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停车费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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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规定停车收费标准
- 停车费收取标准
- 停车一般怎么收费
- 停车费收费标准
- 小区停车场收费标准
法律分析:1、内环线内重点区域道路停车场,首小时内15元,超过1小时后,每30分钟10元。
2、环线内其他区域,首小时内10元,超过1小时后,每30分钟6元。
3、室内非内道路停车场按区域和停车场规模收费 ;
4、a类地区,1等停车库:高密度立体停车库。配备电子或机械定位装置,电视监控、磁卡收费、温控式自动报警装置、消防拴、移动式灭火等先进设施、设备。是每小时35元,每天最高按8小时计算。
法律依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结合区域停车资源供求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承载能力,经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确定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划设停车泊位标线,设置道路停车标志,公示停车收费标准和道路停车规则,并按规定落实监管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安装地锁、划设标线等方式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在道路上停放机动车,应当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
法律分析: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停车场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得收费;
2、占道停车场的夜间停车时段由21:00-次日7:00改为19:00-次日7:00,延长2小时。
3、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放15分钟(含)以内的车辆,免收停车费。
火车、机场等停车场依据各地规定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法律分析:每个地区政府分别制定适用于本地区停车场收费管理的停车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主要按照分时段、分片区差别收费。居住区停车场收费与非居住区停车场收费有差别,不同的车辆类型停车收费标准也有差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法律分析:停车场收费分为两种第一种是针对内部车辆。这种多出现在小区内部车辆,主要分为月卡、次数卡、年费卡和免费卡等。月卡车即车主交钱后该月可以自由进出停车场停车;次数卡则是缴完费用之后享有的停车次数事先设定的卡;年费卡类似于月卡;免费卡则是内部人员享有的一种停车卡;第二种则是即时收费。车辆进场之前取走相关的停车凭证,出场的时候,通过人工进行即时收费,这种收费方广泛应用于多种停车场。
法律依据:《停车场收费管理的条例》 第三十四条 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部门根据使用时间和所在区域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收取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应当明示标志。
法律分析:
(一)停车收费标准:
1、次租车辆按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超过1小时15分种按2小时计费。
2、次租车辆先交费后取车,交费后15分钟内必须出闸离场,超过15分钟仍未离场,另外计收停车费。
3、次租车辆IC卡失效或丢失,按入口处管理员登记的入场时间收取停车费。
(二)停车免费处理规定:
1、本公司的车辆可免费,但驾驶员必须在计时卡上签名,以便财务部查核。
2、军警或特种车牌车辆,除因执行任务由公司领导在计时卡上签名的可免费外,其他一律不能免费。
3、非办公时间,由带班主任、领班用电话向上级领导汇报,经同意后,才能作免费处理。
4、所有作免费处理的时钟卡,经出口读卡机读卡后,收费员要立即通知出车口安防员用匙打开出口处读卡机,收回原卡交收费室保存,并在卡上写上“免费”字样,留作财务部核算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一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70元/车每月。
临时进入居民住宅小区的社会车辆,首小时内不计费,超过1小时按2元/小时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
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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