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摇号申请程序是什么 ♂
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摇号申请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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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步骤:想申请购车的指标,首先需要符合申请条件,具备上述申请资格的话,可以在指定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也可以到各区(县)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申请。
获得申请编码,参加摇号:经审核合格后,确认您的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这时候就可以凭借申请编码参加每月一次的摇号。指标管理机构每月26日组织摇号,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查询指标编码:接下来需要在指定网站上或电话查询摇号结果和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需要自行下载打印或到指标管理机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以作为指标证明文件,若经摇号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则自动转入下一次摇号基数。
第一批申请指标摇号“中奖”概率会更大一些,因为之后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会不断累积到下一轮摇号,越来越多。申请人主动申请退出摇号的,其有效编码从摇号数据中删除。
凭指标编码购车:获得指标编码后,首先恭喜终于可以圆购车梦了,可以拿着指标编码到相关经销商挑选您的爱车,需要注意的是,要求自取得指标之日起在6个月内需要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
申请海南小客车摇号需要在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站申请,按照要求填写即可申请摇号。
1、登录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站。
2、选择【我想买车】,选择【个人增量指标业务】,进入账号登录界面。
3、输入手机号和密码注册账户,若没有注册,点击【还未注册?】,进入注册界面。
4、阅读有关条文,勾选已读“选择框“表示已阅读,然后选择【用户类型】,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进入注册界面。
5.在指定位置输入相关个人信息,并及时获取绑定手机短信验证码,在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进入用户首页界面。
6、点击【增量指标】后,选择相应身份类型,点击【填报申请】进入申报填写界面。请如实填写相应个人信息。信息确认填写无误后点击【下一步】,如想重新选择身份类型点击【返回】。
7、点击【下一步】后,进入“信息确认页面“,确认填写所有信息无误,勾选个人承诺后点击【提交】提交申请。
个人申请指标应满足哪些条件?
应满足四个条件:
第一、住所地在本省的个人
[包括:(一)本省户籍人员;(二)队现役军官及中士以上已婚士官;(三)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我省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员;(四)持有本省有效居住证,且近8年内累计48个月(含)或近24个月(含)连续在本省缴纳社会保险的非本省户籍人员(包括非本人原因漏缴,经社会保险机构核定补缴的期限达到48个月)];
第二、名下没有本省登记的小客车(含已取得的有效指标或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第三、没有应当报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小客车;
第四、持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海南小客车摇号需要在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站申请,按照要求填写即可申请摇号。
1、登录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站
参考资料来源: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站-登录流程操作说明
?申请人应到当地调控服务窗口办理。
依据《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单位或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应当通过指定网站提出申请;不能网上办理或按照规定应当现场确认的,申请人应到当地调控服务窗口办理。单位或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到当地调控服务窗口办理。
海口车牌照的相关要求规定:
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通过排号方式取得,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和竞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和竞价结果、定期公布排号结果,并向取得增量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摇号流程如下:
1、获得申请资格。符合《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调控服务窗口申请。
2、审核。窗口工作人员查验所需证明文件原件并收取复印件,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审核或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加盖职能部门公章。海南省调控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人可登陆指定网站查询审核结果。
3、领取。通过审核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可到海南摇号申请网站下载或到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申请海南小客车摇号需要在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站申请,按照要求填写即可申请摇号。
1、登录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站
参考资料来源: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站-登录流程操作说明
海南家庭机动车摇号在满足条件后去网上申请,需要审核通过后才能参加摇号,现在北京中签率挺低的1:67了。
1、登录车牌摇号系统网站,登录后点击用户中心,并填写增量指标的相关信息。
2、填写完后等待审核,通常在每月20号之后通知上一轮的审查结果。
3、摇号在每月26号进行。如果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随后公布摇号结果。
车牌摇号条件如下:
1、摇号中签未使用的不能再两年内在进行摇号,因此我们必须确保没有逾期使用的情况。
2、名下没有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
海南省小客车增量指标是怎么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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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小客车增量指标是:为科学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加快新能源汽车和节能环保汽车推广应用,逐步停止销售燃油汽车,顺应广大群众安全、顺畅出行的客观需要,本省自2018年5月16日0时起在全省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
海南省第30期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已于2021年03月26日结束。
本期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情况如下:
第30期(2021年3月)将配置个人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24922个,单位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648个;个人及单位有效新能源申请编码,即申请即配置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
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条件。
一、住所地在本省的个人
1、本省户籍人员。
2、驻琼部队现役军官、文职人员及士官。
3、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我省连续居住两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员。
4、持有本省有效居住证,且近8年内累计48个月(含)或近24个月(含)连续在本省缴纳社会保险的非本省户籍人员。(含非本人原因漏缴,经社会保险机构核定补缴的期限达到8年内累计48个月或连续24个月)。
5、持有本省有效居住证,且近24个月(含)连续在本省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非本省户籍人员。
二、名下没有本省登记的小客车
三、名下没有应当报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
四、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符合海南省已购房的非本省户籍人员可在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站或当地调控服务窗口提交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申请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名下没有海南省登记的小客车,且没有应当报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
2、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驾驶证。
3、海南省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或不动产权登记证(含房产证)。
海南省小客车增量指标:第24期(2020年9月)将配置个人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29479个,单位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521个;个人及单位有效新能源申请编码,即申请即配置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
根据《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海南省第24期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将于2020年9月26日15时举行。经统计,海南省第24期参与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个人摇号有效编码76241个,单位摇号有效编码521个。
2019年7月1日海南省放开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数量和条件后,2020年8月22日至2020年9月21日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数量为2646个(个人申请新能源指标数2382个,单位申请新能源指标数264个)。
扩展资料
海南省第24期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由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随机抽取12名资格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代表参与现场摇号活动。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按照自愿原则,自2020年9月23日起登录调控系统报名。
有关增量指标配置的业务咨询,请登录调控系统首页“咨询导航”中留言或拨打服务热线0898-68835091、68835092、68835099进行咨询。
参考资料来源: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2020年9月海南省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审核结果和配置公告
具体如下:
登录摇号官网,搜索“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并登录;进入首页,填报申请(以本省户籍人员为例),点击用户首页左侧的【增量指标】后,选择相应身份类型。
点击【填报申请】进入申报填写界面;认真仔细阅读各提示,如实填写相应信息。信息确认填写无误后提交申请即可。
操作
1、想申请购车的指标,首先需要符合申请条件。
2、具备上述申请资格的话,可以在指定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也可以到各区(县)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申请。
3、获得申请编码,参加摇号:经审核合格后,确认您的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这时候就可以凭借申请编码参加每月一次的摇号。指标管理机构每月26日组织摇号,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有影响
别人用你的手机号码注册那你之后就不能用这个手机号码注册了啊 而且手机号码还是自己用比较好,最好不要让别人用
海南岛轮廓形似一个椭圆形大雪梨,地势四周低平,中间高耸,呈穹隆山地形,以五指山、鹦哥岭为隆起核心,向外围逐级下降,由山地、丘陵、台地、平原等地貌构成。海南属热带季风气候,全年暖热,雨量充沛。 。截至2021年,海南省常住人口1020.46万人,比上年增加12.34万。
海南省摇号登陆怎么修改身份证 ♂
海南省摇号登陆怎么修改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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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签率56%!海南小客车摇号26日举行,29314个增量指标花落谁家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在指定系统首页。
1、在海南省当月摇号申请截至时间前,可以在指定系统首页用手机号和设置的查询密码登录。
2、登陆后点解身份证信息修改即可完成。
申请海南小客车摇号需要在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站申请,按照要求填写即可申请摇号。
1、登录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站
参考资料来源: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站-登录流程操作说明
用民生视角报道汽车资讯?/?汽车民生网海南车城12月24日报道——
摇个车过年去!这次新增指标29314个,机会难得千万别错过。
汽车民生网今天从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海南省第27期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将于2020年12月26日15时举行,本期将配置个人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29314个,单位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686个,中签率达56%左右。
摇号申请人需要注意,自2020年12月22日起,申请人可登陆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www.hnjdctk.gov.cn,以下简称“调控系统”)查询资格审核结果。
此次摇号由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随机抽取12名资格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代表参与现场摇号活动。
有关增量指标配置的业务咨询,可登录调控系统首页“咨询导航”中留言或拨打服务热线0898-68835091、68835092、68835099进行咨询。
公告原文阅读——
2020年12月海南省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审核结果和配置公告
根据《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海南省第27期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将于2020年12月26日15时举行。现将海南省第27期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审核结果和配置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审核与复核
海南省第27期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申请受理已按规定时间节点截止,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对参加2020年12月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的个人及单位的申请资格审核工作已经完成。审核结果今日向社会公布。
经统计,海南省第27期参与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个人摇号有效编码52585个,单位摇号有效编码686个。
2019年7月1日海南省放开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数量和条件后,2020年11月22日至2020年12月21日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数量为8848个(个人申请新能源指标数6310个,单位申请新能源指标数2538个)。
自2020年12月22日起,申请人登陆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www.hnjdctk.gov.cn,以下简称“调控系统”)查询资格审核结果。申请人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调控管理机构提交复核申请。复核申请详见系统提示,或首页“办事指南”栏目《申请小客车指标办事指南(个人)》、《申请小客车指标办事指南(单位)》。
二、增量指标配置
本期将配置个人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29314个,单位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686个;个人及单位有效新能源申请编码,即申请即配置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
三、申请人代表报名
海南省第27期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由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随机抽取12名资格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代表参与现场摇号活动。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按照自愿原则,自2020年12月23日起登录调控系统报名。
四、指标配置结果公布
海南省小客车指标配置现场将在“中国有线70频道?、网络直播:hainan.cctbn.com”进行同步直播。现场配置仪式结束后,调控系统将于1小时内在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公布指标配置结果,申请人可登陆调控系统查询摇号结果。
五、业务咨询
有关增量指标配置的业务咨询,请登录调控系统首页“咨询导航”中留言或拨打服务热线0898-68835091、68835092、68835099进行咨询。海南省小客车指标配置现场活动人员调配,12月26日下午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暂停2小时调控咨询服务热线接听工作,于当日16时30分恢复咨询服务热线接听工作。
特此公告。
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2月22日
延伸阅读——
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海南良好的生态环境质量和道路交通秩序,科学合理控制小客车保有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海南省实施
第二条?本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和配额指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及迁入本省变更登记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取得指标。
第四条?小客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新增小客车,通过排号方式或摇号、竞价方式取得的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或个人名下在本省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省的变更登记后,按本办法规定申请直接取得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特定情形下直接申请领取的指标。
第五条?省和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是本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的主管部门,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的管理工作。
省和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调控管理机构)负责通过统一网站、各市县调控服务窗口等,具体受理指标申请、归集与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公布指标配置结果及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商务、环保、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增量指标纳入配额,实行动态管理,配置额度、比例、方式等由省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量、环境承载能力、公共交通发展、道路通行状况等因素制订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调控管理机构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配置方案。
每年的配置额度按月度平均分配,当月未能成功配置的增量指标,由调控管理机构按照原配置方式纳入次月配置。增量指标不得跨年度进行配置。
第二章?指标申请及资格审核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应当通过指定网站提出申请;不能网上办理或按照规定应当现场确认的,申请人应到当地调控服务窗口办理。
单位或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到当地调控服务窗口办理。
第八条?登记在本省的单位,名下没有应当报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上一年度或者新注册企业当年度在本省缴纳税款入库总额1万元(含)以上;
(二)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5人(含)以上;
(三)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登记证书。
第九条?住所地在本省的个人,名下没有本省登记的小客车且没有应当报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持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调控管理机构申请增量指标。住所地在本省的个人包括:
(一)本省户籍人员;
(二)驻琼部队现役军官、文职人员及士官;
(三)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我省连续居住两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员;
(四)持有本省有效居住证,且近8年内累计48个月(含)或近24个月(含)连续在本省缴纳社会保险的非本省户籍人员。(含非本人原因漏缴,经社会保险机构核定补缴的期限达到8年内累计48个月或连续24个月)。
(五)持有本省有效居住证,且近24个月(含)连续在本省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非本省户籍人员。
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参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增量指标分为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和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并选择新能源排号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
(二)经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依据有效编码的申请时间顺序,取得新能源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摇号或竞价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
?(二)经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凭有效编码,参加增量指标摇号或者竞价,根据摇号或竞价中签结果取得指标证明文件。
个人只能获取1个申请编码,单位获取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确定。1个申请编码只能选择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单位或个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增量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
新能源小客车指标只能用于办理新能源小客车登记;普通小客车指标可以用于所有小客车登记。
第十二条?单位在每一年度内可以获取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或者新注册企业当年度,缴纳税款入库总额1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缴纳税款入库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4个后,缴纳税款入库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缴纳税款入库总额每增加5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12个后,缴纳税款入库总额每增加20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
(二)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5人(含)以上的当年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每增加20人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4个后,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每增加50人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每增加200人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12个后,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每增加500人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
(三)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每年可获得1个申请编码。
单位取得指标后,相应核减当年度的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三条?调控管理机构归集指标申请,并将申请人信息于每月8日24时前分别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省户籍信息、非本省户籍人员居住证信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和在琼居住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登记信息和个人的驾驶证信息;税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纳税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民政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注册登记信息。
第十四条?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调控管理机构分发的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调控管理机构。
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应当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说明原因。调控管理机构应于当月?22日在指定网站公布资格审核结果。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调控管理机构提交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调控管理机构会同相关信息审核部门复核后,异议成立的,应反馈申请人,申请人申请编码自动纳入下一次配置;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单位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自动转入下次配置。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个人已经获取的有效编码的有效期为6个月。该有效编码未获得指标的,有效期内自动转入下次配置。个人需要延长编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编码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起延长有效期6个月,未及时申请延期的,编码自动失效。
第三章?增量指标管理
第十六条?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通过排号方式取得,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
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和竞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和竞价结果、定期公布排号结果,并向取得增量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增量指标摇号由调控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每月摇号一次。单位和个人分别摇号。
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当月9日之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标的计划配置数量,并于该月的26日组织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摇号。
摇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摇号时间或地点发生变化的,调控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调控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竞价机构应当于竞价当月15日之前发布增量指标竞价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竞价规则、缴款方式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等内容。竞价机构应在竞价当月25日组织指标竞价。竞价时间发生变化的,竞价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竞价规则参与竞价。单位和个人分别竞价。?
竞买人申请竞价的,应当按每个申请编码1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万元。
第二十条?竞价采用网上报价方式进行,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当次竞价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报价金额和报价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及时公布竞价成交结果,竞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第二十一条?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款项。
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未成交的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
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的,视为其放弃增量指标,竞价保证金按照规定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调控管理机构应当于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向缴清竞价成交款项取得指标的买受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增量指标竞价所得收入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本息全额缴入省本级财政,专项用于道路交通管理。
第二十四条?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参加竞价。
第四章?更新指标管理
第二十五条?单位或个人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省之日起1年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个人名下在本省已登记小客车少于3辆(含)的,按实际数量取得更新指标;超过3辆的,只有3辆可以取得更新指标。单位名下在本省已登记小客车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
第二十六条?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将其申请信息发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其车辆登记、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完成核查。调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七条?调控管理机构对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审核合格的,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审核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单位或个人对相关部门信息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调控管理机构提交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反馈申请人,调控管理机构根据复核结果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更新指标按类型包括新能源小客车更新指标及普通小客车更新指标。申请人原使用新能源小客车的,只能取得新能源小客车更新指标。
第二十九条?2018年05月16日0时前,单位或个人在本省登记的小客车已经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省的,该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三十条?放弃更新指标的个人,在调控管理机构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领手续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第五章?其他指标管理
第三十一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调控管理机构申请其他指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发放其他指标证明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定编管理的单位新增小客车,应按照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取得有关证明,向当地调控管理机构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三条?我国驻外外交人员、人社部、教育部及其授权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海外科技专家回国返琼自带小客车进口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四条?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专用小客车登记的,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五条?单位或个人需要办理营运小客车登记的,凭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或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六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省登记的小客车变更至名下无本省登记小客车的一方,凭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办理更名登记后,转出一方不因此取得更新指标。
第三十七条?个人因离婚、继承需进行转移登记的小客车,凭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转移登记后的原车辆登记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第三十八条?单位名下在本省登记的小客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名下在本省登记的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因前两款规定情形将车辆办理转移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三十九条?2018年5月16日0时起,单位或个人名下在本省正常登记的小客车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3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抢状态,可在此后6个月内直接申领其他指标。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指标申请。?
单位或者个人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及携带有关材料,到调控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签署承诺书(承诺内容:追回被盗抢车辆后,可选择放弃已经取得的指标,或者在使用指标新购置的车辆和被追回车辆中择一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原登记地的变更登记,并承担全部费用),可以直接申领取得其他指标。
根据上述规定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原登记地的变更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四十条?小客车所有人的住所在本省区域内发生变更,拟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在迁出地办理提档手续后,可以直接在迁入地申领取得其他指标。
第六章?指标的使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取得小客车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指标证明文件,或者到当地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单位或个人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以下车辆登记业务,应当提交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
(一)转移登记;
(二)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
(三)迁入本省的变更登记;
(四)迁出本省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当天立即改迁的情形除外);
(五)营运小客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专用小客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
第四十三条?指标有效期为12个月且不得转让。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
以排号或摇号方式取得的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文件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竞价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分工和各自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的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手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履行审核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指标配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伪造、变造指标证明文件以及转让指标的,由调控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3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指标申请。
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的,由调控管理机构收回指标。
上述情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控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将其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因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执行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人在本省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者由外地转入本省时,需提交已取得的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第四十八条?竞拍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本省号牌小客车的,竞拍成功后,买受人在本省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应提交调控管理机构出具的指标证明文件。
第四十九条?购买存量二手车,应凭存量二手小客车备案确认公证文件及有关材料到当地调控管理机构直接取得存量二手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存量二手车转移登记后,原车辆所有人不产生更新指标;购买存量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在转让该二手车时或该二手车报废后,也不产生更新指标。
存量二手小客车应在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转移登记。逾期未完成转移登记的,原登记确认证明文件失效。
第五十条?2018年05月16日0时前购买小客车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单位,购买车辆用于营运的,凭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或其他材料及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十一条?为规范二手小客车交易市场、方便小客车所有人办理小客车更新,建立二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制度。二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具体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小客车,是指符合国家公共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其它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海南省机动车辆燃气附加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海南省机动车辆燃气附加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海南省机动车辆燃气附加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机票燃油附加费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的决定
- 海南退费附加费审核要多久
-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用于机动车辆的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一律征收燃气附加费。
开征燃气附加费后,不再征收公路养路费、过桥费、过路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第三条 本省鼓励机动车辆使用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对燃气附加费征收实行优惠政策。第四条 新建燃气汽车加气站应与加油站合建。第五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燃气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省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具体负责燃气附加费的征收稽查工作,并根据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六条 燃气附加费按照销售数量和征收标准价外计费征收,具体标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
燃气附加费的使用与管理,参照《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燃气汽车加气站应当在燃气储存设施的进出口管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流量计量装置,费用由燃气汽车加气站承担。
燃气流量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或者损坏时,燃气汽车加气站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和计量监督部门报告,不得擅自拆卸、修理或者安装。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和计量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进行处理。第八条 燃气汽车加气站在购气前应当到所在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开具预购通知单。
燃气汽车加气站凭前一次的预购通知单、购气发票和燃气附加费缴费凭证,开具本次购气的预购通知单。第九条 燃气汽车加气站应当按月向所在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报送进气、销售、库存、非正常损耗等情况的报表。
交通规费征稽机构有权对燃气汽车加气站的进气、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第十条 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计量监督部门接到燃气流量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或者损坏报告不按规定时间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燃气汽车加气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偷漏燃气附加费的;
(二)拖欠燃气附加费的;
(三)不按规定安装燃气流量计量装置或者故意损坏计量装置的;
(四)不按时报送或者虚报有关报表或者资料的。第十二条 征稽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如下:
机票燃油附加费是航运公司和班轮公会收取的反映燃料价格变化的附加费。该费用以每运输吨多少金额或者以运费的百分比来表示。中国国内航线的燃油附加费征收,采取的是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因此,燃油价格的变动直接影响航司是否做出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决定。
2012年12月5日起,出租车燃油附加费下调,路程在3公里以内的乘客不收取该项费用。国内航线的燃油附加费将下调。
机票燃油附加费免征航企
2019年1月2日-4日,深圳航空、海南航空、大新华航空、厦门航空、山东航空、春秋航空、中国联航、东方航空、四川航空、中国国航相继宣布自1月5日起800公里(含)以下及800公里以上航段均免收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
2022年3月31日,四川手机报记者从海南航空获悉,海航将于4月5日(含)起,上调国内航线的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3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3月25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3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8月23日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自2009年3月25日起废止。
次年2月底完成兑付工作。海南附加费申请流程:一、登陆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官网后,点击网上退费窗口,在同意用户协议后进行注册,注册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二、注册后登陆退费界面填写申请表格,退费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代码证)、行驶证与银行账户名称必须一致,且行驶证必须在有效行使期限内。三、退费申请人可根据提示,通过扫描或拍照上传相关证件以待审核。四、若同一用户申请退费多辆车辆,可在同一用户名下上传各车辆信息,无需重新注册。五、建议退费申请人的开户行尽可能与征稽机构的开户行一致,以保障退费效率。六、退费申请人可在11月30日前办理当年退付申请,交通规费征稽部门将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资金兑付工作。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当年退费申请,下一年度不予补领。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改进公路规费的征收与管理,加强公路的养护和建设,保障公路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汽油和使用柴油的机动车辆,一律按照本条例规定征收燃油附加费。开征燃油附加费后,不再征收公路养路费、过桥费、过路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第三条燃油附加费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征收用于公路事业和公路运输管理的专项事业费。对所征收的燃油附加费,免缴其他费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制定本补充规定。第二条 柴油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采取按车定额的办法征收。第三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领有牌照或者上路行驶的柴油机动车辆。第四条 柴油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
(一)按月征费标准:
1、客车、货车、特种车、牵引车、农用车、汽车拖带的挂车按核定装载质量每吨每月300元;
2、胶轮拖拉机拖带的挂车、简易机动车按核定装载质量每吨每月150元;
3、手扶拖拉机每月每台50元。
(二)按旬征费标准:
1、客车、货车、特种车、牵引车、农用车、汽车拖带的挂车按核定装载质量每吨每旬125元;
2、胶轮拖拉机拖带的挂车、简易机动车按核定装载质量每吨每旬60元。
(三)按日征费标准:
客车、货车、特种车、牵引车、农用车、汽车拖带的挂车按核定装载质量每吨每日15元。第五条 按月征费的车辆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在月底前办理下一月的缴费,按旬、按日计征的车辆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在行车前一天办理缴费。
实行全年统缴分月付款的车辆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按照交通规费征稽部门和车辆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签订统缴合同规定的时间缴费。第六条 外省柴油机动车进入我省两个月以内的,按本补充规定征费标准的20%缴纳燃油附加费;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本补充规定的征费标准缴纳燃油附加费。第七条 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燃油附加费的,除补缴规定费额外,每迟缴一日,处以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连续迟缴三个月以上的(含三个月),处以应缴费额一倍的罚款。第八条 汽油运输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交通规费征稽机构有权对运输燃油的车辆、船只进行检查。
违反《办法》和本补充规定运输汽油的,交通规费征稽机构有权扣留运输车辆或船只,进行调查处理。扣留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九条 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对柴油机动车辆进行车辆燃油附加费年审签证。车辆管理部门凭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发给的《交通规费年审证》,办理车辆年检签证手续。未按规定缴纳规费的车辆,不得通过车辆燃油附加费年审和车辆年检。
擅自发放年审年检签证,造成偷漏燃油附加费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追回偷漏的燃油附加费,并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违犯法律的依法处理。第十条 《办法》的有关条款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补充规定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的养护和建设,改进公路规费的征收与管理,保障公路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用于机动车辆行驶的汽油、柴油,一律按照本办法征收燃油附加费。
燃油附加费包括了公路养路费、过桥费、过路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开征燃油附加费后,不再征收上述规费。第三条 燃油附加费是专门用于公路养护、建设、公路配套设施建设、改善路政管理、交通管理和公路运输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社会集资或贷款修建的桥梁、公路,从燃油附加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投资回报或补偿。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油附加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燃油零售企业(加油站)代征燃油附加费。第五条 征收的燃油附加费应当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统一分配和使用。第二章 征稽机构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交通规费征稽局可以在各市、县设置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负责燃油附加费和其他规费的征收稽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依法征费,加强燃油销售管理、票证管理、费款上解管理以及其它规费的管理;
(三)与燃油销售单位加强联系,定期了解燃油销售情况,核验燃油附加费的征收情况;
(四)稽查偷漏燃油附加费的行为;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罚;
(六)加强规费征收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征稽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第七条 征稽人员执行公务按国家规定着装,佩戴“中国交通规费征稽”胸章,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规费检查证》。第三章 燃油销售管理第八条 经营汽油、柴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必须经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审批,取得燃油批发或零售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才能从事燃油销售经营业务。
未经审批许可的企业和公民个人,一律不得从事燃油的销售经营业务。第九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需设置内部机动车辆供油的加油站,必须经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审查批准,发给燃油供应许可证。第十条 军队(武警、边防)设置的面向社会从事燃油销售经营业务的加油站,必须经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批准,取得燃油批发或零售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才能从事燃油销售经营业务。
军队(武警、边防)内部设置的供应军事用油的加油站(油库)不得向社会供油。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购买用于非机动车辆燃油的,必须到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指定的燃油销售点购买。其他的燃油销售点不得销售用于非机动车辆的燃油。第十二条 持有燃油批发或零售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持有燃油供应许可证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月向所在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报送进油、销售(供油)、库存、非正常损耗等情况的报表。第十三条 持有燃油批发或零售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持有燃油供应许可证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使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财政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印制的统一票据。第十四条 交通规费征稽机构有权对燃油批发或零售企业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机动车辆加油站的进油、销售(供油)、库存、非正常损耗、油价和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含财务会计资料),不得拒绝检查。第四章 征收标准及管理第十五条 燃油附加费的征收标准为燃油售价的60%。调整费率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 燃油附加费实行价外计费。燃油零售企业应根据销售油品的货款计征燃油附加费。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加油站,由交通规费征稽机构直接征收。第十八条 燃油零售企业于每月十日前向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返还上月征收的燃油附加费。
燃油零售企业可以按实际征收燃油附加费数额提取3‰的代征手续费。第十九条 每年年终,经交通规费征稽机构检查,燃油零售企业销售量加上库存量少于购油量的部分,仍须按当时的价格和费率征收燃油附加费。有证据证明燃油属非正常损耗的部分除外。第二十条 本省车辆出省时,应当向设置在港口的交通规费征稽机构登记,领取省外通行的有关证件。车辆返回本省时,应当分别按照省外留驻天数缴纳燃油附加费。其缴纳的费额标准另行规定。
外省车辆进省,应当向设置在港口的交通规费征稽机构登记。离开本省时,凭燃油附加费发票,按征收数额的70%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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