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旧换新政策 购车以旧换新政策
由国家财政部、商务部于2009年7月13日正式联合发布的《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细则》规定,四类汽车可享以旧换新补贴,金额从3000元到6000元不等。
符合有关条件的车主,可以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间,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经商务、财政、环保部门审查合格后,由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车主指定账户。
联合服务窗口将由财政、环保部门设立,并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办理补贴资金申请。
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汽车以旧换新办法》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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