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宝马案 南京宝马案许灿会
2015年6月20日,在南京秦淮区石杨路与友谊路交叉路口,发生了一起惨烈的交通事故,一辆宝马车发疯般地撞车一辆正常通行的马自达轿车,撞击力度过大,导致马自达接近解体,车上两名人员不幸身亡。在去年4月1日,肇事的宝马车驾驶员王季进已经被判刑。事后,两名死者家属提起了民事诉讼索要赔偿,昨天,南京秦淮法院就民事赔偿部分作出了一审判决。
2015年6月20日下午1点50分左右,王季进驾驶宝马轿车沿南京石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友谊河路路口,在交通信号灯为红灯禁行的状态下,以195.2km/h速度高速直行,冲进横向正常行驶的车流中,猛烈撞上在路口左转弯正常行驶的薛某驾驶的马自达轿车,造成马自达解体,驾驶员薛某和乘坐人刘某被抛出车外当场死亡,其他多辆车受损。2017年4月1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王季进称,当时当我清醒的时候,我什么都没看到,我就看到驾驶室里面有白烟,然后车子有猛烈的撞击,有头痛的感觉,其他什么事情都不清楚。
庭审出具的证据显示,王季进平时生活中表现正常,但是在临近事发前一周,出现了异常反应,事发当天还曾报警称有人要陷害他。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认为:王季进在案发时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由于受害人家属不认可这一鉴定结论,法院又委托了另一家鉴定机构鉴定,得出了相同的结论。此外,两名受害人家属的代理人都提出,王季进在事发后没有表达歉意,除了给付5万元丧葬费外,没有积极赔偿,因此要求法院对王季进予以严惩。不过,在当天庭审最后陈述的时候,王季进表示不管判决如何,他都会尽他所能给与受害人家属赔偿,用一颗忏悔的心来面对。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季进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是结合他犯罪行为的危险程度,造成两名受害人当场死亡,包括公交车、出租车在内多辆车辆损失高达20多万元,后果十分严重,并且事后也没有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因此合议庭认为不适合减轻处罚,只能依法适当从轻,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季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刑事部分宣判后,死者薛某和刘某的家属将王季进及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进行民事赔偿,总计170多万元。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权,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起案件中,被告王季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也应当由王季进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此外,即使在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形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还是要就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向受害人及时进行赔付。最终在民事部分法院判决:被告王季进赔偿两死者家属155.7万元,15.9万的余款由涉案保险公司分担,总计171.6万元。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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