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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法律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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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法律法规有哪些

  • 二手车法律法规有哪些
  • 二手车质量问题如何维权
  • 修订《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多难全面取消限迁还有多远
  • 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促进自由流通,目前有哪些关于二手车方面的政策
  • 二手车经销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 胡剑萍:加快修订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鼓励4S店经销二手车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买二手车的注意事项如下: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资质证明;车辆性能是否完好;查看行驶证照片、车架号是否与车辆一致;车辆保险是否有效;车辆登记书字体是否与行驶证一致,车架号和发动机号是否和行驶证相同等事项。
二手车过户规定:过户需要的手续资料:车辆行驶证原件、审验有效期内,消除违法违章记录;机动车登记证书、单位车辆需要组织代码证及公章、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
机动车登记表:《机动车、注册、转移登记、变更表》车辆所辖区车管所领取,带身份证、行驶证。车辆购置附加税证。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如果是外地户口,需要携带暂住证,买方的暂住证需要满一年。原车主及现车主到车辆交易市场开交易发票、同意买卖交易签字。
法律依据:
《二手车交易规范》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称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二)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原车主名称应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名称一致。
《二手车交易规范》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交易合同包括:收购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委托购买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等。

二手车质量出现问题的可以找二手车经销企业进行维修或者赔偿损失。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法律依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八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12月13日,商务部在回复网民时表示,下一步,国务院相关部门将继续做好二手车流通领域的“放管服”改革,修订包括《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内的立法规章,完善二手车流通管理,繁荣二手车市场。

回看人民网过往关于修订《办法》的报道,可以发现:

2017年11月,《办法》的修订工作就已经传出要重启。

2020年4月,商务部还曾公开表示,《办法》修订稿已完成,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转眼到了12月13日,商务部却在给网友的答复中提到“下一步……修订包括《办法》在内的立法规章”。这是不是意味着修订工作还未结束?

从2017年到2020年,《办法》的修订工作至今未见完成。从今年4月到12月,商务部的征求意见稿也未见公布。

相信大家看到这里,心里都会产生这样的疑惑:为什么《办法》修了几年还没有结果?修订《办法》很难吗?

《办法》的主要修订工作,集中于以下四项内容:

1.?进一步推动落实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促进二手车自由流通;

2.?落实好二手车经销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3.?扩大二手车出口业务,拓展市场发展空间;

4.?便利车辆异地交易登记,进一步繁荣二手车市场;

接下来,我们也逐步分析看看:

落实二手车经销增值税优惠政策

今年5月,财政部就出台了相关的二手车经销增值税优惠政策。

按之前的税收政策,正规的二手车经营公司要按车辆成交价的2%缴纳增值税,而经纪公司和个体交易者只需向市场开办方缴纳每次200-400元的开票费用,即可开具二手车交易发票,办理过户。

这样一来就导致了以往很多二手车交易都通过个人之间进行交易,并不是走二手车经销商的途径。

增值税减至成交价的0.5%,可以降低二手车成本,促进二手车流通,推动二手车交易规范化,经销商专业化、品牌化发展。

扶持二手车出口业务

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三大部门于19年5月共同召开专题会议,正式开启了二手车出口业务。

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下,2019年全国实现出口二手车3036辆,今年二、三、四季度实现出口约2400辆。

且时隔一年半后,商务部与公安部又联合印发通知,在原有的10个二手车出口业务试点省市基础上,又新增20个试点地区。

可以看到,商务部在稳步推进二手车出口业务的扩大,以加快二手车流通,消化过剩新车产能。

二手车“限迁政策”成阻碍,交易登记手续“不便利”

11月20日,公安部发布了12项交管优化营商环境新措施,其中包括车辆异地登记的便利政策,但却仅限于新车。

为什么排除了二手车呢?

目前,二手车异地交易仍受限于各地“限迁”政策,换句话说,车辆从异地迁出是容易,但能不能顺利迁入当地,却还得看车辆的排放量是否符合当地实行的车辆排放标准。如果不符合,就没办法迁入,又何谈异地办理手续便利之说呢?

其实,早在18年3月,李克强总理就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全面取消“限迁政策”,但时至今日,全面取消“限迁”的工作仍很难推进。

要解决“限迁”问题,就要统一各地车辆排放标准和限行政策,但这关系到重要的地方环保考核指标,各地方政府矛盾不少。其次,取消“限迁政策”,还会影响本地新车销量,进而影响到新车上缴的税收。两者都让全面取消“限迁”变得困难重重。

为促进二手车自由流通和企业跨区域经营,8月1日起,全国正式取消“国五”排放标准的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取消后对二手车商和消费者会产生哪些影响?在一些区域市场已经开始有所端倪。上海:“国五”二手车取消限迁,车商降价出货消费者得实惠。在上海的一处二手车交易场地里,停放了超过150台二手车。一早,有当地消费者就到这里来碰碰运气,他看中一台车龄5年的轿车,商家开价8.8万元,经过协商,最终以8万元的价格,签下了购车协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二手车市场

是机动车商品二次流动的场所,它具有中介服务商和商品经营者的双重属性。具体而言,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功能有:二手车评估、收购、销售、寄售、置换、拍卖、过户、转籍、上牌、保险等服务。

此外,二手车交易市场还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查二手车交易的合法性,坚决杜绝盗抢车、走私车、非法拼装车和证照与规费凭证不全的车辆上市交易。

汽车渠道变革已然开始,如何顺势而为,对于行业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西安市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的“2020中国汽车供应链大会”(原“中国汽车零部件行业年会暨高峰论坛”)21日在陕西省西安市召开。大会论坛上,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副司长胡剑萍发表了演讲。

胡剑萍

汽车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性产业,产业链条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占比较高,增长空间大,带动效应强,是当前扩大消费拉动内需的重要领域之一。然而受多重因素影响,我国汽车销量连续两年走低,2019年新车销量2576.9万辆,同比下降8.2%。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加剧了汽车消费下滑的压力,境外新冠肺炎疫情的扩展蔓延又进一步影响了全球汽车产业的发展。

胡剑萍表示,党中央和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同时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来恢复工作:通过了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降低二手车经销增值税税率,支持淘汰老旧柴油车等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的措施。具体如下: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消费促进工作;推动出台稳定和扩大消费汽车的具体措施;完善汽车流通行业的管理制度。

随着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的持续向好,汽车消费持续回升,在全球主要汽车市场中风景独好。据统计,截止9月底,我国汽车保有量已经达到了2.75亿辆,预计在年底将超过2.8亿辆,与美国汽车保有量持平,也有可能略有超过。因此,中国汽车市场也将由增量市场向存量市场转变。

胡剑萍指出,我国二手车市场发展空间巨大,美国的二手车年交易量4000多万辆,中国2019年交易量才1400多万辆,远低于美国。中国二手车与新车的消费比例还处在一个较低的区间,在欧盟等主流市场,二手车和新车的比例是1.5:1,所以说中国的二手车市场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将成为拉动汽车消费的新动力。

对此,商务部会同公安部等部门开展了二手车出口工作试点。同时随着绿色发展理念的深入人心,消费者对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的接受度正在逐步的提升。她表示,未来将继续着眼汽车全生命周期,特别是顺应汽车消费重心由购买向使用环节转移的趋势,抓住二手车、报废车等关键环节,全链条推动汽车流通体制改革,推动出台相关的措施,促进汽车消费和更新。

一是加快修订《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将突出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激发市场活力,强化监管服务,便利二手车交易,重点是推进车辆信息的透明,鼓励车辆历史查询服务,加强解决有关突出问题。

另一个是全面落实二手车限迁政策的问题,2016年国务院部署要求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在相关部门持续推动下,这个问题在2019年上半年基本得到解决,但是在下半年随着部分城市国六排放标准的实施,一些地方对二手车限迁的问题又有反弹,有的地区实行了只有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二手车才可以迁移的政策,而国六标准的二手车实际上占比很低,所以我们正在积极推动取消国五二手车限迁。此外,鼓励4S店经销二手车一些相关的政策我们也正在大力推进中。

二是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重点贯彻落实《报废机动车管理办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等法规和部门规章,继续做好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政策落实工作。

三是深化汽车流通领域“放管服”改革。着力解决制约汽车全产业链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降低汽车交易成本,提高汽车流通效率,进一步激发汽车市场活力。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l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第十六条 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八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 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 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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