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标准 校车标准
1、校车外观:
校车统一采用醒目的颜色(例如:黄色)标识,并可配备警灯和警报器。
2、校车内部:
校车的安全性能要高于普通车辆(例如:防撞性能),还应安装GPS,用于实时监控车辆运行的路线、速度;并设定限速器严禁超速;上下车门安装摄像头实时监控上下人员,并配安全锤等。
3、司乘人员:
司机需要有专业的执照,并定期抽查,如有违规驾驶,应及时纠正,并组织学习,多次违规应取消其驾驶校车资格。车辆应严格限载,并配备一名或多名老师负责维持秩序。
4、路权:
校车享有与公交车相同的路权。如遇突发事件,可使用警灯和警报。
扩展资料:
早在汽车发明之前,美国就有了专门接送学生的马拉校车。第一个生产校车的公司叫做WayneWorks,至少在1837年就开始生产一种可以乘坐25个小孩子的马车,专门用来接送学生。在1886年前后,人们就称这种马车为“Schoolcars”或“Schooltrucks”了。
在汽车发明后,WayneWorks在1914年将这种马车的车厢装到汽车底盘之上,于是就发明了动力驱动校车。在1927年前后,WayneWorks和另外一家校车厂商——BlueBirdBodyCompany开始生产全金属车体的校车,这种动力卡车与如今的校车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校车
为规范学校车辆的使用,做到安全行车,提高车辆使用水平,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校车使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校车使用管理规定一、学校校车由学校办公室统一调配使用,实行用车审批制度。二、学校校车主要用于学校的行政事务、教职工因公外出及师生的应急使用。三、外单位借用车辆必须报经校长审批,未经同意不得将车辆私自外借。四、校车由学校专职司机负责驾驶,司机要认真执行“安全行车管理规定”和履行“司机职责”。五、学校司机要注重车辆的保养与维修,保证用车安全。六、学校司机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安全行车。对违章违规行车造成的非正常性支出学校不予报销。七、学校校车因公务发生交通事故及被罚款,要根据司机、乘车人所负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不同比例的经济损失。如属校车本身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事故由学校负责;公车私用的,其事故责任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八、学校校车的维护、修理,由司机向总务处提交申请,审批后方可送检维修,之后凭修理厂正规维修清单及发票报销。九、车辆每晚要返校,停放在校内,无特殊情况禁止车辆在外过夜。校车使用许可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第十七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第十九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二十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第二十一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第二十二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校车运行并不全由国家,而是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方式。校车收费没有国家标准,具体标准由县市区物价部门核定。学生自愿乘车,学校不强制学生乘车。
记分规定如下:按照国务院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校车是用于接送幼儿园幼儿、义务教育学生上下学的车辆。校车安全关系学生上下学安全,驾驶校车应当担负着重大社会责任,必须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为保障校车安全,公安部123号令对驾驶校车制定了更加严格的记分规定:一是一次记12分的情形有:驾驶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二是一次记6分的情形有:驾驶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三是一次记3分的情形有:驾驶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四是一次记2分的情形有: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对校车驾驶人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有关规定执行。需要提醒的是,其他机动车应当按规定避让校车,对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一次要记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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