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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哪里有比较大的二手车市场(杭州商务车改装有哪些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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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哪里有比较大的二手车市场

杭州哪里有比较大的二手车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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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比较大的二手车市场是华浙二手车市场。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隶属于浙江物产元通集团,是浙江省工商局授予的“四星级文明市场”和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授予的“全国二手车交易市场AAAA级诚信单位”,有强大的品牌保证。

市场

总共占地面积1530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7436平方米,交易大厅面积1380平方米,营业房80余间,展示车位500余个,包括二手车交易、二手车拍卖、二手车评估、二手车4S店、杭州市车辆管理所元通登记服务站、车辆购置税征收点、城管违章处理等交易配套服务功能。

具备高效的车辆拍卖、评估、交易开票、车辆查验、过户办证一条龙服务功能,让客户更加省心、放心。

目前杭州最具名气的就是华冬电动车市场了。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06号。这里爱玛,雅迪,新日,绿源,立马,比德文,小牛各大品牌全都有,本地品牌都有很多啊,比如恒光,莫拉克,迅驰雅马哈等,这里是杭城品牌最全的商场了,周边还有电动车上牌点,买完车直接就能上牌了。



距离华东电动车市场不远的地方还有个湖墅南路和文一路交叉口,有个电动车一条街,爱玛,雅迪,绿源,小牛,莫拉克,飞时达,恒光等10多个品牌,但是整体规模不大。

庆春路电动车一条街(庆春路环城东路交叉口一带),是杭州历史最悠久,现在依旧有名气的一条综合性的电动车市场,现在这里还集中十几家电动车品牌。爱玛,雅迪,立马,绿源,小牛,比德文都有。

此外主城区,三墩,祥符桥,下沙,留下等地方也有几个大型的电动车商城,下沙商贸城周边(4号大街),三墩电动车主要集中在丰庆路,三墩路上。祥符桥电动车老的路顺店已经搬迁至,石祥路与莫干山路交叉口往汽车城方向150米的地方,有个爱玛路顺电动车商城。

城中电动车市场地址:杭州湖墅南路407号和文一路交叉点。

电动车,即电力驱动车,又名电驱车。电动车分为交流电动车和直流电动车。通常说的电动车是以电池作为能量来源,通过控制器、电机等部件,将电能转化为机械能运动,以控制电流大小改变速度的车辆。

第一辆电动车于1881年制造出来,发明人为法国工程师Gustave Trouvé 古斯塔夫·特鲁夫,这是一辆用铅酸电池为动力的三轮车它是由直流电机驱动的,时至今日,电动车已发生了巨大变化,类型也多种多样。

2018年11月,工信部、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组织开展低速电动车清理整顿工作,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加强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

杭州中心比较大的两个市场
杭州汽车城和元通二手车交易市场
规模最大的还是杭州汽车城

杭州二手车市场一览表
杭州市区——
浙江省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沈半路245号(物产元通汽车馆)
杭州二手车交易市场石祥路589号
浙江华浙二手车交易市场艮山东路146号
萧山区——
杭州萧山二手车市场交易市场萧绍东路120号
杭州江南二手车市场交易市场萧绍东路48号新塘街道五联村
杭州世纪二手车市场交易市场萧山汽车市场通惠北路118号
余杭区——
杭州理想二手车交易市场临平迎宾路68号
临安市——
临安华兴二手车市场交易市场玲珑工业园区
富阳市——
富阳市二手车市场交易市场春秋北路法院北侧
建德市——
建德市二手车市场交易新安江新安东路
桐庐县——
桐庐世纪车城交易市场桐庐白云源路1555号

杭州旧车交易市场。

地址:石祥路589号杭州汽车城内(近汽车北站)。

杭州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2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夏国良,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市场的开发、建设、经营及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等。

其他二手车交易市场

1、杭州江南二手车交易市场

地址:萧绍路83号。

2、浙江省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地址:沈半路245号。

3、杭州萧山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地址:萧绍东路120号。

浙江省杭州中国浙江杭州临平迎宾路68号。
中国轻骑集团是以轻骑摩托车为龙头,集工、商、贸、科、农为一体,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界、跨所有制的大型经济实体。
同时这里也是杭州最大的轻骑基地以及市场,有喜欢的或者感兴趣可以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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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商务车改装有哪些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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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沃派汽车改装工场

沃派车工场以汽车改装,汽车改装配件批发为主业我们拥有良好的产品渠道,国内厂家直接加工改装配件,进口改装件代理直接供货,个性化改装更有澳大利亚改装车房的技术支持。

2、飞翔汽车改装服务公司

本公司主要经营汽车导航仪,汽车音响,汽车改装等。本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的服务。

3、杭州车魂改装工作室

主营:汽车改装件和装潢用品;汽车改装件和装潢用品。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良好的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办公地址为:浙江杭州市杭州新塘路355#。

4、杭州玩车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玩车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是从事汽车改装的一家公司,自04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汽车改装的研发工作,打造出中国辆自然进气改涡轮增压的威姿及辆改日本原装7A发动机的XL2000,公司还致力于赛车运动,参与赛车的改装。

5、浙江萧山汽车改装厂

浙江萧山汽车改装厂属于集体企业,位于浙江杭州萧山区城厢镇越寨村,主营汽车修理及改装;汽车配件等。办公地址为:浙江杭州萧山区城厢镇越寨村。

  • 华策奔驰4s店

    地址:石祥路257号

    目前来看是这家。

  • 请问奔驰4s店联系方式

奔驰桐庐有4s店。地址在杭州市桐庐县尹家路19号钧安奔驰福特中国改装中心。4S店是一种以“四位一体“为核心的汽车特许经营模式,包括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Spare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Survey)等。

九华奔驰集团为奔驰商务车浙江省总代理,旗下多家4S店分布全省,在杭州南部及绍兴地区的4S店位于萧山区兴园路118号,世纪汽车城东侧,杭州九华汽车有限公司,咨询热线
0571-8255
3666

绍兴路335号浙江百吉汽车81020069
教工路18号中美仕家 奔驰隔壁
都为美国原装进口,车子安全性能极佳,做工略显粗糙,适合商务接待,公司用车,车子性价比还算可以,值得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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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国四柴油车的排放标准

杭州国四柴油车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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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修正)
  • 杭州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物管理条例
  • 浙江是国六a还是国六b
  •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物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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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各地汽车排放标准

一)东部11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全国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三)全国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四)全国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应当体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要求。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改善道路通行状况,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总量。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推广使用节能环保车型和清洁车用能源,逐步淘汰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第五条 杭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受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聘任义务监督员,协助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第七条 凡新购或者外地迁入的机动车需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不同类别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程度,对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第九条 机动车排气检测列为本市机动车检验项目。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方能通过检验。经检测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排气污染检测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相同。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在进行机动车排气检测时不得弄虚作假,并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检测费。第十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保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禁止驾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第十一条 机动车销售单位所销售的机动车应当附有生产单位提供的污染物排放合格证明资料。禁止销售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第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所维修机动车的排气污染技术性能指标纳入维修质量保证体系;涉及排气维修内容的,应当在维修完工后进行排气检测,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交付。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检测的单位,应当经计量认证合格,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排气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并如实出具检测报告;
  (二)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规定的技术规范,并通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或者校准;
  (三)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业务;
  (四)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检测时,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
  (五)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保证上传数据真实、完整,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抽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下列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一)机动车销售单位待销售的机动车;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在用机动车。
  对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抽检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经抽检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机动车所有人限期改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应当快捷、便民,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不得收取检测费,不得扣押车辆。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市车用燃料的生产和销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辆的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注册、行驶、生产、销售、维修的以可燃物质为动力的机动车辆(含助动车),都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排气污染监督管理规定,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排放标准)。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商品检验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凡新购或外地迁入的机动车辆需在本市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除国家规定免检的车辆以外),必须经过排气检测,符合机动车辆排放标准,方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超过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第五条 机动车辆生产单位,每年必须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年度所生产的各类车辆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并附申报车型的排放污染物检测报告。机动车辆生产单位对出厂车辆必须严格检测,达到排放标准的,出具污染排放合格证明后方能销售。
  机动车辆销售单位所销售的机动车辆必须附有生产厂提供的污染排放合格证明资料。禁止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销售的机动车辆进行抽检,但不得收取检测费。
  机动车辆维修单位和维修人员应当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在维修发动机和排气系统时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指标纳入维修质量保证内容,并在质量保证期内承担责任。维修的机动车辆经过排气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六条 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检测列为本市车辆定期检验项目,符合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方能通过定期检验。第七条 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机动车的保养和维修,实行有效的排气污染防治措施。超过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不得在市区范围内行驶。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进行排气抽检,经抽检超过排放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并由公安部门暂扣其驾驶证。第九条 对机动车辆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验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检测费。  对机动车辆进行排气污染抽检时,被检测的机动车辆排气符合排放标准的,免收检测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按规定收取检测费。第十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辆生产、销售、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机动车辆生产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所生产的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机动车辆销售单位销售无污染物排放合格证明资料、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机动车辆维修单位维修交付使用的机动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经抽查检测超过排放标准的,对机动车辆维修单位按每辆处以1000元的罚款;
  (四)对在市区范围内行驶的,超过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辆维修单位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况严重的,由交通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事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并实施处罚。第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管理组织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浙江现在应该还是国六a。浙江在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所有车辆都实施国六A,预计在2023年7月1日实施国六B,国六标准被认为是全球控制汽车污染物排放最严格的标准之一,具体分为六a和六b,浙江于19年起执行的是国六a阶段标准。

据了解,国六标准是全球控制汽车污染物排放最严的标准之一,浙江首先执行的国六a阶段标准,其限值约比国五排放标准严格百分之三十,比其他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水平也更加严格,汽车尾气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执行国六标准是持续削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重要举措。

在省内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轻型汽车(包括汽油车、柴油车、燃气车和混合动力车),以及省内生产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重型燃气车须达到国六排放标准,已经上路的,仍可以照常行驶,与此同时,省内机动车转移变更登记政策维持不变,不受国六排放标准限制。

国六标准主要是针对新车及省外转入车辆的,对车主以前购置的国五及以下的在用车辆并没有什么影响,只要做好日常保养,按时年检,保证车辆排放达标都是能够正常上路的。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应当体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要求。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改善道路通行状况,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总量。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推广使用节能环保车型和清洁车用能源,逐步淘汰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第五条 杭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未设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机构的,由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本条例规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机构管理职权。
  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机构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受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任义务监督员,协助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第七条 凡新购或者外地迁入的机动车需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不同类别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程度,对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第九条 本市对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限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其他机动车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第十条 机动车排气检测列为本市机动车检验项目。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方能通过检验,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经检测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排气污染检测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相同。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在进行机动车排气检测时不得弄虚作假,并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检测费。第十一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保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禁止驾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第十二条 机动车销售单位所销售的机动车应当附有生产单位提供的污染物排放合格证明资料。禁止销售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所维修机动车的排气污染技术性能指标纳入维修质量保证体系;涉及排气维修内容的,应当在维修完工后进行排气检测,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交付。第十四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检测的单位,应当经计量认证合格,具有相应的法定资质,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排气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并如实出具检测报告;
  (二)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规定的技术规范,并通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或者校准;
  (三)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调整和维修业务;
  (四)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检测时,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
  (五)建立机动车排气检测信息传输网络,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网络监控系统进行对接,按照规定报送机动车排气检测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商品检验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二、第五条第一款作为第五条。三、第五条第二款作为第六条,修改为:“机动车辆销售单位所销售的机动车辆必须附有生产单位提供的污染物排放合格证明资料。禁止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四、第五条第三款作为第七条。五、第八条作为第十条,修改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下列机动车辆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一)机动车辆销售单位待销售的机动车辆;
  “(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或停放的在用机动车辆。
  “对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抽检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经抽检超过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行驶证至治理完成。”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对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的检测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七、第九条作为第十二条,其中第二款修改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辆进行排气污染抽检时,不得收取检测费。”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进口、销售或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料。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市车用燃料的生产和销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情况。”九、第十条作为第十四条,修改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辆生产、销售、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机动车辆生产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所生产的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机动车辆销售单位销售无污染物排放合格证明资料的机动车辆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机动车辆所有人未按规定对机动车辆排气污染进行定期检验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在市区范围内行驶超过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对其所有人或驾驶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第十二条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事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并实施处罚。”
  十二、第十三条作为第十八条,修改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责任部门、受委托管理组织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条例所称的本市市区是指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物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截至2019年9月,车子过户杭州的排放标准要求是国六。

根据《浙江省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轻型汽车(包括汽油车、柴油车、燃气车和混合动力车),须符合或严于《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6a阶段标准要求。?

二、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重型燃气车,须符合或严于《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6a阶段标准要求。?

三、本通告所称的轻型汽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重型燃气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燃气车。?

四、凡在2019年6月30日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省外转入(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转出地转移登记日期为准)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在2019年9月30日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

扩展资料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中规定:

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环保关键部件配置应当与国家环保型式核准证书内容一致。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可以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通过现场抽样检查等形式实施抽检。??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销售因质量原因在耐久性期限内不能稳定达标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十五条? 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转入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关键部件配置应当与国家环保型式核准证书内容一致。??

对于未列入环保达标公告的机动车,经认可的检测机构确认与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当的,方可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转入登记。??

第十七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有关规范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报送检验数据。??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参考资料来源:杭州桐庐县人民政府-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参考资料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7月1日起杭州实施国六排放标准

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均实施起国六排放标准。

生态环境部、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的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进口轻型汽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

同时,对2020年7月1日前生产(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进口(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增加6个月销售过渡期。也就是说,在2021年1月1日前,国五仍然允许在全国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进行销售、注册登记。

全国各地汽车实行国六标准在技术内容上取得突破:

1、采用全球轻型车统一测试程序,全面加严了测试要求,有效减少了实验室认证排放与实际使用排放的差距,并且为油耗和排放的协调管控奠定基础;

2、引入了实际行驶排放测试(RDE),改善了车辆在实际使用状态下的排放控制水平,利于监管,能够有效防止实际排放超标的作弊行为;

3、采用燃料中立原则,对柴油车的氮氧化物和汽油车的颗粒物不再设立较松限值。

以上内容参考凤凰网-7月1日起,全国实行国6排放标准

标签:机动车   排放   排气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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