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的车撞报废了赔多少 10万的车撞报废了赔多少对方全责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车辆报废全损的,保险公司理应按车辆事故前价值赔偿,但如车辆尚有残值,应该予以扣除吗?而车辆全损后,车主租车或打车的替代性费用,又该谁来负担呢?
交通事故 车损 替代性交通费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为全损,因保险公司应按照事故前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理赔;而车主因车辆损坏,产生的正常合理的替代性交通费,如租车、乘车费用等,亦属于当事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2021年5月18日,李乙驾驶小型轿车行至某路段,适有刘甲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强行并道,致刘甲驾驶车辆的前部与李乙车辆的前部相接触,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刘甲、李乙均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对于事故的发生刘甲负全部责任,李乙为无责任。
事后,李乙车辆受损严重,经保险公司认定为全损,金额为10万,但李乙认为金额偏低,双方因此相持不下,致车辆长期得不到妥善处置,无奈李乙为出行便利,花费3.5万租赁车辆,以供自己日常出行使用。
数月后,李乙因与刘甲及保险公司就理赔事宜多次协商无果,最终诉至法院,欲寻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庭审中,李乙提交了第三方事故前车辆实际价值检测报告,经鉴定其价值为8.4万,保险公司认可该鉴定价值,但主张应扣减车辆残值3万后予以赔付,且李乙主张的3.5万交通费不属理赔范围,不应赔偿。
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案涉车辆现场勘验的受损现状,及保险公司确定的高额维修金额,可以认定李乙车辆确无修理必要性,因而推定为全损更具有合理性。因此,保险公司应按双方认可的车辆事故前价值8.4万进行赔付,其主张扣减的残值3万于法无据。
另,案涉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无法使用,李乙租赁替代性交通工具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属其财产损失,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李乙租赁车辆的品牌、核载人数与案涉车辆相同,且租赁费用每不高于案涉车辆同款同型号的市场租赁价格,故李铮主张的租车费标准属于合理范围,最终法院酌定租赁期限为4个月,确定保险公司应赔偿替代性交通费用为2万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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