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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怎么估价(保险公司对汽车 残值是如何估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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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怎么估价(保险公司对汽车 残值是如何估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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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怎么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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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指全损车也就是撞报废的车)维修+施救费用已经达到车辆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后车辆会卖给拍卖公司卖给拍卖公司的价值由拍卖公司定夺,车辆实际价值简单理解就是新车购置价折旧后的价值一般月折旧0.6%。

事故车残余价值即残值,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某些零、部件的回收价值,如机动车的某些控制装置、齿轮、轴或仪表等。这种情况在我国有些汽车上还是比较常见的,因为我国的汽车可进行大修,大修时,可更换发动机、变速器等这样一些重要部件。

当汽车整车因发生交通事故无修复价值时,但事故车上未受损的重要零部件还有相当的残余价值存在。

关于事故车残值手续:

1、购买故事汽车的手续和购买二手车的手续是一样的,卖主带着车辆的相关证件和买主一起去车管所双方交钱过户。但是在事故车出售中,如果买家不是本地人想把车辆开回自己的城市再办理拍照的话,就要实行无车提档了。

所谓的无车提档就是当交易中买家要求开回别的城市再给车辆进行上牌入户的情况下,当地的车管所部门会派人将车辆的购买情况和车主资料集成档案收藏在当地的车管所部门的档案库里。

这样买家就可以自行讲车开回别地办理车辆手续,而车管所的档案就是要防止车辆在交易后回到别的城市时会不会有什么违章和犯罪行为。

2、当买家回到自己的城市办理入户和上牌手续的时候,买家当地的车管所将无车提档的档案加入到 车辆的档案里,并且同时查询是否在路程上有违规交通和违法犯罪的记录。如果有的话就会立刻扣押车辆甚至逮捕车主。

购买事故车的手续和不走相比其他车辆交易要稍微麻烦和琐碎一点。其实很多人在买事故车的时候都抱有一个问题,事故车能否修好?其实这种担心并不是多余。但是要知道,事故车在修复过后其实和原厂车辆是不会有太大的区别的。

唯一的就是可能性能和安全系数上谨此于正规厂商出厂时候的系数。但是有关执法部门会有人通过审核调查事故车是否还能再次上路的。而且经过种种复杂的手续才最终确定事故车是可以行驶的 。

事故车评估分为A.B两个等级,分别从ABC柱,外观情况,汽车底盘,发动机舱四个方面来鉴定是否为事故车!

1.检查车辆的ABC柱

ABC柱不仅是车顶的支撑点,而且可以保护车内人员。检查ABC柱时,主要检查ABC柱是否变形,车辆前后梁及挡泥板是否有焊接、切割痕迹。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则车辆可能是发生重大事故的事故车辆。我们也可以开关门几次,看看开关门时是否顺畅,然后我们可以摘下密封条看看是否损坏。检查车辆时,必须检查是否有明显的凹凸,然后打开门框后的橡胶条,观察焊接点是否规整、新旧程度。

2.检查车辆的外观

在原厂生产时,左右车身或车身间隙相对对称。因此,我们可以检查汽车的间隙是否相同,以及汽车的腰线是否相对自然。如果对称部分的间隙明显或腰线不自然,我们可以初步判断车辆碰撞或划伤,需要进一步排查事故车的可能性。此时,我们需要进一步调查事故车辆的可能性,首先,观察轮胎与车门轮罩之间的距离,并在没有太大差异的情况下对两侧进行比较。然后观察整车玻璃生产日期是否与出厂年限一致。如果没有,则是后更换的玻璃,这可能是由事故引起的。

3.检查汽车的底盘

汽车的底盘支撑着整个汽车,所以我们也需要仔细检查底盘。底盘升起后,需要检查整个底盘和主梁是否已翻新,然后观察车辆底盘和前后纵梁是否变形,底盘各部分的脏污程度应相同。如果前纵梁(梁)表面有焊接或矫直痕迹,且油漆颜色非常鲜艳,则判断其受到严重冲击。如果发现底盘油漆比较新,底盘各部分脏污程度不一,这辆车无疑是肇事车。

4.检查发动机舱的状况

发动机舱需要经常检查。如果是一个对汽车不太了解的人,很难找出问题所在。但是,只要你觉得有不合理的地方,你就需要仔细检查,比如水箱框架有没有修皱的痕迹,螺丝有没有扭曲的痕迹,左右翼子板的内缘有没有修皱的痕迹等等,只要有上述问题,我们就要小心。这辆车很可能是一辆事故车。

车损评估鉴定的程序具体如下: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2.对车物勘估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二人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按实施细则的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作出一个鉴定结论,出具《价格鉴定书》,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原则上鉴定结论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作出,如情况特殊,经交警大队批准可延期7天。3.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4.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住处更改。当事人如对经确认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5天内向交警支队申请重新鉴定。交警支队受理后应及时转交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评估鉴定,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10天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重新鉴定书经交警支队事故处理科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先说明,各地规定有差异,也没看到你的车,我做过定损工作,根据我的经验先简单说说。
对方的车损坏驾驶室和大梁要看具体损失部位和撞击损失程度,因为车损不一定要换总成,有的部件以修复为主,有的特别是涉及行车安全的部件会优先更换,所以说必须要看到车,才能精确测算,再者,各地配件市场和修配工时也不太一样,所以在网上无法给你估计出一个对你负责人的价格,但是各地往往规定,当修复费用大于更换费用的60%(部分地域为70%)的,应该总体更换,或整车报废,但应去更换部分的现有残值,这是规定,操作起来略有差异。
是不是要去掉残值是要看原车或原主要总成是否需要整体报废,如果已修复为主的,绝大多数不需要扣减残值,如果报废需要扣减,但国家规定的五大总成不能扣减的除外(防止拼装车)。
对方车辆是否有路权与你的交通事故无关,与定损也无关,但要注意,交强险有10000元的无责赔偿,没有交强险的车辆按照有交强险处理,也就是你的保险公司不区分责任拿一万,对方自负一万,剩余的部分按照双方的责任认定比例划分,根据你的描述基本上可以确定无路权,还要自负一万,你的损失轻微,若在一万元以内,建议你向交警队申请自修和解,这样你在一万元以内自修,基本上无损失。

法律分析:1、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工作完毕后,受损车辆、物品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代理人持当事人的委托书代理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应到处理机关开出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前来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小组委托鉴定工作;有涉及投保的车、物应及时通知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处理,否则出现的争议问题由当事人或代理人自行承担责任。

2、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小组收到《鉴定委托书》后,向事故当事人(或代理人)发出现场勘估通知。事故当事人不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的勘估鉴定场所的,视为自动放弃现场勘估参与权利。

3、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小组鉴定人员现场勘估时对受损车辆或物品损坏状况、换件或修复项目进行具体记录,参与勘估的有关当事人当场对照后应对记录情况签署确认或提出异议。

4、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小组按照规定的鉴定准则进行损失价格鉴定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车主或物主应按省规定的标准缴交鉴定费,然后领取《鉴定书》和鉴定费发票。上述鉴定费由车主或物主先行垫付,待事故结案后由事故责任人按处理机关认定的责任比例承担。

5、《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经事故处理机关确认后,成为事故结案时确定损害赔偿的合法依据。事故当事人如对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书》后5天内向惠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中心申请重新鉴定。

6、交通事故的车主或其指定代理人有权在鉴定数额范围内自行选择有技术资质的维修厂进行修复,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强制指定厂家修复;更换的零部件应与评估鉴定书的要求相符,维修厂不得以次充好。维修厂家应对《鉴定书》列明的维修项目和换件项目作出质量承诺,按照《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与车主签订维修合同。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时,车主可向惠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中心投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分析:对于事故车定损,需要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对于事故车理赔,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一条 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告知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二)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请求及理由;(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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