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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6532006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火灾隐患怎样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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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6532006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火灾隐患怎样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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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295:重大火灾隐患如何判定

  火灾隐患分为一般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38条这样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附: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GA653-2006):

  第一条 重大火灾隐患,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直接判定或综合判定。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二)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三)甲、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四)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五)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六)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第六条第一款至第九款规定要素2个以上(含本数,下同)的;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存在第四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要素2个以上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要素3个以上的;
  (四)其他场所,存在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要素4个以上的。
  第四条 总平面布置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一)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二)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
  (三)甲、乙类仓库或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四)城市建成区内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五)丙类厂房或丙类仓库与集体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六)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
  (七)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第五条 防火分隔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一)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造成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定的50%;
  (二)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超过该防火分区防火分隔设施数量的50%;
  (三)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或这些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
  第六条 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一)擅自改变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设施,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堵塞而无法正常使用;
  (二)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被封堵;
  (三)按规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四)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超过规定距离的25%;
  (五)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30%,其他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50%;
  (六)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50%;
  (七)民用建筑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室内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低于B1级;
  (八)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九)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之外的其他场所,其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十)除首层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既有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影响灭火救援;
  (十一)高层建筑的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被占用,影响消防扑救作业;
  (十二)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第七条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一)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源;
  (二)未按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三)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四)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之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未按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六)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第八条 防烟排烟设施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第九条 消防电源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一)消防用电设备未按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二)未按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工作。
  第十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一)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之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故障状态,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三)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第十一条 其他综合判定要素:
  (一)违反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防雷、防静电设施失效;
  (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电气设备失效;
  (四)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材料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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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5181-2017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强制性国标,规定了重大火灾隐患的术语和定义、判定原则和程序、判定方法、直接判定要素和综合判定要素等。适用于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在用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及相关场所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而形成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
GA 653-2006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规定了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原则,提供了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方法。适用于在用工业与民用建筑及相关场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形成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
你的疑问也许有道理,但是:GB 35181-2017实施后,没有相关文件废止GA 653-2006,也就是说GA 653-2006还有效,那替代关系也就不成立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认定。
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形。

肯定是火灾隐患。若仓库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则是重大火灾隐患。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明确要求,仓库和住宅是要有防火间距的,一般都要10米以上。连在一起了还谈什么间距?间距=0米。
另外,GA653-2006《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里规定了很多,可以参考。
住宅楼中设置如此大面积仓库已经违反很多法律法规了,“违法”成本已经很高了,不谈隐患了。
《消防法》处罚条款: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中有明确解释: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二、该标准部分内容如下:
2006-10-25发布
2007-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目 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25 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 36 重大火灾隐患的综合判定. 36.1 综合判定要素. 36.1.1 总平面布置. 36.1.2 防火分隔. 36.1.3 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 46.1.4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46.1.5 防排烟设施. 46.1.6 消防电源. 46.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6.1.8 其他. 46.2 综合判定规则. 56.3 综合判定步骤. 5参考文献. 6
前 言
本标准的4.2、4.3、4.6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九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9)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一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淑惠、刘激扬、阚强、吴丹、马锐、吴雪佳、王伟、殷李革、黄振兴、庄文遥、严洪、湛宝华、丁波、归小平、魏利军、徐浩良、倪照鹏。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原则,提供了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及相关场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形成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9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13690 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
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二部分
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50157 地铁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GB 12268、GB 13690、GB/T 14107、 GB 50045、GB 50067、GB 50074、GB 50084、GB 50116、GB 50156、GB 50157、GB 50222、GBJ 16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重大火灾隐患 major fire potential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2
公共娱乐场所 public entertainment occupancies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3
人员密集场所 assembly occupancies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3.4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 place of flammable & explosive chemical materials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包括工厂、仓库、储罐(区)、专业商店、专用车站和码头,可燃气体贮备站、充装站、调压站、供应站,加油加气站等。
3.5
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 operating areas for ladder trucks
靠近建筑,供举高消防车停泊、实施灭火救援的操作场地。
3.6
重要场所 important places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场所。如:国家机关,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调度中心,广播、电视、邮政、电信楼,发电厂(站),省级及以上博物馆、档案馆及文物保护单位,重要科研单位中的关键建筑设施,城市地铁。
总则
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直接判定或综合判定的方法,按照判定程序和步骤实施。
符合第5章任意一条要素且不符合4.5规定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不符合第5章任意一条要素且不符合4.5规定的,应根据场所类型、重大火灾隐患的综合判定要素,按照6.3进行综合判定。符合6.2所列情形之一的应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对火灾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根据场所类型、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要素的具体情形和发生火灾可能的过火面积,以及物品价值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估。
下列任一种情形可不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a) 可以立即整改的;
b) 因国家标准修订引起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c) 对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进行了消防技术论证,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
d)发生火灾不足以导致特大火灾事故后果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程序:
a) 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获取相关影像、文字资料;
b) 组织集体讨论判定,且参与人数不应少于3人;
c) 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按照本标准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有困难的,应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技术论证。专家组应由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相关消防技术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应少于7人;
d) 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时,建筑业主和管理、使用单位等涉及利害关系的人员可以参加讨论,但不应进入专家组;
e) 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应形成结论性意见,作为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据。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结论性意见应有2/3以上专家同意;
f) 集体讨论和专家技术论证应当提出合理可行的整改措施和期限。
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
下列重大火灾隐患可以直接判定:
a)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b)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c)甲、乙类厂房、库房或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住宅或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d)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e)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f)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重大火灾隐患的综合判定
综合判定要素
6.1.1 总平面布置
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
城市建成区内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丙类厂房或丙类仓库与集体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
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6.1.2 防火分隔
6.1.2.1 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造成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定的50%。
6.1.2.2 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超过该防火分区防火分隔设施数量的50%。
6.1.2.3 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或这些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
6.1.3 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
6.1.3.1 擅自改变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设施,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堵塞而无法正常使用。
6.1.3.2 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被封堵。
6.1.3.3 按规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6.1.3.4 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超过规定距离的25%。
6.1.3.5 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30%;其他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50%。
6.1.3.6 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50%。
6.1.3.7 民用建筑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室内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低于B1级。
6.1.3.8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6.1.3.9 除5.4规定外的其他场所,其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6.1.3.10 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既有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
6.1.3.11 高层建筑的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被占用,影响消防扑救作业。
6.1.3.1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6.1.4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6.1.4.1 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源。
6.1.4.2 未按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6.1.4.3 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6.1.4.4 除5.5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1.4.5 未按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6.1.4.6 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6.1.5 防烟排烟设施
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6.1.6 消防电源
6.1.6.1 消防用电设备未按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6.1.6.2 未按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工作。
6.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1.7.1 除5.5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1.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故障状态,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6.1.7.3 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6.1.8 其他
6.1.8.1 违反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
6.1.8.2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防雷、防静电设施失效。
6.1.8.3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或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电气设备失效。
6.1.8.4 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材料装修。
6.2 综合判定规则
6.2.1 人员密集场所存在6.1.3.1~6.1.3.9和6.1.5、6.1.8.4规定要素2条以上(含本数,下同)。
6.2.2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存在6.1.1.1~6.1.1.4 、6.1.4.5和6.1.4.6规定要素2条以上。
6.2.3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6.1规定任意要素3条以上。
6.2.4 其他场所存在6.1规定任意要素4条以上。
6.3 综合判定步骤
6.3.1 确定建筑或场所类别。
6.3.2 确定该建筑或场所是否存在6.1规定要素的情形及其数量。
6.3.3 按照4.6的规定,对照6.2规则进行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
6.3.4 对照4.5的规定进行核定。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公安部令第39号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73号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GB 50028-9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98-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9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公通字【1996】82号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九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9)归口。《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一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之一规定:本标准规定了重大火灾隐患的术语和定义、判定原则和程序、判定方法、直接判定要素和综合判定要素等。本标准适用于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在用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及相关场所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而形成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第3.1条规定:重大火灾隐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新消防法(09版)第七十三条:(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GA 653-2006《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第3.3条:人员密集的室内场所。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馆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宿舍等。
GB 35181-2017《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第3.4条: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应当依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 653—2006)进行。根据判定的程序,重大火灾隐患可采取要件、要素综合分析判定的方法。所谓要件、要素综合判定法是指根据事物的构成要件和制约事物的要素进行对照、综合分析判定的方法。根据重大火灾隐患这一事物的构成要件和制约重大火灾隐患的要素进行对照、综合分析判定的方法,就是重大火灾隐患要件、要素综合判定法。要件是指构成事物的主要条件;要素是指制约事物存在和发展变化的内部因素。

标签:火灾   判定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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