、超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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