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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高速公路 辽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本站 辽宁高速公路辽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法律分析:辽宁省决定全面启动3个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并要求相关项目争取在2021年年底前开工建设。以往,保证这样规模的3项重大工程项目如期开工,需进行为时25个月左右的前期勘察设计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

辽宁高速公路 辽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法律分析:辽宁省决定全面启动3个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并要求相关项目争取在2021年年底前开工建设。以往,保证这样规模的3项重大工程项目如期开工,需进行为时25个月左右的前期勘察设计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辽宁高速公路 辽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插图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省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乘车人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全省高速公路的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公安机关是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对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省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高速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根据实际需要组建高速公路应急救援队伍,配备适应抢险救援需要的设备及物资,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第二章 养护管理第六条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高速公路的养护标准,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第七条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现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现场应当设置红色警示信号。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应当按设置的标志通行,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不得侵扰作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第八条 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遭受破坏,交通严重受阻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第九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制定高速公路养护维修计划,定期分析高速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等路况数据,并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和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对达不到高速公路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限期采取措施,及时修复道路,保障安全畅通。第三章 路政管理第十条 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的行为:(一)设置破坏物、障碍物阻碍车辆行驶;(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未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三)除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外,载客车辆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停车场以外上下乘客;(四)除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外,载货车辆在高速公路路面上装卸货物;(五)在高速公路用地两侧500米范围内焚烧物品;(六)擅自在高速公路防护栏开口和开启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七)除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外,在隧道内以及桥梁等构造物上停车;(八)其他危及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的行为。第十一条 除养护和维修高速公路作业外,涉路施工活动依法需要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到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利用高速公路用地和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技术标准给予修复。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50米。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构筑永久性工程设施。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高速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第十三条 未经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及收费站等设施上设置标志牌、广告牌、张贴标语和宣传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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